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革命老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_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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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革命老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革命老区建设专项资金,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革命老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中共东莞市委办公室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革命老区建设的工作意见》(东委办发〔2009〕3号)精神,为进一步改善我市革命老区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加快扶持次发达老区发展,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老区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补助对象

经省、市认定的革命老区村(社区)和村小组(以下简称:老区村),均属补助对象。其中,重点扶持市级经济次发达老区村。

第四条 补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

(一)基础设施建设。村庄道路硬底化建设、群众生活供水管道修缮、村庄生活排水排污整治、河堤修建、农田生产设施整治修复等。

(二)社会公共事业。修建群众办事服务中心、老人活动中心、革命文物陈列室、革命烈士纪念建筑、村民阅览室、垃圾收集站等。

(三)社会公益设施。道路路灯、小公园、篮球场、文化广场等。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补助额度

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及老区村自身经济基础情况,将补助资金额度划分为三档,分别为80万元、60万元、40万元。具体补助安排如下:

1.属于市级次发达村的老区村,每个项目申请市财政扶持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其中,项目申报概算总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补助资金额度为80万元;概算总额大于80万元且小于100万元的,补助资金额度为60万元;概算总额大于40万元且不超过80万元的,补助资金额度为40万元。

2.属于非市级次发达村的老区村,每个项目申请市财政扶持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60万元。其中,项目申报概算总额达到80万元及以上的,补助资金额度为60万元;概算总额大于40万元且不超过80万元的,补助资金额度为40万元。

(二)补助内容

专项资金补助内容包括老区村申报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建设费,以及工程相关费用。其中,主体工程施工建设费以工程竣工结算价为准;工程相关费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预算造价编制、监理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该项补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项目库管理,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项目不符合市镇建设规划的;

(二)提供资料不真实、不齐全的;

(三)已享受市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补助的;

(四)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补助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 项目申报

(一)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市农业局建立老区建设项目库管理机制,常态化组织项目申报。未按规定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各有关镇街应根据项目管理规定,组织老区村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二)实行逐级申报制度。老区村结合实际情况选定拟申报项目,向所在镇街提交项目申请。拟申报项目经所在镇街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由镇街农林水务局(农办)收集汇总申报资料,统一报送至市农业局。

(三)实行一事一文制度。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申报,一份申请函申报一个项目,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提交如下资料:

1.申请函 2.申报书 3.工程概算书

4.位置示意图

5.项目涉及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项目库管理

(一)市农业局对镇街报送的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经现场核实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安排原则,拟定建设项目入库计划,并通过网站等媒体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建设项目正式纳入项目库管理,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二)在项目安排上,遵循以下原则: 1.按照入库先后顺序安排项目; 2.项目重点向市级次发达老区村倾斜;

3.优先安排近年未享受过革命老区扶持项目的老区村; 4.优先安排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急需建设的项目;

5.项目安排与近年项目实施绩效挂钩。对于近年项目实施效果较好的老区村,优先安排项目;对于项目实施效果不理想的老区村,减少或不予安排项目;

6.项目安排与项目可行性挂钩。项目原则上须在预算年度内完成建设任务;项目投资规模要合适,村自筹资金不得超出老区村承受能力;对于投资额过大、自筹资金难保障、实施时间不保证等的项目不予安排。

第九条 预算安排编制预算时,由市农业局根据预算控制额度,按照项目库管理规定,从项目库中挑选项目纳入财政项目库。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经市人大会议批准通过后,按照市财政年度预算批复内容及要求,由市农业局下达建设项目安排方案。

第十条 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年度建设项目安排方案,一次性预拨项目补助资金到镇街财政分局;镇街财政分局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以直接支付或财政报账制方式核拨补助资金。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经下达安排建设项目的老区村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进一步细化项目建设方案,聘请有资质机构进行施工设计和预算编制,并按有关规定完成建设项目预算财审和工程招投标,择优选取施工单位承建。老区村应加强项目施工监督管理,保障项目实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排方案一经下达,不得随意调整变更施工地点、建设规模等工程内容。如因规划变更等特殊情况而无法实施的项目,由所在镇街作出书面说明,向市农业局申请变更或取消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老区村和所在镇街要及时会同项目施工单位做好竣工验收、财审结算(决算)。第十四条 资料提交

(一)项目动工资料包括: 1.工程预算书 2.预算造价审定表 3.招投标会议记录 4.中标通知书 5.施工合同 6.施工设计图 7.项目动工前照片

(二)项目竣工资料包括: 1.竣工验收报告。2.工程发票等支付凭证

3.竣工结算造价审定表(或竣工财务决算报告)。4.项目建设中及竣工照片。

项目竣工后,老区村和所在镇街要及时整理项目有关资料,向市农业局提出竣工结算(决算)。市农业局通过资料审阅、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结算(决算)后,若市财政预拨款额高于结算价(或决算价),多出部分应由镇街财政缴回市财政国库账户;若结算价(或决算价)高于补助资金使用额度,不足部分由村自行解决。对于不动工建设、资料不完整或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将收回补助资金。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市农业局负责项目监督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资料,筛选项目入库,编制年度预算纳入财政项目库,下达建设项目安排方案,监督项目实施和竣工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督管理,筹集并及时下拨市级补助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实施年度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镇街农林水务局(农办)负责组织老区村申报项目;会同镇街相关部门对项目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督促项目实施,跟进项目建设情况,协调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九条 镇街财政分局负责对项目进行预算财审和结算财审等工作;按工程进度及时划拨市级补助资金给老区村或工程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 老区村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及时提供真实、合规、完整的项目建设资料,申拨市级补助资金。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及质量验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验收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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