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_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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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贴息政策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工业企业可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一)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结算在本市;
(二)2011年度纳入本市工业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企业;
(三)2011年度比2010年度流动资金贷款增量500万元(含)以上,且发生贷款均与银行正式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测算方法和贴息标准
(一)流动资金贷款增量指2011年度相对于2010年度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量增长的部分。流动资金贷款总量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资金贷款总量=Σ流动资金贷款实际发生额*当年贷款存续时间(天)365
(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将重点支持符合本市产业政策,2011年度经营规模有增长,对经济社会发展带动作用大的企业,工业总产值考核指标为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北京市统计局共同认可的企业工业总产值指标:
1、2011年工业总产值增速超过15%(含)的企业,贴息比例为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增量的4%,每户企业当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2、2011年工业总产值增速超过10%(含)但低于15%的 — 1 —
企业,贴息比例为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增量的3%,每户企业贴息额度不超过800万元;
3、2011年工业总产值增速低于10%的企业和2011年投产的新建企业,贴息比例为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增量的2%,每户企业贴息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
由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企业自行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时间
2012年2月15日至2月29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
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一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1、《企业流动资金借款明细表》、《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同时报送电子版);
2、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税务登记证;
4、企业2009年度、2010年度审计财务报告和2011年度财务报表;
5、企业2010年度和2011年度所有存续借款和新发生借款所涉及的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含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查后返还企业;
6、上述借款合同项下涉及的每一笔借款资金到位凭证和 — —
2还款凭证,即由银行出具的收款回单和还款回单(简称银行回单);
7、由银行出具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各银行均可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查询打印),要求报告出具时间在2012年2月1日至2月29日之间。
四、资金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统计局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二)资金审批和拨付程序根据相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三)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企业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作账务处理。
五、监督管理
(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负责对贴息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
(二)如出现企业弄虚作假申请或违反规定使用贴息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六、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1、《企业流动资金借款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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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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