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治理贪官外逃论文_如何治理中国贪官外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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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内外联合治理中国贪官外逃
班级:工管
1102
学
号
:201117060064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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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岩
摘要:中国贪官外逃问题始自上世纪80年代末期。贪官外逃案件频繁发生不仅给中国造成许多经济危害造成大量资金的外流,而且造成许多政治影响危害中国的正常司法和法律权威
据2004年商务部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2005年,中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通过加强国际司法合作进一步打击贪官外逃,使得近年来收获到不少成功案例。这些案例,对中国加大打击外逃贪官提供了积极的启示。
第一,贪官外逃现状。
在我国,因为司法制度等原因,对于外逃的腐败犯罪分子,中国司法机关常有“鞭长莫及”的苦恼,因此,外逃已成为腐败分子躲避法律制裁的一个绝好选择。外逃官员中不光有金融系统、国有公司等经济部门的干部,也有政府机关的官员。今年春节前夕,又一个官员外逃的惊天大案浮出水面——有媒体披露,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河松街支行行长高山外逃,随着这名行长外逃的是,高达6亿元的资金“神秘蒸发”了。
那些“捞了就跑”的贪官,往往选择欧美等发达国家作为外逃目的地,在那里他们用卷走的巨额财富,过着自在逍遥的奢华生活,比如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曾任温州市副市长的女贪官杨秀珠就逃往美国,利用腐败资金在纽约购置了多处房产。
美国FBI高层岑曾为此表态,向贪官传达了一个明确信号,即美国并不是贪官外逃的天堂,只要触犯了中国法律,不论你逃到什么地方,总会被捉拿归案的。这无疑对打击外逃贪官是一个好消息。
但是,我们也不能高兴过早,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打击贪官外逃,我们在积极争取国际合作的同时,更需要眼睛向内,因为打击腐败关键还在国内,还在强化反腐制度上。
第二,治理贪官外逃的机制与措施。
治理贪官外逃需要国内预防和国际合作双管齐下,内外联合,既应注重加强引渡领域的国际合作,加大打击外逃贪官的力度,更要重点加强对流出资本和出境护照、签证的监管;同时,还要逐步完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探索建立刑事案件缺席审判制度。
(一)外部;加强国际司法合作,严厉打击外逃贪官
作为打击跨国腐败的国际性公约,我国于2003年分别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应当充分利用两个公约中规定的打击跨国腐败的国际合作机制,加快与外逃贪官经常逃往国政府的谈判和协商,订立双边或多边国家间引渡条约,使外逃贪官无处可逃。一是修改和完善相关国内法律。二是加快与其他国家签订引渡协议和司法协助协议。重点加强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成员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签订引渡条约。因为这些国家物质生活丰富,社会现代化程度高,成为外逃贪官的天堂和聚集地。三是建立联合侦查机构,进行跨国联合侦查。
(二)内部;加强对出境资本的监督和管理
遏制资本外逃,需要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齐抓共管,特别是银行系统要建立大额资金转移监测制度,实施金融交易报告制度。到目前为止,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先后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
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管理办法》,这些规定和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金融机构在对外资金流动中的监督和管理作用。我国应采取措施消除多头管理的现状,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作为全国管理外汇资金的责任部门,对进口付汇的报关单位严格查验其真实性,对金额超过10万美元或20万美元的报关单位进行第二次甚至第三次核验,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及利用单位账户外逃资金的腐败分子通知相关部门严肃查处。此外,还应完善外汇管理制度,对国内出境的外汇进行严格的审查制度,对在国外的外汇必须加强监督和审计,对公职人员的境外财产进行监控或审查。
(三)内部:加强对公职人员出境和护照的管理
针对我国目前出境和护照管理存在的漏洞,应加强对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的管理,对领导干部护照、签证进行登记备案制度并由专门的审查机关进行必要的审查。要重点加强对县处级以上政府和国有企业公职人员因公护照和因私护照的管理,建立全国各地边境关口联网的可疑名单制度。同时,加强边防和海防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各样的偷渡行为。此外,还应在全国推行“党政领导干部和国企厂长经理直系亲属出国留学、定居申报备案制度”,真正建立起防止贪官及其配偶、子女外逃的防控体系。
(四)内部:建立和完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针对我国公职人员在财产申报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要改革官员财产申报主体粗略、范围狭窄、形式单一等弊端,对官员的财产申报等制度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定和完善。(1)在财产申报主体上,不应当限定在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或“省部级领导干部”,而应当延伸为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2)在财产申报范围、方式上,申报的内容应当为所拥有的财产而非仅仅是收入,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和债务等,同时,扩大对官员家庭共有财产及家庭成员是否在境外有存款或购置财产等方面进行申报。(3)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惩处机制,对拒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的公职人员,根据情况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要建立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移居海外的告和备案
(五)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从打击外逃贪官的角度来看,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刻不容缓。只要不与国际人权公约的主旨相悖,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相关经济犯罪,结合中国国情,可探索设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为防止缺席审判权的滥用,对严重犯罪的缺席审判,还应附加证据标准、案发年限等一系列限定条件。这样,才能保证判决文书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因此,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既可以使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与国际接轨,又有利于打击和防范外逃贪官。
应此,随着我国的制度建设的逐步加强和完善,外逃贪官的生存空间会越来越小,“贪官外逃”这一新的腐败样式再也不会是贪官们的温床。正如原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所言:“对于那些仍然抱有侥幸心理、继续潜逃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无论他们逃到天涯海角,都要将其抓获归案,绳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