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车,调度员培训_机车调度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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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乘务员、机车调度员培训学习教案
所有机车乘务员、运用科机车调度员、安全科监控分析员和各运用车间机车调度员培训学习内容如下:
一、《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七条 铁路交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 A1.造成2人死亡。
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A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A4.1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A4.2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
A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A4.4客运列车脱轨1辆。
A4.5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辆以上。A4.6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A4.7机车大破1台以上。A4.8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
A4.9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 B1.造成1人死亡。B2.造成5人以下重伤。
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B4.1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B4.2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B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B4.4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B4.5客车大破1辆。B4.6机车中破1台。
B4.7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B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C类事故: C1.列车冲突。C2.货运列车脱轨。C3.列车火灾。C4.列车爆炸。C5.列车相撞。
C6.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C7.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C8.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C9.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C10.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C1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C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等部件脱落。
C13.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C14.接触网接触线断线、倒杆或塌网。
C1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C16.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设施。
C17.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超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过电报批准尺寸的)或坠落。
C18.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按装载普通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C19.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入停电区。C20.错误向停电区段的接触网供电。C21.电化区段攀爬车顶耽误列车。C22.客运列车分离。
C23.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按规定检查鉴定编入列车。C24.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C25.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C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D类事故: D1.调车冲突。D2.调车脱轨。D3.挤道岔。D4.调车相撞。
D5.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致使列车停车。D6.错办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D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D8.货运列车分离。
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D10.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D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D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D13.列车拉铁鞋开车。
D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耽误列车。D15.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D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D17.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D18.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
D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线路。
D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
D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企业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报告,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按规定向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
(三)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
(四)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
(五)机车车辆脱轨辆数、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
(六)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七)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八)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事故现场通话按“117”立接制应急通话级别办理。第四十九条 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
第五十八条 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事故的责任划分:司机起动列车,定车务、机务单位责任;司机发现未动车,定车务单位责任;通过列车司机未及时发现,定车务、机务单位责任;司机发现及时停车,定车务单位责任。
第五十九条 应停车的客运列车错办通过,定车站责任;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定机务单位责任。第六十条 因断钩导致列车分离事故,断口为新痕时定机务单位责任(司机未违反操作规程的除外),断口旧痕时定机车车辆配属或定检单位责任;机车车辆车钩出现超标的砂眼、夹渣或气孔等铸造缺陷定制造单位责任。
未断钩造成的列车分离事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定责。
第六十八条 铁路作业人员在从事与行车相关的作业过程中,不论作业人员是否在其本职岗位,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纪律,或铁路运输生产设备设施、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或安全管理不善等造成伤亡,定责任事故。具体情形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乘务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在企业内候班室、外地公寓、客车宿营车等处候班、间休期间,因违章违纪、设备设施不良等造成伤亡,定有关单位责任。
(二)作业人员在疏导道口、引导或帮助旅客上下车、维持站车秩序过程中被列车撞轧而伤亡的,定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责任。
(三)事故发生过程中,作业人员在避险或进行事故抢险时因违章作业再次发生伤亡,应按同一件事故定责;事故过程已终止,在事故救援、抢修、复旧及处理中又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按另一件事故定责。
(四)铁路运输企业所属临管铁路发生的责任伤亡事故,定该企业责任事故。
(五)作业人员在工作或间歇时间擅自动用铁路运输设备设施、工具等导致伤亡的,定该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责任事故,同时追究设备设施配属(或管理)单位的责任。
(六)作业人员因患有职业禁忌症而导致行为失控,造成伤亡的,定该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责任。
(七)两个及以上铁路运输企业在交叉作业中发生伤亡,定主要责任单位事故;若各方责任均等,定伤亡人员所在单位责任,同时追究其他相关单位责任。若各方责任均等且均有人员伤亡,分别定责任事故。
第七十一条 铁路机车车辆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造成事故,按以下规定判定责任。
(一)事故当事人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人身伤亡,定事故当事人责任。
(二)事故当事人逃逸或者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坏证据,定事故当事人责任。
(三)事故当事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显过失的,按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第八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事故的,由铁道部或者安全监管办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条 干扰、阻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对单位,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内容解释
1.机车车辆:包括铁路机车、客车、货车、动车、动车组及各类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等。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系指在铁路营业线上运行的轨道车及铁路施工、维修专用车辆(包括轨道起重机、架桥机、铺轨机、接触网架线车、放线车、检修车、大型养路机械等)。
2.列车:系指编成的车列并挂有机车及规定的列车标志。单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虽未完全具备列车条件,亦应按列车办理。
客运列车:系指旅客列车(含动车组)、按客车办理的回送空客车车底及其他列车。货运列车:系指客运列车以外的其他列车。军用列车除有特殊通知外,均视为货运列车。
列车与其他调车作业的机车车辆等互相冲撞而发生的事故,定列车事故。列车在站内以调车方式进行摘挂或转线而发生事故,定调车事故。
客运列车或客运列车摘下本务机车后的车列,被货运列车、机车车辆冲撞造成的事故,以及客运列车在中途站进行摘挂(包括摘挂本务机车)或转线作业发生的事故,均定客运列车事故。
区间调车作业、机车车辆溜入区间,发生冲突、脱轨事故时,定列车事故。在封锁区间内调车作业发生事故,定调车事故。
3.运行过程中:系指铁路机车车辆运行的全过程,也包括在其运行中的停车状态。4.行人:系指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停留的自然人(包括有关铁路作业人员)。5.其他障碍物:系指侵入铁路限界及线路,并影响铁路行车的动态及静态物体。
6.相撞:系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互碰、撞、轧,造成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
7.冲突:系指列车、机车车辆互相间或与轻型车辆、设备设施(如车库、站台、车挡等)发生冲撞,致使机车车辆、轻型车辆、设备设施等破损。
在列车运行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中破及其以上程度,或在调车作业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大破以上程度时,亦按冲突论。
由于机车车辆冲撞造成货物窜动将车辆撞坏、挤坏时,定冲突事故,并根据所造成的后果,确定事故等级。
8.脱轨:系指机车车辆的车轮落下轨面(包括脱轨后又自行复轨),或车轮轮缘顶部高于轨面(因作业需要的除外)。
每辆(台)只要脱轨1轮,即按1辆(台)计算。
9.列车发生火灾:系指列车起火造成机车车辆破损影响行车设备设施正常使用,或发生人员伤亡、货物、行包烧毁等。
10.列车发生爆炸:系指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其设备损坏,墙板、车体变形或出现孔洞,影响正常行车。
11.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12.繁忙干线:系指京哈(不含沈山线)、京沪、京广、京九(含广州至深圳段)、陇海、沪昆(不含株洲至昆明段)线及客运专线。
繁忙干线单线:系指连接繁忙干线的联络线。13.其他线路:系指繁忙干线以外的线路。新交付使用的线路等级分类,在交付时公布。
在连接不同等级线路的车站发生事故时,按繁忙干线算。
14.中断铁路行车:系指不论事故发生在区间或站内,造成铁路单线、双线区间或双线区间之一线不能行车。中断行车的时间,由事故发生时间起(列车火灾或爆炸由停车时间算起)至恢复客货列车原牵引方式连续通行时止。
如列车能在站内其他线通行,又回到原正线上进入区间的,不按中断行车算。
施工封锁区间发生冲突或脱轨的行车中断时间,从事故发生前原计划开通的时间起计算。
15.耽误列车:系指列车在区间内停车;通过列车在站内停车;列车在始发站或停车站晚开、在运行过程中超过图定的时间(局管内)或调度员指定的时间;列车停运、合并、保留。
16.客运列车中途摘车:系指编挂在客运列车中的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未达到中破及以上程度,不能运行,必须在途中摘下(不包括始发站和终到站)。
17.占用区间:系指(1)区间内已进入列车。(2)区间已被列车取得占用的许可(包括准许时间内未收回的出站、跟踪调车凭证)。(3)封锁的区间(属于《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265、第302、第310条的情况下除外)。(4)区间内有停留或溜入的机车车辆、施工作业车辆。列车发出后溜入的亦算。(5)发出进入正线的列车而区间内道岔向岔线开通。(6)邻线已进入禁止在区间交会的列车。
列车前端越过出站信号机或警冲标即算。
办理越出站界调车后,没有取消手续,也没有办理列车闭塞手续,就用该调车手续将列车开出,亦按本项论。
18.占用线:系指车站内已办理进路的线路或停有机车车辆的线路或已封锁的线路。
列车前端越过进站(进路)信号机或站界标即构成“向占用线接入列车”。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283条规定办理的列车除外。
19.未准备好进路:
进路:系指(1)接入停车列车时,由进站信号机起至接车线末端计算该线有效长度的警冲标或出站信号机止的一段线路。(2)发出列车时,由列车前端起至相对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为止的一段线路。(3)通过列车时,为该列车通过线两端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间的一段线路。
未准备好进路:系指(1)进路上的道岔未扳、错扳、临时扳动或错误转动。(2)进路上有轻型车辆(包括拖车)、小车及其他能造成脱轨的障碍物(不包括其他交通车辆)。(3)邻线的机车车辆越过警冲标。(4)违反《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279条禁止办理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规定而办理同时接车或发接列车。(5)超限列车(包括挂有超限货物车辆的列车)、客运列车由于错误办理造成进入非固定股道。
接入停车或通过的列车,列车前端进入进站(进路)信号机或站界标以及发出的列车起动均算。设有进路信号机的车站,分段接发列车时,按分段算。如果每段都发生,每段各定1件事故;如果一次准备的全通路,为一个进路,定1件事故。
凡由于信号联锁条件错误或有关人员违章作业,致使信号错误升级显示进行信号或强行开放进行信号,造成耽误列车或列车已按错误显示的进行信号运行,虽未造成后果,均定事故。
20.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系指未和邻站、线路所、车场办理闭塞手续,或办理闭塞的区间与列车运行的区间不一致而发出的列车。列车前端越过出站信号机(包括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或警冲标即构成。客运列车,错办闭塞的区间虽与列车的运行区间一致,亦按本项论。
没有调度命令,擅自改变或错办列车运行径路,亦按本项论。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越出站界调车时,亦按本项论。
21.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系指列车前端任何一部分越过地面固定信号显示的停车信号;停车列车越过到达线末端计算该线有效长度的警冲标或轧上线路脱轨器(系指用于接发列车起隔开作用的脱轨器)时亦算。双线区间反方向运行,列车冒进站界标,亦按本项论。
在制动距离内,由于误碰、错办或维修设备,致使临时变更信号显示、信号关闭或临时灭灯,造成列车冒进信号时,不论联锁条件是否解锁,亦按本项论。
在制动距离内信号自动关闭或临时灭灯,在进路联锁条件不解锁的情况下,列车冒进信号时,不按本项论。
22.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系指以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为界,机车车辆由站内溜入区间或由区间、专用线溜入站内,在区间岔线内停留的机车车辆溜往正线越过警冲标,亦按本项论。
23.断轴:机车车辆出段、出厂或由固定停放地点开出后,发生即算。列车中的车辆在运行、停留或始发、到达检查时发现即算。
24.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列车前端越过出站信号机或警冲标即算。采用双管供风的列车因错接风管发出列车,按本项论。
25.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入停电区:系指电力机车、动车组未降弓断电进入已经停电的接触网区。
26.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经检查鉴定编入列车运行:未按规定通知检查或未按规定检查,擅自编入列车,按本项论。
27.自轮运转设备:无需铁路货车装运,能依靠自有轮对在铁路上运行,但须按货物向铁路办理托运手续的机械和设备。包括编入列车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无火回送机车等。
28.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包括未按规定在车站登记要点进行施工、维修作业的,施工点前超范围准备的,未按规定施工维修作业内容进行作业的,均按本项论。
29.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未输或错输限速指令、机车出库后司机未接到线路限速命令,致使列车超过规定限速运行,按本项论。
30.挤道岔:系指车轮挤过或挤坏道岔。
31.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导致列车停车:系指(1)因办理不及时或忘办、错办信号使列车在站外或站内停车;(2)禁止同时接车的车站或不准同时接入站内的列车,误使两列车均在站外停车;(3)接发列车人员未及时或错误显示手信号,使列车停车。
32.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系指与邻站已办妥闭塞手续,但由于未交、错交、未拿、错拿、漏填、错填行车凭证;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半自动闭塞区间未开放出站(进路)信号机发车或耽误列车。
行车凭证交与司机或运转车长显示发车手信号后(车站直接发车时为发车人员显示手信号后),发现行车凭证错误,亦为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
填写的行车凭证,错填、漏填电话记录号码、车次、区间、地点时,按本项论。
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半自动闭塞区间未开放出站(进路)信号机,列车起动停车未越过信号机或警冲标时,视同一般D类事故情形。越过关闭的停车信号或警冲标时,视同一般C类事故情形。
33.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 脱轨器:系指固定脱轨器及移动脱轨器。
防护信号:系指防护施工、装卸及机车车辆检修整备作业的固定信号或移动信号。
机车车辆碰上、轧上脱轨器或防护信号即算。对插有停车信号的车辆,碰上车钩及未撤防护信号动车,按本项论。
34.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施工时间时,须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经列车调度员承认后(发布调度命令)耽误列车时,不定事故。
施工、检修、清扫设备人员躲避不及时,造成列车停车,按本项论。
35.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系指违反《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271条第4款的规定使用紧急制动阀。
36.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擅自发车:系指车站发车人员未确认出站信号,运转车长未得到发车人员的发车指示信号,车站发车人员未确认运转车长发车手信号直接发车。
擅自开车:系指司机未得到车站发车人员或运转车长的发车信号而开车。擅自停车:系指在正常情况下,不应停车而停车。
错办通过:系指应停车的客运列车而错办通过(不包括列车调度员按照列车运行情况临时调整变更通过的列车)。
37.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系指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耽误列车或使用方法不当造成机车车辆等行车设备损坏耽误列车。
38.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刮上、碰上或轧上即算。
小车:系指人工推行的作业车、检测车、梯车等。路料:系指钢轨、道砟、轨枕、道口铺面板等。
施工机械:系指起道机、捣固机、螺栓紧固机、弯轨器、撞轨器、切轨机、轨缝调整器、拨道器等。机具:系指施工、维修作业中使用的动力扳手、撬杠等。
列车运行中碰撞道砟未造成机车车辆损坏或人员伤亡,不按本项论。
39.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有规定或调度命令的不按本项论。
40.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系指在装卸作业过程中因组织不当耽误列车,包括超载偏载、侵限或机动车(包括平板车)侵限、掉进股道、抢越平过道耽误列车。41.作业人员伤亡:系指在铁路行车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与企业管理、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生产设备等有关的,违反劳动者意愿的人身伤害,含急性工业中毒导致的伤害。
42.作业过程:系指作业人员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或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岗位上,在工作时间内,从事铁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作业人员请假离开、返回工作岗位、下班离岗、退勤退乘等,尚未离开其作业场所的,均视为作业过程。
工作时间:原则上以现行各种班制、乘务交路规定的工作时间和铁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依据。若不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但属于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而临时占用的时间,也视为工作时间。
43.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系指轻伤发展成重伤,重伤发展成死亡,以及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等情况。44.作业人员:系指参加铁路行车相关作业的所有从业人员,含已参加铁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与铁路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45.职业禁忌症:系指某个工作岗位因其特殊性而对从业人员患有的可能造成事故的疾病作出限制的范围。如视力减退对于机车乘务员;恐高症、高血压对于电力工、架子工;高血压、心脏病对于巡道工、调车人员等均属职业禁忌症。
(二)、《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第三条 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及养护维修不当或设计制造质量缺陷、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铁路机车车辆(包括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铁路轮渡、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监测监控、给水、防护设施等行车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危及行车安全,均构成设备故障。
第五条 发生设备故障时,应迅速组织抢修,减少对运输生产安全的影响,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第九条 发生耽误列车、危及行车安全或影响列车正常运营的下列情形之一,但未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为行车设备故障(与机务有关的):
G1.机车故障。
G2.信号设备故障。G3.通信设备故障。G4.列尾装置故障。
G5.监测、监控设备故障。G6.其他设备故障。
第十条 设备故障发生后,司机、车站值班员等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和铁路局列车调度员,及时组织抢修。
第二十二条 设备故障分为责任故障和非责任故障。发生设备故障应件件定责。设备故障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分别承担设备故障损失费用的100%、60%及以上、40%及以下。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相同比例的经济损失。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四)、《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八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第十二条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进行处置。
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进行处置。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在下列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提交《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1)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2)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3)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4)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