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农民权益长效保障机制_深入推进嘉兴城乡统筹发展_长效保障及运行机制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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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农民权益长效保障机制 深入推进嘉兴城乡统筹发展

新塍镇 闾斌

[提要] 中国的现实问题重中之重是三农问题,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根本是农民权益问题,农民权益维护和保障的关键在于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嘉兴市作为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的先行区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日趋加快,关注广大农民的现状,解决他们面临的问题,事关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应从大局的角度出发,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完善各项制度,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各项权益。

一、历史背景:

1998年10月,江泽民同志在嘉兴视察时,发出了“沿海发达地区要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号召。2004年3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深入嘉兴基层进行了为期4天的蹲点调研,明确指出“嘉兴2003年人均生产总值已超过3000美元,所辖5个县(市)在全国百强县中都居前50位,城乡协调发展的基础比较好,完全有条件经过3-5年的努力,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统筹城乡发展的典范”。

嘉兴市委以2004年1号文件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嘉兴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纲要》,在城乡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等方面实施“六个一体化”,统筹城乡发展开始全面推进。2008年,嘉兴市委1号文件印发了《嘉兴市打造城乡一体化先行地行动纲领(2008―2012年)》及七个推进体系实施方案,省委、省政府将嘉兴列为全省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区。在浙江省发改委的具体指导下,制定了《嘉兴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框架方案》和《关于开展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嘉兴市的城乡一体化发展迈入了向纵深推进的新阶段。

二、主要做法与阶段性成效:

2008年,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嘉兴被列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区,根据总体框架方案的要求,全市上下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迅速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健全了试点推进机制,形成扎实的思想和工作基础,积极稳妥地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一)将城乡一体化发展、富民强市作为重要战略目标和工作主线

嘉兴市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为发达的沿海地区,已经进入了工业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加速推进的新阶段,一方面,发达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城乡结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整个经济社会结构变革的最为重要的变量。嘉兴市委市政府牢牢把握住嘉兴市新阶段的时代特征,充分认识到了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发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所采取的各项措施都围绕着建立统筹城乡发展、富民强市的长效体制机制这一战略目标展开,这从根本上保证了嘉兴市统筹城乡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统筹城乡产业发展,将经济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改革的坚实基础

嘉兴市委市政府非常注重城乡经济统筹发展,因地制宜推进不同的产业发展战略,为统筹城乡发展改革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在统筹城乡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嘉兴市一方面注重加强城镇工业、商业功能区建设,着力发展开放型经济;另一方面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大力发展生态高效都市型现代农业。

(三)加强规划,将规划作为统筹城乡发展改革的龙头

嘉兴市委市政府充分认识到了规划在统筹城乡发展改革中的龙头地位和事半功倍的重要作用,所有的工作都以规划为先导,全力提升规划的理念和定位。嘉兴市委市政府率先编制完成了《嘉兴市总体规划》,实现了规划市域全覆盖;编制完成了新一轮《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实现了规划城乡全覆盖。嘉兴市按照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对照现代城市、现代家园、现代市民的标准,推出了“1+X” 新型镇村布局规划,着力打造现代新市镇和城乡一体新社区。

(四)创新开展“两分两换”,将优化土地使用制度作为统筹城乡发展改革的核心内容

土地资源是目前制约大多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瓶颈,嘉兴市政府结合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着力开展了“两分两换”工作,使土地使用制度得到不断优化,成为统筹城乡发展的关键环节。所谓“两分两换”就是按照“土地节约集约有增量,农民安居乐业有保障”的总体要求,以“农业生产经营集约、农村人口要素集聚,切实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为根本目的,将“宅基地与承包地分开,搬迁与土地流转分开,以承包地换股、换租、换保障,推进集约经营,以宅基地换钱、换房、换地方,推进集中居住,转换生活方式”。

通过“两分两换”改革试点,目前嘉兴市统筹城乡发展的多重效果已初步显现:一是镇村整体布局全面优化;二是新农村建设路子得到拓展;三是土地节约集约效果明显,以姚庄镇为例,公寓房安置可使户均节约土地0.8-0.86亩,节约率达到了74.2%;四是农民财产性收入切实增加,尤其是住房资产增值明显。

(五)以“一改”带“九改”,注重统筹城乡发展改革的系统推进与综合配套

具体而言,“十改联动”是指在以“两分两换”优化推动使用制度加快推进的同时,联动推进就业、社会保障、户籍制度、新居民管理、涉农体制、村镇建设、金融体系、公共服务、规划统筹等九项改革,加强城乡发展的综合配套与良性互动。

一是统筹城乡就业改革稳步推进。实施城镇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解决一户”的动态管理,开展创建充分就业村试点,建立城乡一体的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

二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深入。嘉兴市在全国范围内率先从制度层面构建了“全民社保”体系,2007年9月3日,市政府印发了《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把城乡居民全部纳入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实现了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截至今年6月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数达26.5万人,制度全覆盖逐步向保障人群全覆盖转变。

三是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基本建立。2008年10月1日户改实施,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和户口迁移制度,户口性质由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划分统一为按居住地登记来划分,并逐步改革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相关政策。

四是居住证制度改革加快推进。设立新居民事务局,根据新居民年龄、学历、技能、在嘉兴居住时间和行为记录等情况,分别发放临时居住证、普通居住证、专业人员居住证,进行分类管理。同时,探索设立政府按揭担保基金,鼓励新居民购房安居。

五是涉农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稳步实施。成立市委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实行市农办与市农经局合署办公。率先在全省组建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简称农合联),县(市、区)农合联组建率达到100%。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建设,七个县(市、区)全部建立了土地流转和产权交易中心,39个镇(街道)、402个村已建立服务组织。

六是新市镇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有序推进。制定实施了以“权力下放、超收分成、规费全留、干部配强”为主要内容的强镇扩权,24项县级部门权限以授权、委托等方式下放,镇级财政收入以07年为基数新增部分的70%以上留镇,相关规费比照县城收取和留用。

七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制定出台加快地方金融体系建设等意见,成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和置换担保贷款试点,探索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

八是公共服务均等化体制改革扎实推进。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环保等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实行就业与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等区域政策统筹和财政差额结算。

九是规划管理体制得到完善。成立市域规划专业委员会,建立“统分结合”的规划管理体制,对区域总体规划和重大基础设施、跨区域建设工程、重大公用事业项目的规划实行统筹管理。

(六)构建工作体系,健全工作机制,注重统筹城乡发展改革的组织保障

嘉兴市政府根据形势要求,及时调整建立了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体系,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7个推进体系专项工作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具体负责。领导小组和专项工作组定期召开例会,抓好工作部署,研究政策意见,坚持试点检验,协调解决问题。同时,设立了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沟通协调。各县(市、区)、镇(街道)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和专项工作组,确保综改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稳步推进。

(七)强化政策配套,创新改革举措,注重统筹城乡发展改革的政策保障

嘉兴市政府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开展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关于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加快农村新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减免“两分两换”试点相关规费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农民改造集聚加快现代新市镇和城乡一体新社区建设的意见》等近10个政策文件,加大资金筹措、融资担保、规费见面、贷款贴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社会保障和就业创业等扶持力度,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政策体系,有力推动了“两分两换”、农房建设和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工作。

(八)采取试点先行,因地制宜推进,注重推进统筹城乡发展改革的方法策略

嘉兴市在全市七个县(市、区)先后启动了9个“两分两换”试点,除市本级两个区外,原则上各县(市)只启动1个。试点镇的选取充分考虑了经济发展水平、财政实力、区位条件、领导班子等。为确保试点进度和质量,嘉兴市还建立了专项督察、情况和进度报送等制度,定期组织赴各县(市、区)开展督促和指导,并根据试点进展情况及时召开试点工作交流会,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三、存在的问题:

当前,嘉兴市统筹城乡发展改革虽然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事关广大农民权益的一些问题仍殛待研究解决:

(一)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不均衡,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由于历史欠账较多,对农村的固定资产投资较小,全省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还相对滞后。一是基础建设投入不平衡,城市投入的总量高于农村;二是教育资源配置不平衡,广大农村不能分享城市的优质教育资源;三是医疗卫生水平不平衡,农村医疗卫生体系远远滞后于城市;四是科技文化水平不平衡,科技文化事业的投入、应用推广等城市大大超过农村。特别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刚刚起步,无论是覆盖面还是保障水平,都与城市存在较大差距。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平衡阻碍了农村的快速发展,扩大了城乡间发展差距,制约着城乡统筹发展。

(二)统筹城乡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突出,农民市民化速度缓慢。统筹城乡发展面临的制度障碍,削弱了统筹城乡发展的动力与活力,已成为城乡统筹发展的瓶颈。一是户籍制度改革不彻底,制约城乡二元结构的改变。二是土地制度不健全,农民没有实现居住性转移。三是社会保障制度有待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还没有全覆盖。四是公共财政体制不完善,基层财政转移支付面临诸多问题。与此同时,不平等的教育体制、歧视性的就业政策等制度层面的制约因素,以及城乡就业结构性矛盾、农民非农就业的适应能力、就业和收入的不稳定等其他方面的因素,都制约着农民市民化进程。

(三)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相关政策和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总体上进入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但统筹城乡发展的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特别需要下更大决心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切实向农村倾斜。在规范转移支付、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加强政府支农资金管理等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一些涉及统筹城乡发展的深层次改革,如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建立覆盖城乡的统一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形成促进农村土地依法流转的机制等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

(四)农民的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尚未得到切实保护,侵犯农民权益问题时有发生。农民土地权益尚未得到有效保护,低价征收征用农民土地、补偿不到位等问题较突出,征地纠纷频繁发生。农民工的权益保障还不到位,农民工工资水平较低,最低生活保障、工伤保险、子女教育、廉租住房等权利缺乏有力的制度保障。在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加强政府支农资金管理等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四、保障农民权益的途径:

(一)提高对保障农民权益问题的认识。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农民权益也就是一个国家公民应当拥有的权益,它体现在多个方面,不仅包括经济权益,还包括政治、法律、社会保障以及精神权益等多个方面。我们要转变观念,给农民一个真正的国民待遇、公民待遇。另一方面,全社会、各方面都要高度重视保护和尊重农民权益问题。“三农”问题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城乡发展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保护和尊重农民权益不仅仅是党和政府的职责,一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都有保护和尊重农民权益的责任和义务,全社会、各方面都应当去做对保护和尊重农民权益有益的事,而不应当相反。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保障制度。一是要彻底改变就业中重城镇、轻农村的就业制度和政策,将城乡居民的就业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纳入整个国家的就业计划,统筹兼顾,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二是要在农业内部、农村区域内为农村劳动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我国人力资源十分丰富,农村劳动力队伍庞大,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进入城镇是必要的,也是应当支持和鼓励的。但是,我国农村劳动力的主要就业岗位在农业、在农村,农村劳动力都向城镇转移、都涌向城市,是不现实的,这是国情所定,这也是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需要。三是要为农民非农就业提供更多的引导、支持和帮助。农民是一个弱势群体,其自身的非农就业能力普遍不高,需要政府、有关方面和全社会来为其提供用工信息、进行岗前培训、减少各种手续、给予相关优惠等方方面面的支持和服务。四是要尽快解决农民工权益缺失和权益受侵害的问题,通过实现农民工和城市籍工人同工同酬、同工同时、同工同权的就业目标。

(三)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一是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强化用人单位用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措施;二是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保障机制,实现与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并轨;三是根据农民工的不同情况将其纳入有差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拥有比较稳定职业且已在城镇就业较长时间的农民工,应该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对无稳定职业且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则可制定一定范围内、不同档次的缴费率供农民工自愿选择,同时规定凡雇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农民工所选择的缴费率缴纳相应档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民工后顾之忧。四是要尽快建立失地农民、无地人口的保障制度。对国家建设确需占地而失地的农民,要在逐步提高补偿标准的同时,创新补偿方式,让失地农民有一个稳定的就业岗位和生活来源。对因土地承包制度、结婚生育以及其它正常原因形成的无地人口,也应着手研究和制定适宜的补偿或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好无地农民、无地人口的生计问题。五是要尽快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农村基本救济体系。

(四)建立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制度。一是要逐步建立起国家财政与社会慈善行为相结合的法律援助模式,强化国家对农民法律援助的责任,解决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法律援助受到制约的问题,使对农民的法律援助有必要的基础和条件。二是司法部门在承接农民、农民工的诉讼请求时,应在坚持秉公执法的前提下,给予更多的帮助和方便。三是有关组织、协会(如妇联、工会、产业协会)应为农民、农民工的诉讼请求提供各个方面的帮助。

(五)允许农民建立自己的群众性组织。一是各级立法机关要加强调研,尽快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农民的群众性组织在名称、功能以及组建、发展等方面有法可依,得到法律上的承认,拥有法律地位。二是有关方面要消除余悸,支持农民建立起自己的群众性组织。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农村改革的实践证明,很多有益的做法和经验都是由群众首创的,要相信农民的智慧和觉悟。三是农民自己的群众性组织一旦建立,一方面要让其充分发挥作用,真正能够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成为政府联系农民的桥梁,而不是一种摆设;另一方面,有关方面要加强指导、引导并搞好相关方面的服务,保障其健康发展,保障其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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