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地区绿化养护合同范本_绿化养护合同范本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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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养护管理服务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提供养护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基本情况

第一条 养护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 养护名称 ; 养护类型 ; 座落位置 ; 河道长度 ; 绿化面积。

第二章 服务内容及标准

第二条

在养护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养护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对养护范围河面水草和漂浮物、河道护坡两侧进行垃圾、漂浮物等进行清理,对河道护坡、草皮和苗木及时进行修整、维护,对河道内障碍物、围网养鱼、河道两侧100米范围内开垦种植等进行清理,对河道两侧500米范围内的畜禽养殖、违法建设等进行巡查、清理,并及时上报区招标人和属地社区委。

2、在防汛期间,加强对各河道明渠的巡查检查,组建应急队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高效优质地养护管理河道沿线绿地,使绿地整洁美观,树木花草繁茂,充分发挥其绿化、净化、美化环境的园林效果,在防汛期间,加强对各河道沿线苗木的保护,养护等级三级标准,苗木成活率100%,死亡苗木按现状规格自费补植。河道明渠及其绿化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养护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标准

1、《合肥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线三边”环境整治实施方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水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合经区管[2013]45号)等规定开展河道明渠养护管理,必须确保工程质量。

2、《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合肥市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及等级标准(试行)》所规定技术要求,必须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

(一)机械设备要求

1、投标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设备,投标人所有的设备必须提供行驶证或购买合同;拟新购置设备须提供采购合同或意向性采购合同,待中标后10日内将正式发票或采购合同上报至招标人备案,以下设备投标人必须为自有:

(1)一部巡查车辆。每日24小时巡查制;(2)(第一标段应有)荷载3至5吨船一艘;

(3)按照每1万平米1个吨位的标准核定洒水车数量和按河流区域每2万平米须有一台汽油水泵(流量20(m3/h)以上);

(4)配备一台高压喷药车;

(5)货车一辆及其他养护必备的工具设备(如:割草机、绿篱机、救生衣等);

所需车辆设备必须预留视频接口,统一安装GPS定位系统,接入我区数字城管管理平台,费用由投标人各自承担(估算费用约为:2000元/台)。

第三章 服务费用

第五条 甲方按照合同期总价(大写)暂定 元整(¥ 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养护管理服务费用,待双方将养护量核实后,按实际养护量计算费用; 第六条 河道明渠及其绿化的电费用支出纳入财政专款帐户支付; 第七条 甲方将每月根据对乙方工作的检查考核情况将养护经费汇总后上报经开区财政局,财政部门于下个月10日前以银行划帐方式支付乙方上个月的养护管理服务经费。

第八条 根据工程发包范围及内容由乙方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的方式实施养护承包,乙方应对全部工程负责,本工程禁止分包及转包。

第四章 服务期限

第九条

本合同期限:计划日期为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1 日止,实际日期以甲方正式书面确定日期为准。

第五章 服务考核

第十条 甲方每月进行养护检查,检查考核采取年终考核不合格淘汰法。年终综合评分根据年度各月评分算术平均值取得。(具体考核办法详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河道明渠养护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河道明渠周边绿化养护考核细则》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河道明渠及沿线绿化养护经费由区财政承担,按季度支付。第十二条 城管局每月对投标人的检查考核进行汇总作为季度拨付养护经费依据,养护资金支付由每月专项工作考核,常规考核两部分构成。养护经费总额的95%做为月考核费用,养护经费总额的5%做为年度考核费用。

第十三条 在月考核中,每月根据城市管理局考核情况对养护企业进行汇总打分,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每月按月考核比例全额支付;得分在80分-90分(含80分)的每下降0.1分扣月养护经费的0.1%;得分在80分-70分(含70分)的每月按月考核比例的70%支付;得分在70分以下的每月按月考核比例的50%支付。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以12个月考核平均分计算)打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按年考核比例全额支付;得分在80分-90分(含80分)的按年考核比例的80%支付;得分在70分-79分(含70分)的按年考核比例的70%支付;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按年考核比例全额扣除不予以支付。

第十五条 投标人在合同期内连续2次或一年内累计3次月考核不合格的(考核得分低于80分),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在合同期内,如相应的设备、人员和车辆未达到条款要求的或在一系列重大活动、检查和突击性、指令性任务中违反上级主管单位指令或产生严重后果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七章 双方权责

第十六条 甲方权责

1、负责向乙方提供本养护工程范围及设施量清单。

2、组织召开养护工程交接会。

3、负责对乙方作出的下月度养护工作计划和当月度养护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每月进行一次评分并公布评分结果,按照本合同的有关条款申报相应的养护经费。

4、负责合同期内的业务协调工作,如遇突发事件,协助乙方在作业过程中与其他管理部门的关系。

5、负责审核乙方的养护工程的增加或减少量。第十七条 乙方权责

1、基础资料、台帐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1)每天做好详细的巡查日志的登记工作,以备招标人不定期抽查。(2)中标人在每月5日前应编制养护工作计划,并按照招标人要求对养护计划进行调整,投标人不得擅自更改实施计划,并于每月5日前上报本月的工作完成情况,每年12月5日前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交由招标人审定,作为考核依据。

(3)养护维修应当及时做好维修纪录,对有关河道明渠及绿化养护的计划、统计、竣工档案等信息资料应按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整理。

(4)其他招标人要求的按期上报的其他报表台帐等。

2、中标人应坚持每天巡视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如遇特殊情况,需针对特殊河段相应增加巡视频次。

3、中标人应当编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快速处置流程,成立抢险应急队伍(应急抢险人员不得与养护人员重合),确定责任人,并按时完成经开区布置的各项应急抢险任务。

4、养护的各道工序施工要做到以人为本,养护作业人员在养护施工时必须穿戴具有反光功能的安全标志服装和防护帽,并按照省市相关规定要求在养护地点设置明显安全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应安排专职的安全人员对施工作业区域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夜间应设置黄色频闪警示标志,以确保施工安全。在河边作业人员需穿救生背心,必须按照经开区统一部署要求执行。

5、中标人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扬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照明产生的污染和危害。养护作业现场应干净整洁。余料及产生的垃圾废弃物等应及时清理、清扫,禁止随意丢弃。现场的各种设施、材料、设备器材、苗木等物料、应当定点存放。禁止在现场外擅自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施工结束后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确保养护过程整洁卫生,养护人员交通工具不得随意乱停乱放。

6、中标人在养护施工时应当保护地下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的完好。如确需暂时变更市政设施的,应当经权属单位同意后,报区城管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完成后须请权属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同时做好记录备案工作。

7、时刻树立和加强防灾抗灾的意识,做好防灾抗灾的准备工作。在灾害来临前加强管理,派专人进行检查,对河道护坡进行巡视,做好河道护坡养护工作。在接到灾害预报通知时,管理人员24小时轮流值班,并保证通讯畅通,调集人力、机械设备及材料随时待命。灾害期间,发现影响排水畅通和行洪安全的,要立即进行处置。

8、投标人对来电、来访情况要以书面形式留存,并立即组织处理,以相应的形式给予答复;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当列入处理计划,同时向招标人汇报,不得隐瞒不报。

9、投标人必须随时掌握河道工况、气象等最新动态信息。

10、投标人做好养护管理,并接受招标人和所在地社区委监督、考核。

11、其他

(1)招标文件约定的机械及各类人员必须按时到位、在岗,以及相应的巡查日志等内业资料等。招标人不定期检查。

(2)招标人安排的会议,必须是中标人主要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的要向招标人主要负责人请假,招标人要求的各类报表要及时送达,不得无故拖延。

12、对非养护责任范围内的维修、补植等费用在10万元以内的,参照合肥市五小零星工程入围费率和同期市场苗木(材料等)价格,由养护单位进行施工,财政委派跟踪审计确定工程量,据实支付工程价款。

第八章 甲方要求

第十八条 现场要求

1、合同期间,养护工程所需机械设备由乙方自行提供。

2、合同期间,养护管理用房、养护机械、器具设备和材料停置堆放场地如甲方未提供,均由乙方自行解决。

3、合同期间,用料堆放地的用水、用电及施工人员的食宿等均由乙方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解决。

4、养护管理用房如属甲方所有的,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可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及技术人员配备要求

1、乙方指派 为本项目现场代表,具体负责养护作业工作。

2、养护管理部必须配备相关各专业管理技术人员至少3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人员,所有人员清单需用书面材料报甲方备案。

3、投标人应有河道明渠养护一线养护人员每公里不少于1人配置,此类人员为固定养护人员,不得从事其他事务。

4、投标人用于园林养护的专业管理人员(具有园林资格证书)不少于10万平方米/人,养护人员按照1万平米/人的标准配备(定人定岗)。

5、配备设有专门的、固定的河道明渠及绿化巡查队伍(2人以上)。

第二十条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乙方应遵循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作业、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甲方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2、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项目发包或转包,否则将视乙方违约,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检查中被扣分,甲方有权在乙方的承包经费中扣减相应的费用。如乙方在养护过程中质量严重不能达到养护质量的标准且2次要求不能整改到位的,或因在应急事件中,乙方不能立即完成合同内承包事项时,甲方可直接安排其他队伍进行整改,所需费用由甲方按照整改费用的双倍从乙方承包费中扣除,并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连续三个月低于合格分或经考核确定不能承担养护工程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四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若乙方违约终止本合同,乙方需按本合同规定的年承包总经费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合同期内,双方要严格履行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未尽事宜(如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作业标准、作业时间调整等)双方可协商解决,单方无权变更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合同期内,如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费用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如单方违约,且协商不成,另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追究违约方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由于一般公认的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不可意料的事故而不能按合同规定作业时,乙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在合同规定的承包期内不能继续作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均不得提出赔偿。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也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的养护管理用房、养护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甲方所有的财物、设施设备及时完整地移交给甲方。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年 月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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