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师复习题_职业学校教师招聘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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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师复习题
一、法律部分
1、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严格安全培训监察执法和责任追究,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内容规范化、方式多样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现代化和监督日常化,努力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安全培训,切实减少“三违”行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时期末,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和安全培训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5、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6、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7、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8、44号文规定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9、安委10文规定强化承担安全培训和考试的机构培训质量保障
责任。
10、44号文规定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11、52号文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及以上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
12、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作业活动。
13、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接受其参加培训。
14、安监总政法〔2010〕200号规定加强培训期间对学员的管理和考核,完整记录每名学员的培训情况;加强培训档案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1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16、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通过培训,使安全培训教师了解多种教学组织形式;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成人心理和成人培训特点;掌握培训需求分析、培训课程开发、教学过程设计、培训效果评估方法;具备较强的成人培训教学组织能力。
17、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理论基础知识的考核采用笔试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18、446号令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19、《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所有井工煤矿应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符合“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21、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1月25日发布
22、六大避险系统是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和矿井通信联络系统
23、一线监督员应配备多少人年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受水威胁严重矿井配备一线监督员不得少于30人;年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矿井原则上按每万吨不少于1人配备一线监督员。
24、煤矿坚持三并重“管理、装备、培训的原则”。
25、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煤矿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豫煤安监人〔2012〕286号培训对象主要是河南省各类煤矿企业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
26、煤矿班组长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27、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8、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适用时间是2011年3月1日
29、煤矿从业人员培训时间安排:新上岗从业人员培训时间为 不少于72学时,从业人员再培训时间为不少于20学时。
30、煤矿新上岗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颁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和当年有效A、B、C入井证。
31、2013年从业人员入井时必须持有《A、B、C入井证》,证件有效期从2013年2月21日至2014年1月16日。
32、我校煤矿从业人员试卷监察小组要把 一人答多份试卷、两种笔迹、两种颜色的试卷审核出来,将其登记完备(包括矿名、姓名、职务)
二、安全生产部分
33、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34、(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35、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36、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37、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38、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39、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
40、对石门和其他揭煤工作面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检验的方法中检验孔数均不得少于5个,分别位于石门的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
41、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避难所的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2、避难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避难所设置向外开启的隔离门,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m。确定,但至少能满足15人避难,且每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0.5m2。
43、避难所内放置足量的饮用水、安设供给空气的设施,每人供风量不得少于0.3m3/min。
44、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
45、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的炮掘、炮采工作面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
46、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掘进距离超过500m的巷道内必须设置工作面避难所。
47、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48、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
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9、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
50、对于井下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或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一般应当每日观测1次。对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应当每隔1-2 h观测1次。
51、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52、报废的立井应当填实封堵,或者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设置栅栏和标志。
53、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应当彻底疏放上部积水。严禁顶水作业。
54、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能够正常排水。
55、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 h内排出矿井24 h的正常涌水量。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 h内排出矿井24 h的最大涌水量。
56、工作水管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 h内排出矿井24 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 h内排出矿井24 h的最大涌水量。
57、矿井主要泵房应当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 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
58、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59、对于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60、探放老空水;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 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 m;
61、上山探水时,一般进行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 m掘1个联络巷,并设挡水墙。
62、在预计水压大于0.1 MPa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
63、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 mm。
64、探放老空积水的超前钻距,但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 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 m;
65、探放老空水前,预计可能发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涌出的,应当设有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
66、井下泵房应当积极推广无人值守和远程监控集控系统,时刻保持水仓容量不小于50%和排水系统运转正常。受水威胁严重的矿井,应当实现井下泵房无人值守和地面远程监控,推广使用地面操控的潜水泵排水系统。
67、现场发现水情的作业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报告有关突水地点及水情,并通知周围有关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或升井。
68、导水裂缝带,是指开采煤层上方一定范围内的岩层发生垮落和断裂,产生裂缝,且具有导水性的岩层范围。
69、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70、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互连接。
71、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72、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73、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但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毫米。
74、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
75、“六大系统”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防爆、各项保护功能等安全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