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决策规则_大学议事决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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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党组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体现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党组的职能作用,强化内部管理,根据党章的规定和按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法院党组的职能是在县委的领导下,确保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法院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指导全院干警,积极、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对法院内重大的审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要改革措施、人事管理等进行研究和决策。
第三条院党组应当对审判管理、人事管理、事务管理中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作出科学决策,认真抓好决策实施,实现党委对法院工作的要求。
第四条党组成员应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中出现的普遍问题、疑难问题、热点问题,及时向党组提出解决问题的决策建议或者决策预案。
第五条院党组决策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在充分酝酿和讨论的基础上,统一思想认识,适时作出决策。
第六条院党组作出决策后,应当负责决策的实施,并通过健全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使决策的意图付诸实践,做到言必行,行必果。第七条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组成员对分管工作中的一般问题应当自行解决,敢于负责,大胆决定。第八条党组成员遇到不属于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必须果断处置时,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事后应向分管分管该工作范围的党组成员通报。
第九条凡属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党组会议集体决策,个人无权决策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第十条党组会议议事范围包括下列事项: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制定的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法院的有关指示精神、工作部署,并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狠抓落实;
(二)讨论通过本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报告;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警的任免和确定拟请组织部门、人大审议任免事项;
(四)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决定院内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调动事项;
(五)根据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对干警的表彰、奖励和惩处;
(六)讨论通过涉及本院全局的教育管理制度;
(七)研究、布置和检查本院党、政、工的思想教育和其他工作;
(八)其他需经党组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党组会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需要及时讨论决定的,党组书记可随时召开党组会讨论决定。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外出时,由受委托的党组成员主持党组会议。
党组会议须由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方可举行,党组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参会党组成员通过方有效。
党组会议事期间,各到会人员可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但形成决定、决议后,须无条件执行。列席人员在党组会可以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党组会议作出决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但对重大事项分歧意见较大,除紧急情况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会后进一步调查论证,认真研究后,再提交党组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对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决策如有不同意见,或者在执行中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可以要求在党组会议上复议,由党组决定是否复议。在党组会议没有重新作出决策之前,必须继续坚决执行党组会议原作出的决策。
第十四条 党组成员和列席党组会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外泄会议内容。
第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党组会议的记录,对会议要求全院执行的事项,整理成《党组会议纪要》,印发党组成员及有关庭级单位。第十六条 政治处是党组决策的督办机构,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完成决策的执行任务。
院长办公会议决策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科学管理,及时协调、组织好日常工作,充分发挥院长办公会议的职能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实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院长办公会议对本院重大行政工作事项作出决策,保障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顺利运转。
第三条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受托的副院长主持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的参加人员为院长、副院长、办公室主任、政治处主任、监察室主任。根据会议讨论研究的内容,可通知本院有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第四条院长办公会议主要审议以下工作事项:
(一)讨论决定本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二)讨论决定本院提交人大审议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财务预算、决算的有关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物质装备购置、基建项目等开支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决定法院重大财政开支、干警福利和法院工作人员奖惩费用支出等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办公室主任担任院长办公会议兼职秘书,负责办理下列事务:
(一)对提交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登记;
(二)向参加会议的人员发送会议通知;
(三)负责会议记录和拟写会议纪要;
(四)院长要求办理的其他有关会议的事务。
第六条各庭级单位向院长办公会议提交讨论的事项,应当事先向分管院领导汇报,由分管院领导审查是否提交会议讨论。第七条院长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如因工作需要,由院长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八条院长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精神,集思广益,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归纳意见,形成决策。对重大问题分歧较大不能统一意见的,可暂缓作出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交换意见后再行决策。
第九条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汇报办理情况。
第十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或决策的事项,除经会议决定可以在指定范围内传达或者因工作需要向有关人员布置外,对应当保密的内容不得向外泄漏。
第十一条对院长办公会议决策事项的督办,由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情况向院长或者院长办公会议报告。
院务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保证院党组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的决策得以贯彻执行,应适时召开院务会议。
第二条院务会议讨论研究下列事项:
(一)通报党组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的决策事项;
(二)安排布置全院性工作;
(三)听取各庭级单位工作汇报;
(四)检查对党组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决策执行情况;
(五)征求对法院工作的意见;
(六)院长认为应当提交院务会讨论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院长、副院长和各庭级单位负责人为院务会议参加人员。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第四条院务会议秘书由办公室主任兼任,负责办理有关院务会议具体事项。
第五条院务会议秘书担任院务会议记录,应当准确、清楚,并妥善保存会议记录材料。会议主持人指示拟写《院务会议纪要》时,会议秘书应当及时拟写。
第六条院务会议不定期召开,由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但全年一般不得少于四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