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死亡、出生缺陷儿检测报告规定_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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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QFW Q/ SQFW T04.18--2015
孝义市社区服务企业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死亡、出生缺陷儿检测
报告规定
201525发布 201525实施
孝义市社区服务标准化工作领导组 发布 Q/SQFW T04.18-2015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死亡报告要求......................................................................1 4 出生缺陷儿检测报告要求 ……………………………………………………………………………… 2 5 其他服务..........................................................................2
I
Q/SQFW T04.18-2015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GB/T 24421.3《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3部分:标准编写》的规则编制。
本标准由孝义市社区管理与服务标准化领导组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孝义市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崇文街办新建社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光耀、郭丽萍、任学浚、李云旺。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II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死亡、出生缺陷儿检测报告规定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点)的死亡、出生缺陷检测报告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死亡、出生缺陷检测报告的实施。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647.4 社区服务指南 第4部分:卫生服务 3 死亡报告要求 3.1 孕产妇死亡报告
3.1.1 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干预措施。
3.1.2 监测对象为辖区内(不管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孕产妇。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凡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和外地来孝义就医而死于孝义市的。
3.1.3 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并报市妇幼保健所。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孕产妇,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报《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
3.1.4 凡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单位,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形式报市妇幼保健所;在一周内将《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上报市妇幼保健所。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3.1.5 加强孕产妇死亡补漏、质控工作的管理,孕妇产妇死亡病例要经过医院、市级围产保健协作组二级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3.2 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
3.2.1 了解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生存状况,掌握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为儿童保健工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2 监测对象为辖区内(不管其户口所在地),妊娠满28周(或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缩动四项生命指征之一,而后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但不包括外地来客就医而死于孝义市的。3.2.3。
Q/SQFW T04.18-2015
3.2.4 5岁以下儿童死亡是以实足年龄计算,计算方法是用儿童死亡时间减去出生时间即为其实足年龄。5岁以下儿童死亡是指刚出生至5岁差1天的死亡儿童,其中不足28天为新生儿死亡,不足1岁为婴儿死亡,满1岁到差1天满5周岁的为1-4岁儿童死亡。3.2.5 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3.2.6 建立完善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网络,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3.2.7 对辖区内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或自动出院的危重儿童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写《儿童死亡报告卡》,于每月5日前上报市妇幼保健所;及时将辖区外的或无法追踪的儿童情况或资料反馈到市妇幼保健所。
3.2.8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将5岁以下儿童死亡补漏、活产儿补漏和质控工作贯穿于日常工作中,做到有记录可查。质控重点是流动人口中活产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漏报,同时对监测的表、卡、册进行质量检查。3.3 围产儿死亡报告
3.3.1 围产儿死亡是指妊娠满28周(或出生体重≥1000克)至出生后7天的胎儿及新生儿死亡,包括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但不包括计划外引产。
3.3.2 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于每月5日前报市妇幼保健所。
3.3.3 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围产儿,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于每月5日前报市妇幼保健所。3.3.4 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3.3.5 加强围产儿死亡补漏和质控工作的管理,围产儿死亡需经过医院、市级围产保健协作组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4 出生缺陷儿监测报告要求
4.1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开展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填写《围产儿情况调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
4.2 填报范围为辖区内(不管其户口所在地),妊娠满28周(或出生体重≥1000克)至出生后7天的围产儿(包括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若双胎或多胎均为缺陷儿,则需每例各填一张《出生缺陷儿登记卡》。
4.3 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4.4 填报单位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围产儿情况调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报市妇幼保健所。
4.5 加强出生缺陷监测的质控管理,做到有记录可查。5 其他服务
应符合GB/T 20647.4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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