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烟叶生产重大自然灾害风险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_陕西省自然科学基金委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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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烟叶生产重大自然灾害风险救助基金管理暂行

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我省烟叶自然灾害常态救助机制,适当弥补烟农的经济损失,降低种烟风险,稳定烟农队伍,促进烟叶产业持续、协调、共同发展,依据《中国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纲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自然灾害是指烟田遭受旱灾、洪涝、病虫害、风灾、雹灾和秋淋等自然灾害,烟农种烟损失较大,经组织评估亩收入不足1200元的。

第三条:陕西省境内志愿加入本基金的烟农,享受本基金救助。

第二章 救助基金

第四条:从2012年起,各产区以市级公司或县级分公司为单位,依托地方政府筹措烟叶生产自然灾害风险救助基金,设立专户,用于烟叶生产重大灾害救助。

第五条:基金有四部分组成。第一,烟农志愿加入,按照每交售1公斤烟叶缴纳0.1元组成救助基金;第二,各产区公司要积极争取政府部门支持,从烟叶税中提取5-10%组成救助基金;第三,市烟草公司按返回税金1:1的比例进行匹配;第四,省局(公司)每年投入---万元作为启动基金。

第六条:基金一年一筹集,当年结余的基金结转至下年滚动使用,基金的存款利息全部转入本金。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七条:基金的管理。省局(公司)是基金的监管主体,负责基金的监督工作;各市局(公司)和县政府是基金的责任主体,共同建立分县资金账户,制定具体的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具体负责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局(公司)和县政府成立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地方政府、烟叶、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加强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省、市、县局(公司)和县政府负责烟叶生产自然灾害风险救助资金的筹措,并对县局(分公司)上报的救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指导监督;县局(分公司)和县有关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等管理工作;烟叶收购站、乡镇政府、村委会具体负责核实灾情、汇总申请救助资金。

第十条: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三个原则。

(一)“政府牵头、公司主导、分年投入、大灾救助、滚动使用、统一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

(二)“谁缴纳,谁受益”的原则。

(三)以“专款专用,收支平衡,以丰补欠,防止大灾”为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基金不得用于非自然灾害救助的其他用途。可一年用完,如有节余,来年使用。年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基金总额。

第十二条:救助对象。按规定缴纳烟叶自然灾害风险救助基金的烟农。

第四章 基金救助程序

第十三条:受灾申报核定程序:灾情发生后,受灾烟农须以行政村为单位,及时向管辖烟站提出书面救助申请。

1、烟农申请:遭遇严重灾害后,烟农应及时向驻村烟技员提出受灾救助申请。

2、调查申报:驻村烟技员接到受灾救助申请后,会同村干部一道深入受灾烟农户和受灾田块,现场勘查、核实、统计每户烟农烟田的受灾面积和受灾程度,填写《烟叶受灾情况统计表》。表格一式三份,经村委会盖章后,一份烟农留存,一份烟叶收购站留存,一份报县局(公司)。《烟叶受灾情况统计表》应包含烟农姓名、住址、受灾面积、受灾田块位置(或GPRS信息)、受灾程度、联系方式和烟农确认等信息。

3、灾情复核:烟叶收购站在接到驻村烟技员报告后,会同乡镇干部、驻村烟技员等人员对灾情逐一进行统计核实,并填写《烟叶受灾情况勘查核实表》,由县局(分公司)统一留存;《烟叶受灾情况勘查核实表》应包含烟农姓名、住址、受灾面积、受灾田块位置(或GPRS信息)和受灾程度等信息。县局(分公司)在接到烟叶收购站的报告后,组成重大自然灾害评估小组,对上报的灾情100%进行评估;市局(公司)在接到县局(分公司)的报告后,及时派出工作人员对上报的灾情进行抽查核实,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第十四条:灾情勘查定损时限:烟叶收购站、村委会、乡镇政府须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灾情勘查。受灾面广、特别严重的灾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基金救助。

市局(公司)依据《烟叶受灾情况调查核实表》和《烟叶生产自然灾害受灾程度及救助标准》,制定资金救助预算,并将《烟叶受灾情况勘查核实表》和资金救助预算转至基金管理部门,由基金管理部门复核。基金管理部门按照资金发放预算按时将救助资金结转至市局(公司)。市局(公司)通过委托银行付款的方式将救助资金发放至受灾烟农手中。痕迹化资料由市局(公司)和基金管理部门保存备查。

第十六条:基金发放情况公示。基金发放执行“三公示”原则。即一是公示救助对象;二是公示救助标准;三是公示救助程序和数额。即在救灾补偿资金发放前,对受灾烟农姓名、受灾面积、损失情况、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等情况,在受灾烟农所在村、组进行为期7天的张榜公示,接受烟农监督。以村为单位将救助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7天内无异议的,发放救助资金。

第十七条:基金拨付前,烟草公司、政府应以正式文件下发救助通知。

第十八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救助对象。

1、轻度自然灾害,经济损失较小的;

2、灾害发生后,未及时救灾而造成损失较大的;

3、管理不善的、农药污染的、畜禽破坏的、不按时采收的等;

4、不按技术规范要求操作的;

5、使用杂劣烟草品种的;

6、有烟叶倒买倒卖行为的;

7、弄虚作假套取救助资金的。

第十九条:对烟农弄虚作假、谎报灾情和损失的,基金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并追回救助款。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在烟叶生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申请、勘查核实、申报、审批、发放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对从事烟叶生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核灾、发放工作的人员,在核查、审批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擅自改变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及救助对象的;贪污、挪用、扣压救助资金的;违反原则,不接受群众监督的或存在其他侵害烟农烟叶种植受灾救助权利或国家利益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烟草公司负责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严禁在灾情调查、补偿审批及资金发放、抗灾物资采购发放中弄虚作假;严禁截留、转移、挪用、骗取风险基金,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烟叶管理部门要对查勘记录、现场照片、定损报告、救助决议、烟农花名册、票据等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门每年对基金管理进行一次年度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产烟市局(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烟叶生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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