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新闻中心内部新闻记者采访管理条例_新闻记者采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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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新闻中心内部新闻记者采访管理条例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构内部新闻记者采访的管理,加快新闻媒体及新闻记者/新闻工作者的建设进程,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商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闻传媒管理条例》特此制定《内部新闻记者采访管理条例》也称《国际新闻中心和国际新闻记者协会内部新闻记者采访管理条例》。
《内部新闻记者采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构内部新闻记者采访的管理,加快新闻媒体及新闻记者/新闻工作者的建设进程,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商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闻传媒管理条例》特此制定《内部新闻记者采访管理条例》也称《国际新闻中心和国际新闻记者协会内部新闻记者采访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持有香港国际新闻记者协会新闻记者证和香港国际新闻中心新闻工作证”的公民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申请“新闻采访证”的费用:零元港币(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新闻采访证”是新闻记者采访时的有效证明,是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合法证件,由香港国际新闻中心依法统一印制并核发。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持有香国际新闻记者协会新闻记者证的新闻工作者”是指由香港国际新闻中心对已经核准的香港媒体工作人员颁发的持有“香港新闻工作证/新闻记者证”的公民。本办法所称新闻媒体,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依法注册登记,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进行登记注册备案,同时在香港国际新闻中心登记备案的香港新闻媒体。第五条新闻记者持新闻采访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国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第六条新闻采访证由香港国际新闻中心统一编号,并有香港国际新闻中心钢印、新闻记者所在的新闻媒体核发专用钢印方为有效。第二章 申领与核发
第七条香港国际新闻记者协会负责新闻采访证的核发工作,新闻媒体负责审核本机构的新闻工作人员。
第八条新闻采访证由新闻媒体领取。申领新闻采访证须由新闻媒体如实填写并提交《领取新闻采访证登记表》、《领取新闻采访证人员情况表》以及每个申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近期白底彩色照片(需着西装打领带),以及由国际新闻中心颁发的以下四种证件复印件:
1、新闻登记证;
2、网络媒体登记证;
3、国际新闻记者协会新闻记者证;
4、国际新闻中心新闻工作证。
第九条新闻媒体机构领取新闻采访证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二)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获得由国际新闻中心颁发的以下二种证件:
1、国际新闻记者协会新闻记者证;
2、国际新闻中心新闻工作证;
(三)领取新闻采访证的人员所在的媒体必须获得由国际新闻中心颁发的以下二种证件:
1、新闻登记证;
2、网络媒体登记证;
第十条领取“香港新闻采访证”的费用:零元港币(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三章 使用与更换
第十一条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采访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
第十二条新闻媒体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媒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假借新闻媒体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第十三条新闻记者使用新闻采访证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虚假报道,不得刊播虚假新闻,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
第十四条新闻采访活动是新闻记者的职务行为,新闻采访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涂改,不得用于非职务活动。新闻记者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采访权利的行为。第十五条新闻记者与新闻媒体解除劳动关系、调离本新闻媒体或者采编岗位,应在离岗前主动交回新闻采访证,新闻媒体应立即通过“国际新闻中心”申请注销其新闻采访证,并及时将收回的新闻采访证销毁。第十六条新闻采访证因污损、残破等各种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由新闻媒体机构持原证到发证机关更换新证,原新闻采访证编号保留使用。第十七条新闻采访证遗失后,持证人须立即向新闻媒体机构报告,新闻媒体机构须立即办理注销手续,并在国际新闻中心指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第十八条新闻媒体机构撤销,其原已申领的新闻采访证同时注销。第十九条新闻采访证每年统一换发一次。新闻采访证换发的具体办法由“国际新闻中心另行制定。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国际新闻记者协会和新闻媒体机构负责对新闻采访证的发放、使用和年度核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新闻媒体机构负责对新闻记者在本域内的新闻采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国际新闻记者协会和新闻媒体机构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适时公开。
第二十一条新闻媒体机构对新闻采访证的申领审核和规范使用的管理责任,加强对新闻记者开展新闻采编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新闻媒体须履行对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审核及新闻采访证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责任,对新闻采访的采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有违法行为的新闻记者应及时调查处理。新闻媒体机构不得聘用存在搞虚假报道、不道德新闻报道、无责任新闻报道、利用新闻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使用新闻采访证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被采访人以及社会公众有权对新闻记者的新闻采访活动予以监督,可以通过“国际新闻记者协会、新闻采访证网络查询系统”等途径核验新闻采访证、核实记者身份,并对新闻记者的违法行为予以举报。第三十四条新闻记者涉嫌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国际新闻记者协会可以视其涉嫌违法的情形,国际新闻记者协会有权独自中止其新闻采访证使用,并根据不同情形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新闻采访证实行年度核验制度,由国际新闻记者协会进行年度核验工作。新闻采访证年度核验与新闻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的“公司登记证”的年检时间同步进行。新闻媒体机构未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公司登记证”年检的,国际新闻记者协会有权注销其全部新闻采访证。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新闻媒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国际新闻记者协会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公开检讨;
(三)责令改正;
(四)终止新闻采访证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13年07月01日起试行。注:
1、根据《国际新闻中心、国际新闻记者协会新闻记者采访管理条例》颁发的证件属于行业性内部登记证。
2、本管理条例解释权全部归属国际新闻中心
执行机构:国际新闻记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