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节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_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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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

(一)免税优惠项目

《税 法》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与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免税的所得。

10.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者类似性质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单位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经、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比例交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4.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例题1.单选题】某退休工程师某月取得的收入中,属于免税事项的是()(2008年4月)

A.退休金2000元

B.从事技术咨询,获得咨询费850元

C.出版专著,获得稿酬8000元

D.购买家用电器,参加抽奖获得价值300元自行车一辆

[答疑编号910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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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税 法》

【例题2.单选题】根据现行规定,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事项是()(2007年4月)

A.参加中央电视台体育比赛竞猜活动获得的奖金

B.单位自行规定发放的补贴

C.劳动者失业领取的失业救济金

D.购买福利彩票的中奖收入

[答疑编号91050302]

【答案】C

(二)减免优惠项目

根据《个人所得税》第4条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三)暂免征收优惠项目

1.外籍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2)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3)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女子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4)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专家;(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3.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4.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5.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6.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金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7.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8.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9.国有企业职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一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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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法》

10.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超过上述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1.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事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12.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13.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4.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

15.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对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四)特别免税优惠项目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目前,附加减除费用的标准为4800元。

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八、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在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征税时,会存在其境外所得已来源国或地区缴税的实际情况。基于国家之间对同一所得应避免双重征税的原则,我国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行使税权管辖权时,对该所得在境外已纳税额采取了区分不同情况从应征税额中扣除的做法。纳税义务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缴纳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使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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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法》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特殊征管规定

一、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特殊规定

除《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个人所得税所作的一般性规定外,还有关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一)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应用)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前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二)采掘业等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领会)

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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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法》

其计税方法: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并按12个月平均,再据以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三)雇用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计税方法(领会)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用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由各支付单位分别按税法规定扣缴税款。

(四)雇主为雇员负担税款的计税方法(领会)

实际工作中,雇用单位或个人时常为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即支付给纳税人的报酬是不含税的净所得或税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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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法》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模式

(一)源泉扣缴模式(识记)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的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二)自行申报模式(识记)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征管规定(领会)

(一)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

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要求对每个纳税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以及相关信息建立档案,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的一项制度。

(二)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

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是指,税务机关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要求扣缴义务人按规定报送其支付收入的个人所有的基本信息、支付个人收入和扣缴税款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并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为后续实施动态管理打下基础的一项制度。

(三)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是指,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定和税务机关依法律、行政法规所提出的要求,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收入、纳税信息进行交叉比对、核查的一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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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法》

(四)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

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应建立与个人收入和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的各部门的协调与配合的制度,及时掌握税源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共同制定和实施协税,护税措施,形成社会协税、护税网络。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

各级税务机关应在金税工程三期的总体框架下,进一步加快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化建设,以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六)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

税务机关应将下列人员纳入重点纳税人范围: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民航、铁道、房地产、学校、医院、城市供水供气、出版社、公路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体育俱乐部等高收入行业人员;民营经济投资者、影视明星、歌星、体育明星、模特等高收入个人;临时来华演出人员。

各级税务机关应从下列人员中,选择一定数量的个人作为重点纳税人:收入较高者、知名度较高者、收入来源渠道较多者、收入项目较多者、无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对税收征管影响较大者。

(七)加强税源的源泉管理

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和健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档案,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

(八)加强全员全额管理

全员全额管理是指,凡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无论收入额是否达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标准,均应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通过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全部纳入税务机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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