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职责_流动人口管理站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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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及流动人口服务站工作
职责
一、计划生育办公室
1、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自治区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各村(居)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2、健全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工作规章和制度,建立人口学校(分校),开展经常性的计生宣传教育活动,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及生殖健康宣传。
3、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和监督制度,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4、发放一、二孩生育证;审核、上报特殊情况生育证;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建立月例会、月报表制度与计划生育与计划生育专干包社区、进门入户访问制度,做到情况明、数字清、卡活、表实,并按时准确填报统计报表。
6、掌握总人口数量、结构和育龄夫妇的婚姻、生育状况及其变动过程,实施对育龄夫妇婚、孕、产、育各期的服务。
7、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管理和使用计划生育经费,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做好社会抚养费的促缴工作。
8、指导检查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村、居计划生育服务室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
9、负责育龄妇女的生育、节育、等措施的管理、监督、与指导,开展避孕药具规范化管理。
10、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综合治理,每月及时上报流入地育龄妇女个案信息。
11、做好计划生育协会各项工作。
12、接受上级部门经常性的考核验收工作。
13、做好计生档案规范化管理和保密工作。
1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二、流动人口服务站
(一)、问事、咨询岗位职责
1、解答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政策等知识的咨询。
2、了解流动人口所需服务,并指导办理。
(二)、综合服务岗位职责
分别利用辖区各类资源,为流动人口提供有关计生、教
育、司法、公安、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相应服务项目。
1、免费计生技术服务
2、子女入托、入学服务
3、法律援助、社会救助服务
4、暂住户口登记
5、工商登记费及管理费优惠
6、办理税务登记等有关咨询和下岗失业人员、个体经营税收优惠
7、本社区卫生医疗服务站、辖区定点医院就医优惠服务。
8、劳动就业、房屋租赁信息中介服务
(三)、流入育龄妇女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条件和程序
1、凡流入到本辖区的育龄人员,15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及管理卡,4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到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办理临时《流动人婚育证明》,有效期为2年。每三个月到流动人口服务站参加一次康检,并将康检证明复印件交与村(社区)计生专干。
2、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办理长期《流动人婚育证明》,有效期为3年。
(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其居住地依法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一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四)、流出育龄妇女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条件和程序
1、凡户籍在本辖区,年龄在18岁至49周岁的育龄人员,外出到金水区、惠济区、中原区、管城区、二七区等5区以外地方,需到服务中心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2、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先到所在村(社区)、单位计生办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审批表,并如实填写。同时由村(社区)、单位计生办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3、携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审批表、婚育情况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已婚者要带结婚证、节育证明)、一寸免冠照片4章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外出已婚育龄妇女还需要与服务中心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之日起,每3个月向服务中心寄回一次流入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5、综合性服务
一、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
1、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
2、暂住证;
3、就业证;
4、户口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 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
门出具的准予在郑借读证明
二、暂住户口登记
1、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应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
2、暂住人员须持居民身份证或其它合法有效证件
三、法律咨询援助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村(居)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3、残疾证、失业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案件有关证据材料
4、法律援助申请书
四、工商登记费及管理费优惠
1、下岗、失业人员
(1)《再就业优惠证》
(2)《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政策审批表》
2、城镇退役士兵
(1)《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健康检查程序
1、凡属于康检对象必须每3个月到服务中心参加一次健康检查。
2、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中的免检对象:
(1)省内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持常住地发放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节育措施显示结扎的不再参加康检,但要建立档案。
(2)男扎者每半年康检一次。
(3)外省市已结扎的已婚育龄妇女,经区以上计划生育服务站复查后,证明结扎一年以上,符合本人携带的各种证明的复印件存入育龄妇女档案,可不参加康检。
(4)不育症患者持区以上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不参加康检。
(5)丧偶、离婚者(必须有离婚判决书的复印件)不参加康检;
3、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寄回的健康检查证明上有照片、加盖检查单位公章或钢印方式为有效证明。
4、康检时发现有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