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质量信誉实施考核办法_企业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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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道路运输企业诚实守信、规范服务,树立品牌意识,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信誉考核,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对道路运输企业在一个年度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企业,包括客运企业(含班车客运、出租车客运、旅游客运)、货运企业(含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客货站(场)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公交公司等。
第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表彰情况。
第八条 质量信誉考核实行积分制,标准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信誉总得分为1100分(具体分值见附件5)。
除了加分项目外,其它考核项目均视情扣分。
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质量信誉考核得分满850分,其信誉等级根据得分高低按比例确定:AAA级企业原则上按同类建档道路运输企业30%的比例确定;AA级企业考核得分在700分以上,原则上按同类建档道路运输企业50%的比例确定;其他的为A级企业。
(二)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信誉考核得分不足600分的;
2、客货运企业、客运出租车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公交公司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交通责任事故的;维修企业、驾培机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安全生产(教学)责任事故的;
3、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
4、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5、考核总分低于600分的;
6、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
(三)政治责任心强,精通本部门业务。考核组人数应是5人以上单数。
第十一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下列职责范围组织考核:
(一)三级以上班车客运企业、自有营运客车20辆以上的旅游客运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和认定,结果报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
企业所在地为县域范围,由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考核。
扩权县(市)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由所在地运管机构认定,结果报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
(二)四级以下班车客运企业、无等级班车客运企业(业户)、自有营运客车20辆以下的旅游客运企业以及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企业由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并报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定,结果报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
(三)设有子公司和分公司的企业,先由子公司注册地和分公司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分别对其考核,再由总公司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综合考核。对子、分公司进行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对认定结果负责,并出具书面证明。
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单独评定。总公司进行质量信誉等级考核时,应提供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
际投保的情况、承运人保险单,参加保险企业名称;
(七)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和时间、完成任务的时间、完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情况;
(八)企业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
(九)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使用GPS、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和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服务人员统一服装及ISO9000系统认证情况;
(十)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按照第十二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并于每个季度度及时报送至所在地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各建档企业在第一次报送相关材料后,以后只需报送已经发生变更的相关材料,未发生变更的材料不用重复报送,但应作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部部门应当加强对输道路运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了解掌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的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数据录入,次年上半年进行一次汇总,得出考核结果。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公布及时更新的所辖企业的安全事故、违法违章行为、服务质量及车辆技术档案等数据信息。
定。
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及考核组举报企业质量信誉有关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及考核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于每年5月10日前将辖区内所有企业当年考核结果(含考核分数和质量信誉等级,下同)汇总上报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并发电子邮件至ysjqyc@126.com。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审查复核后于每年5月30日前在“河南运政信息网”上公布上一年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对评出的AAA级企业将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发布。
第二十一条 企业同时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业务、道路货物运输等多项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应分别根据企业所从事各项业务的质量信誉情况来计算客运业务和货运业务的各项考核指标,并以此为依据分别评定企业各项经营业务质量信誉等级。
第二十二条 组织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将考核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记录在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检查(考核)记录”栏里(具体为加盖“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专用章”,式样见附件3)。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级在班线经营期限内有一年以上为B级或两年以上为A级的,许可机关应收回其30%以上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应收回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不足一条的,收回一条。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如在经营期限内发生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特大服务质量事故或出现超过180日擅自停班、超过180日无正当理由不进核准站点经营及长期违法经营的,必须收回。需要重新分配的,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本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办理。
(五)道路运输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进行为期半年的整改。整改期内,暂停办理客运班线及经营范围新增许可业务。整改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整改合格的,恢复办理客运班线及经营范围新增许可业务。整改不合格的,企业可经营至车辆类型等级和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规定要求为止,到期后由原许可机关收回其相应的经营许可,期间客运车辆不予更新调整。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相关规定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二十五条 鼓励货源单位在选定货物承运单位时优先选择货运质量信誉等级高的道路货运企业。道路货运企业(包括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等)信誉等级为B级的,给予一年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暂停新增货运业务的核准。整改期满,信誉等级仍为B级的,其年审不予通过,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相关车辆停业
1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的,运管机构给予30天的整改期。整改期内,暂停新增业务的核准。整改期满,信誉等级仍为B级的,且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者一次发生3人以上死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运管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信誉等级标注在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许可证件(副本)的备注栏内。
连续三年信誉等级为AAA级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时,申请继续经营的,可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运管机构直接办理换证手续。
信誉等级为AAA级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可以品牌经营等形式另行投资开办、兼并或收购其他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新投资开办、兼并或收购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享用原机构的信誉等级。
运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信誉的宣传工作,引导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优先选择信誉等级高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
第二十九条 公交公司、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客(货)运站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的,给予一年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暂停新增业务的核准。整改期满,信誉等级仍为B级的,应对其原经营范围作相应调整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要取消其培训资格,公交公司要建议有关部门对公司经理采取组织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