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发明专利资助暂行办法_广州市花都区规划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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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发明专利资助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全区科技创新能力和区域竞争力,激发企业及个人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促进我区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的持续增长,加快提高全区发明专利的拥有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请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第一申请人地址在本区辖区内的均可依本规定申请资助。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发明创造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符合本区的产业发展方向。
第四条
资助的范围和标准
申请资助的范围为国内发明专利、国际专利、国外专利申请代理费。
资助的标准:
(一)对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在申请阶段,单位给予代理费资助1500元/件,个人给予代理费资助1000元/件;进入实审阶段,单位给予代理费资助1500元/件,个人给予代理费资助1000元/件;
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单位给予代理费资助2000元/件,个人给予代理费资助1500元/件;
(二)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以下简称“PCT”),单位一次性给予代理费资助5000元/件,个人一次性给予代理费资助2500元/件;
(三)申请国外专利的。申请美国、欧盟、日本专利的,单位及个人各一次性给予代理费资助10000元/件,其他国家的一次性给予代理费资助5000元/件(限3个国家)。
第五条
(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代理费资助的须提交:
1、申请阶段:
(1)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需原件核对);
(2)专利申请请求书首页(需原件核对);
(3)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管理处或各地代办处开具的缴费凭证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4)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专利代理委托书、代理费缴纳收据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5)《花都区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
(6)《花都区发明专利资助申请清单》;
(7)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需原件核对);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2、实审阶段:
(1)实审请求书(需原件核对);
(2)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管理处或各地代办处开具的缴费凭证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3)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专利代理委托书、代理费缴纳收据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4)《花都区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
(5)《花都区发明专利资助申请清单》;
(6)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需原件核对);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3、授权阶段:
(1)专利证书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2)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专利代理委托书、代理费缴纳收据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3)《花都区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
(4)《花都区发明专利资助申请清单》;
(5)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需原件核对);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二)申请PCT国际申请代理费资助的须提交:
(1)PCT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2)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3)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专利代理委托书、代理费缴纳收据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4)《花都区PCT国际专利资助申请表》;
(5)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需原件核对);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三)申请国外专利代理费资助的须提交:
(1)专利说明书摘要及中文翻译件;
(2)外国专利局(或组织)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需原件核对);
(3)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专利代理委托书、代理费缴纳收据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4)《花都区国外专利资助申请表》;
(5)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需原件核对);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第六条
违规处理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报条件;
2、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二)专利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专利代理人道德规范条例,不代理明显不符合“三性”要求的专利申请,不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违规者,并经调查核实的,区科信局(知识产权局)将不再向专利申请人提供由该代理机构代理的专利代理费资助,并由该代理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七条
区科信局(知识产权局)每年5月30日前受理、审查在上一年度内被授权或受理的专利代理费资助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八条
受资助并授权的发明专利,凡在我区转化实施的,将优先列入区专利技术实施计划,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第九条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十条
本办法由花都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