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与税收_财政与税收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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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与税收
一、我国的主要税种介绍:
与国外的差异:根据各国征税范围的宽窄,可将消费税分为有限型、中间型、延伸型。有限型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宽,征税对象主要是传统的消费品,税目一般在10—15种,如英国,仅对酒精、烟草、烃油等征收消费税。中间型消费税范围较宽,除有限型消费税征税范围包括内容外,还包括奢侈消费品及一些 服务行业。世界上有30%左右国家采用这种形式。延伸型消费税已经接近于无选择的消费税,除了上述两类包括范围外,还将生产、生活资料列为消费税的征税对 象。如韩国、意大利等。
营业税
定义:营业税(Busine tax),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征收对象: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其中,应税劳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适用税率:(1)交通运输业3%、(2)建筑业3%、(3)金融保险业 5%、(4)邮电通信业3%、(5)文化体育业3%、(6)娱乐业5%-20%、(7)服务业,包括组织旅游,提供场所等,5%、(8)转让无形资产 5%、(9)销售不动产5%。[其中,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转让,全额征收营业税;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转让,按其销售收 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营业税;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与国外的差异:很多国家并没有“营业税”的定义,比如美国流转税的主要税种就是销售税一种,各州和地方的销售税率不同,最高只有10%。因 为税制简单,就不会出现消费者多重缴税的情况。在中国香港,人工、地租都比内地贵,但很多商品反而便宜,这正是因为香港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定义:城市维护建设税(urban maintenance and construction tax)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征收对象: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缴纳“三税”(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下同)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内容: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种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
适用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为: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与国外的差异:在很多国家,并没有这样以“三税”为税基,再次征税的税种。
个人所得税
定义: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 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征收对象: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征税内容:(1)工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 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其他所得。
适用税率: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5%,共9级。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3)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与国外的差异:中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计征的方式,这其实与中国目前的征税能力不强,中国居民的纳税意识薄弱有关系,并且目前我国只能做 到“量入而征”,无法做到“量能而征”。而在美国,为了保障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美国建立了“社会保险号”体系。在美国的居民,进行一切经济活动时,如申请 贷款,都必须填写这个号码。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社会保险号获取公民经济活动的全部信息,进而有效地抑制了偷漏税行为。而为了保证纳税人按期足额缴纳个人所得 税,美国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一直坚持稽查审核制度,若稽查对象被查出故意造假,违反法律,将受到重罚或以犯罪案件依法论处。再次,美国尤其重视对民众纳税道 德的教育,使民众形成了良好的纳税习惯,使纳税成为民众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关税
定义:关税(tariff)是指进出口商品在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国所征收的税收。
征收对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征税内容:出入关境的货物和物品。
适用税率:包括法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暂定税率、配额税率、信息技术产品税率、特别关税等多种税率。
车船税
定义: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征收对象:应税车辆或船舶的所有单位或个人。
征税内容:车辆,船舶等。
适用税率:即将出台的车船税新政策拟分为7个梯度按照排量进行征税,最高可到10800元每年。
与国外的差异:国外并没有车船税的概念,例如美英等发达国家,也非常重视私车使用环节的税收,但都不是固定税额,而主要通过燃油税来实现 “多开多交、少开少交”的调节功能。这种做法将直接导致百姓的钱包与汽车的节能特性和用车频度、里程挂钩,会比“车船税”发挥出更大、更科学的作用。
车辆购置税
定义:车辆购置税(Tax on Vehicle Purchases)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
征收对象: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内容: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适用税率:10%
与国外的差异:在购车环节中,发达国家通常的做法是采取轻税政策,即征收额都很低。美国的车辆购置税属于地方税,各州收取比例不同,最多的 州也只有6%左右。而在购车环节,欧洲只征收增值税,各国税率不同,意大利和法国在20%左右。在日本,普通轿车要交纳5%的购置税,而微型车只需要交 3%。
契税
定义:契税(deed tax)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征收对象: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和个人。
征税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等。
适用税率:3%-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这个范围内可自行确定各自的适用税率。契税的计税依据,归结起来有4种:
1、按成交价格计 算。
2、根据市场价格计算。
3、依据土地、房屋交换差价定税。随着二手房市场兴起,房屋交换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价格30万元,B房价格40万元,A、B两房交换,契税的计算,自然是两房差额,即10万元。等额交换时,差额为零,意味着,交换双方均免缴契税。
4、按照土地收益定价。这种情形不常遇到。
与国外的差异:发达国家,如日本的房地产购置税,利率是4%。美国还曾出现买房“退税”政策。2008年,为了帮助次贷危机中的40多万 “房奴”,促进美国金融市场和整体经济恢复稳定,政府出台了一项总额150亿美元、针对首次购房者的退税优惠政策:2008年4月9日至2009年6月 30日间首次购房的美国公民,可以得到联邦政府向其提供的房屋交易价格的10%的个人所得税退税,但最高不超过7500美元。
房产税
定义: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征收对象:一般为房屋产权所有人。
征税内容: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适用税率: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与国外的差异:发达国家一般没有单独的房产税,而是征收财产税,如美国、英国、荷兰、瑞典就将房产和其他财产捆绑一起征税。其中,美国将房 产归为一般财产,征收一般财产税。各国的税收基础均为核准后的房地产价格,国家的税率各不相同,一般为3%-10%。中外最大的不同在于国外买房都是归自 己,不像中国的房产住户只是拥有使用权。
印花税
定义:印花税(stamp tax)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印花税的一部分,根据书立证券交易合同的金额对卖方计征,税率为1‰。
征收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有:
1、立合同人,2、立账簿人,3、立据人,4、领受人。
征税内容: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适用税率:现行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税率。其中比例税率有四档,即千分之
1、万分之
5、万分之3和万分之0.5。
与国外的差异:在国外进行证券交易,绝大部分国家都不征收印花税,只有少部分国家和地区收,但是比例也是非常低的,一般都是单向征收0.1%以下。例如,美国、德国、日本、新加坡都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二、影响:
月1日,新消费税登场,一石激起千层浪。
针对此次政策调整,很多企业尤其是汽车、林木产品等相关行业反应强烈,焦点无非是如何应对税收政策调整带来的成本的变化。甚至有部分企业危言耸听,以一己企业之得失叫板国家政策,实为思维短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中国改革已经进入攻坚克难的关键阶段,而作为新一轮税收体制改革“排头兵”的新消费税的出台,无疑告诉我们,中国企业已经不可避免地走向了一个全新的发展环境。
消费税新政的政策取向
在国际上,消费税相比其他税种,一直是个不起眼的小角色,在税收收入的比重中持续下降。直到1970年代后期,环境和生态保护意识在西方国家开始盛行,人们才发现消费税在其中的独特作用,西方各国的消费税课征范围又呈现出逐渐扩大的趋势。
此番我国消费税的调整,折射出的是类似的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取向。
消费税在选择课税对象时主要基于两种精神:一是“寓禁于征”,如对实木地板等对环境有较大负面影响(如污染),或是技术落后、浪费资源等商品的课征。而长期以来,资源浪费型产业在我国一直没有为自己生产带来的负面效应“埋单”;二是“向富人征税”,如对游艇等一些奢侈品和高档消费品的课征。
这次消费税调整中,对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等高档消费品征收消费税,提高了大排量汽车的税率,相对减少了小排量车的税收负担,同时对已具有大众消费特征的护肤护发品停止征收消费税,表明了中央政府通过税收手段,限制高消费行为的考虑。而扩大石油制品征税范围,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征收消费税,也表明了以税收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决心。
根据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变化,对消费税税率和征税范围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引导有关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充分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功能,无疑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宏观调控的长效机制的治国思路的具体体现。而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调节收入再分配,都是“十一五”规划纲要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尽管新消费税实施后,不少企业发出一片“叫苦声”,但现在看来,在环保与节能的宏观主题下,此次消费税调整还只是一次阶段性调整,远远没有到位,调整范围还会逐步扩大。至少像高档住房、私人飞机、高档家具等尚未被纳入征税范围,越来越多的行业将面临消费税的考量。
要么破产,要么升级
就对经济的影响而言,此次消费税改革对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更为深远。
税收主要通过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来发挥作用。消费税的征收会提高商品售价,人们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自然会减少消费量,这就是收入效应;同时,还有很多消费者或者企业选择没有征收消费税的同类商品来替代被征税的商品,这就是替代效应。对实木地板和一次性原木筷子征税,将会使人们更多地选择复合木地板和其他材料制成的筷子。
由于环保主义的盛行,木材、钢铁等产品的替代材料在国际上层出不穷;据报道,有的国家不但成功应用废纸、木屑、秸秆和芦苇等材料制作地板、房屋的墙体等一般建材,甚至可以用来制作飞机、汽车的外壳。相比之下,我国企业的表现还相差甚远。
同样,人们购买排量大的汽车,其实内心并不是要比赛谁更能耗油,而是追求更好的动力性。对大排放量乘用车消费税率的提高,短期内的确会影响到大排量汽车的销量,但是,生产企业同样可以通过对汽车引擎的技术改进,使小排量的发动机输出更大的功率和马力以提高竞争力。事实上,我们看到,涡轮增压技术就已经应用于部分车型了。
而加快对太阳能汽车,天然气汽车的研究和产业化,将会极大降低对石油产品等传统能源的依赖,不但规避消费税对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也保护了环境。又比如,此次税改对子午线轮胎继续免税,也是因为子午线轮胎技术先进,安全节能,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品.可以通过免税来降低其价格,鼓励人们购买使用。
可见,在上述的宏观背景下,不管利益受到影响的企业怎样怨怨艾艾,试图用各种或明或暗的方法与政府讨价还价都是不明智的,让自己尽快进行产业转型和技术升级才是应对此次税改最催的路径。
通过技术进步,不仅能规避消费税带来的成本提升,还能抢占行业的技术制高点。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很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注意节能和环保,不重视技术创新,只能蜗居在世界产业链条的最低端,有点风吹草动往往就会倒下一大片。
这对企业不利,对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安全同样不利。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政策因素也是重要的一环。
虽然消费税作为辅助税种,此次改革调整的效力有限,但却清晰地传达出国家产业政策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信号。从这个角度看,消费税调整的一小步,却是促进产业技术进步的一大步。
以成品油为例。成品油税目成了此次消费税调整的重中之重.由于成品油是工业的动力,这一调整将引发整个产业链的利润再分配。
调整之后,成品油税目中共有7个类别,其中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润滑油6类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归属于交通燃料;而溶剂油则是多个产业必需的原料。因此,增收消费税将导致下游一系列产业的生产成本上升。
此前,国内各类生产要素的价格远远低于国际水平,而石油等资源和劳动力成本长期偏低,这一局面并不利于“中国制造”的长远发展。如今,国民经济中42个行业都将直接受到石油价格上涨的影响,这将迫使下游产业进行创新和升级。
税制改革提速
此次消费税的调整,不仅是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而且还是酝酿已久的新一轮税收体制改革全面提速的信号。
在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背后,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也积累下来。推动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创新能力、促进全面发展,都要求尽快完善税收体制。
比如增值税。由于重复收税,我国实际上是对投资征收高额增值税,虽然有利于遏制通货膨胀,但不利于企业的技术更新和改造,也不利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并刺激企业寻求逃税机会。此外,所得税率比外资企业高山一大截,也一直让国内企业愤愤不平。
由于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每次税收体制改革总是无一例外地遇到很多阻力。目前,各界对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缩小贫富差距,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在观念和舆论上水到渠成,而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都是由国务院确定,不必像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那样需要通过人代会,相对容易操作,因此便成了此次税制改革的“排头兵”。
其他税种的改革也将紧随其后。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近日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就表示,近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和增值税转型会有所加快。全国人大将在8月份开始审议两个所得税法合并问题,现在已经开始进入程序。
有专家判断,两税合并很可能与增值税转型并行推出,正好对外资企业税负发生“一增一减”的效应,有利于减少改革的阻力。而增值税东北试点已经进行了两年,如果持续试点将产生税收上的“洼地”效应,带来一些不良的后果,向全国推广已经刻不容缓。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前不久在中宣部等六部委联合举办的形势报告会上,向我们描述了税收改革的目标:完善增值税制度,实现增值税转型。改革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和完善资源税,适时开征燃油税,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稳步推行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由于增值税占整个税收的50%,是主体税种,对投资、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而两税合并则牵扯到引进外资的问题,因此,政府对这些税种改革非常谨慎,这也就导致它们总是迟迟难产,推迟至今。
先将容易推的推开,可以腾出更多的空间和精力,着手更艰难的改革。从最容易人手的地方开始,逐步过渡到难处,这也正是我国改革开放多年来的一贯思路。
因而,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更利于创新,对国内企业更公平的税收环境的形成,已经为时不远。
二、财政与税收和经济关系:
经济是税收的源泉,经济决定税收,而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这是税收与经济关系的一般原理。对税收与经济增长进行相关分析,首先要选择能代表“经济”的具体指标。虽然在影响宏观经济指标中有很多对税收具有明显的甚至决定性的意义,但要找到一个最能代表经济的规范指标当属国内生产总值(GDP)。本文通过借鉴宏观税负理论和税收弹性理论,通过计量经济学模型试图对经济增长与税收的关系做一些探讨。
财政收入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和前提的。财政收入是国民收入的再次分配,而国民收入则是由经济增长取得的。这是第一层次的关系。就拿税收来说,税收水平取决于税率和税基,而经济水平决定税基。
第二层次,财政会影响经济发展。我们都知道Y国民收入=C消费+I投资+G政府购买+NX净出口。政府的财政运用会影响经济的增长。这也就是用财政政策调节经济的重要原因所在。
三、评价:
改革开放的几十年以来,经济的发展迅猛,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脚步不断的加快,今年9月,我国的个税起征点调整到了3500起征,这个新的起点代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当然个人所得税的发展以及改革历程也成为了社会的焦点,本文将着重对个税的问题进行探讨。
众多周知,个人所得税始于英国1799年,是以“劫富济贫”为初衷的税种,有200多年的历史,现今被世界的各个国家推广使用,是发达国家的最为主要的财政税收之源。
(1)、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历程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在1981年开始的,征税的内容包括几个方向:经营所得、工资以及其他的一些规定项目的收入和报酬。下面我例举出个税发展的经历。
1980年的9月1日我国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1年规定800元为个税起征点。我国的个税制度初建立。到1986年的9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条例中规定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的调节税。这是针对我国的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巨大变化的现象所进行的国家调控。国务院规定出对于本国的公民个人收入需要统一征收个人调节税,纳税扣除额标准最后调整到400元,对于外籍人士800元的扣除标准未改变,内外双轨标准也是由这个年份产生的。到了1993年的10月31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正案,规定不再对于内、外人员进行分别收费,所有的中国居民,凡收入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的非中国籍居民,都应依法来缴纳个税。内外的个税制度重新统一起来。到1999年的8月30日,又发生了变化,把个税法的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进行了删改,开征《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002年的1月1日,个税收入实行了中央与地方按比例的分享。到了2005年的8月,个税修正案草案,第一轮确定了个税需要改革,个税费用扣除额从800元上调到1600元,高收入者开始实行自行来申报纳税的规定。
2008年3月,收入费用标准由1600元每月提高到2000元每月。2011年的6月30日,人大常委会决定,个税起征点将提高到3500元,将工薪所得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缩减到7级。至此,我国在近五年之内第三次的对个税的起征点进行了的提高和调整。
(2)、二、个税改革的评价及研究分析
由于世界经济的原因,当前我国的物价也受到世界经济的影响而持续上涨,通货膨胀对于我国居民的压力也在不断的加大之中,普通的民众生活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并且收到了一定的冲击。对人民生活有着调节作用个税,却反应滞后,因而,今年个税的改革变成了社会的焦点问题,提高个税费用的扣除标准变成了当务之急,呼声愈来愈高了。
当前的税收受到诸多的征管以及在配套的条件都达不到要求的情况之下,我国的个税改革重点则需要从费用的扣除标准以及税率入手,其中包含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可以考虑加大对于富裕阶层征收税款的力度,这样才能有效的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也可以保障财政收入得到实现。
新个税法进行实施之后,意味着城市居民的工资收入为4000元上下的都能免交个税。我国的通胀水平,连续两个月维持6%之上,很多专家担心,工薪族的个税负担一旦得到减轻,将在很大的程度上促进消费,并且拉动通胀,只是这个担心较为表面化。我国当年受到通胀的因果更多地是呈现出了成本的推动、输入性的因素以及供求的结构错配所结合的综合性特征,需求拉动并不明显,因此提高个税起征点不会助推通胀水平。提高了免税的额度对于消费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起不到推高通货膨胀水平的作用。原因主要是税后的收入增加虽然激励了劳动力的劳动积极性,同时也推动了劳动力的供给需求,降低了劳动的成本,在一定的程度上控制了当前的由工资的上涨而导致的成本上升所带来的通货压力。我们还需要看到,我国的税制改革的方向,要加大一些包括了个税的直接的税收的收入占比,降低一些税收,如像营业税这种间接税的比重,最后达到能够激励经济主体、直接体现社会主义的公平目的。若对于个税的意义仅仅看做为提高起征点而言,那就与国家的税制改革发生了目标不一致的意义。
(3)、结论
国家的经济发生着不断的变化,适当的提高个税的起征点,可以借用很多的手段,如降低税率,既调整了不减少纳税人的纳税范围,又能够培养公民纳税的意识,同时也可以体现我国一直提倡的“高收入者多纳税,中等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准则,达到2011年的此次,税法修改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