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工作_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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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渝环发„2008‟85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工作
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
为规范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管理,我局修订了《重庆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1—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工作
目标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管理,树立环保部门勤政、廉洁、高效、务实的新形象,确保全市环保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环保局对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的工作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
第三条 目标考核管理的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绩;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
第四条 市环保局成立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局主要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目标考核办公室设在综合处。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目标考核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考核方案、考核结果的审定,协调处理目标考核管理中的相关问题。考核办公室负责目标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考核目标分为业务目标和保证目标。业务目标,主要是指由市环保局下达的体现环保行政管理职能的工作目标;保证目标,主要是指确保环保工作政令畅通的工作目标。
目标考核按百分制计分。其中业务目标、保证目标的比例按各年度考核方案确定。
第六条 业务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污染控制、自然生态保护、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环境监察、—2— 环境监测、环境宣传教育、环境统计等。
保证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机关内部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
第七条 市环保局在每年年初向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下达当年度的环保工作目标任务。
各项考核指标的具体内容、计分要求,由当年的目标考核方案确定。确定后的考核方案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要随时掌握目标执行的进度,及时分析和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重点目标,每半年向考核办公室反馈执行情况。
第九条 目标考核采取自查、平时抽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每年12月10日前,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要按照当年下达的目标考核方案,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各项数据截止日期为每年11月底)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送目标考核办公室。
目标考核办公室对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的重点目标任务执行和完成情况适时进行抽查或督查,有关情况作为考核评分依据。
每年12月中、下旬,目标考核办公室组织考核组进行现场检查,主要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条 市环保局各相关处室(单位)应各司其职,掌握相关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并在每年现场检查考核前将相关资料提交考核办公室。需现场核查的考核目标,要提出核查清单,并拟定培训方案;不需核查的考核目标,要提交评分结果。
—3— 第十一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由目标考核办公室对现场检查考核情况进行复核,并与相关处室(单位)会审,提出汇总意见后,上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于次年年初以排名方式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依据考核得分排序,奖励分为目标任务完成奖和目标任务完成优秀奖。考核评分高于85分为目标任务完成,优秀奖的比例为目标任务完成区县的25%—40%。
对获得目标任务完成优秀奖、目标任务完成奖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可按《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取消获奖的资格:
(一)因环保工作不力,受到环保部和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
(二)因环保监管不力而发生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四)单位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渝环发[2006]72号文件同时废止。
主题词:环保
目标
考核办法
通知
抄送: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8年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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