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 婚姻纠纷_婚姻法模拟法庭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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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与管理学院 模拟法庭

模拟剧本

书:请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原告把你身份证和复印件拿过来核对一下(看身份证 对人 身份证返还 复印件书记员留下)

书:原告代理人是律师还是什么…… 律:律师

书:把你资格证和授权委托书给我看一下 书:被告把你身份证和复印件拿过来

书:法庭内有没有证人?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请证人退出法庭。书:现在宣读法庭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作缺席判决处理

四、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五、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音、录像、照相。

六、当事人发言时应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

七、不准吸烟,禁止随地吐痰

八、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旁听人员将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工具关闭或者调至振动状态,不得在法庭上接打电话

对违反法庭纪律,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请坐

书: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均已到庭,现在可以开庭。审:(敲槌)现在开庭。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在夕阳桥社区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张浩洁与被告吴志高离婚纠纷一案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审判员张宇佳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某某某、人民陪审员某某某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杨璇担任法庭记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原、被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说明理由申请回避。

审:原告是否要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原:不需要

审: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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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并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

原:

诉讼请求

一、原、被告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吴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

三、因被告有第三者,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四、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五、双方债权债务依法分割

事实和理由:

我和被告于1998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10月1日举行婚礼,12月10日领取结婚证,1999年9月生下一女吴某某。结婚之后与被告父母共同居住,并在2001年我们两个人合资建造楼房一幢,开始时感情尚可。但是自2009年3月起,我发现被告吴志高与其同事某某某关系暧昧,并尝尝彻夜不归。我在被告的通话记录中看到他频繁与某某某通话以及短信来往,劝解他也不听,他就经常跟我吵架,甚至动手殴打,曾经报案,派出所出警调解还是无效。被逼无奈之下我只能离家另居,现在我们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下面由被告答辩,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被: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首先我觉得我们之间的感情还是可以的。为了小孩起见呢,我一直都不同意离婚,但是今天原告坐到了法庭上,来跟我谈这个离婚的事情,我同意离婚。但是我有几点要求,我们的女儿不能跟原告生活,我要求跟我生活。因为这女儿从小我就跟她感情比较好,而且我跟原告两个人我们是跟我父母两个人生活了这么多年,我们出去上班赚钱都是小孩的爷爷奶奶来照顾孩子,可以说是我父母带大的,父母对孩子很有感情,小孩子也很喜欢爷爷奶奶,很愿意跟他们生活在一起,小孩由我来抚养有更好的条件,我的收入比她高,我们现在如果我带小孩的话,我不要她出抚养费,我来承担她全部的抚养费。这是一点,第二点她说我有第三者,要我赔偿她的精神损失,还说我有家庭暴力,这个根本就是不成立的,胡扯。哪个家庭里没有打打闹闹的?我跟原告之间,我们是正常的夫妻之间的小摩擦,根本算不上是家庭暴力,派出所来调解,她根本就是在胡闹,派出所也没把我抓走,他们都不认为我有家庭暴力,那原告你说我有家庭暴力根本不成立。没这回事。她就是因为这点小事,经常跟我闹,我都受不了她了,甚至还有一次跑到我的单位里去,你说当着那么多人,就说我有小三,谁能受得了。我们同事之间有些工作上的联系,沟通频繁一点,很正常的,根本就谈不上第不第三者。至于我们的共同财产,这上面写到的,原告认为我们家里的那套组合家具是她的婚前财产,她说是她领结婚证之前她家里出钱找人打造的我认为不合理,那根本就是她用我们举行婚礼时我送她的彩礼里面的18000块钱去打造的,那是我们的共同财产,我要求依法分配。那么债权和债务,我们起房子的时候,我问我父母曾经借过3万快钱,现在还有1万没有还,这个原告是知道的,但是我跟我父母借钱肯定不可能打什么条,证据是没有的,但事实是存在的,我希望原告能够实事求是的说明这个问题。还有就是原告所说的那2万快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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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我根本就不知道,他什么时候跟谁借的根本就没有这么个情况。这是我简单的答辩意见。

审:下面由原告举证。原:证据一:结婚证,证明我们的婚姻关系;户口簿,证明我们有一婚生子女(递交审判长)审:(看过之后给被告)被告对此有没有异议 被:(看过给书记员)对原告提出的这个证据的真实性,我没有异议,对这个证据所提出的结婚时间和婚生小孩的情况,都是事实。审:原告有没有别的证据了

原:有,第二个证据是我还有财产清单,在起诉的时候呢我就将我们的婚前财产婚后财产清单都提供给法庭了 审:(审判长把清单给被告看)被告你看下这个清单,有异议吗

被:我认为原告提供这个财产清单,不是事实。第一个原告写的她的婚前财产是组合家具一套我认为这个不对,我认为这个组合家具应该是我们婚后共同财产。在我们举行了婚礼之后买的,而且原告买这个家具的钱,就是我给他彩礼的钱。第二个原告提出共同财产里面有楼房一套,这幢楼房我要说明一下,所有的钱都是我赚的,并且为了起这个房子,我向我父母借了3万块。我建房申请报告上面就是写着我的父母还有我和我的小孩我们五个人的名字。这个财产不应该只认为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这就是我的意见。还有一点,我要提出来,当时结婚的时候我给了她四样金器金戒指、金项链、金耳环和金手镯,原告没有写,现在她还戴在身上。这个应该属于我的婚前财产,还有那18000元现金,你现在要求跟我离婚,离婚可以的,但是我想请法官让她把那些彩礼,我的婚前财产还给我 原(举手)审判长我要说话 审:原告要说什么

原:刚才他说的都不是事实,房子是我们两个辛辛苦苦起的,他的父母年纪都大了,也没有什么收入,因为他父母只是住在这里,所以当时把他父母的名字连同我的小孩一起写了进去。关于彩礼…… 被:这个房子我跟你结婚几年……

审:被告,被告未经过法庭许可不得发言

原:关于彩礼是他结婚时候送给我的,送出的东西还能要回来吗,你吃出来的饭还能吐出来吗?给我的东西就是给我了,不能再给你 被:那你好意思你走到家里还要…… 原:走到家里是我……

审:注意法庭纪律,原告原告不许再吵了

审:既然你们都提到这个组合家具的问题,原告我问你,这个家具是什么时候买的?

原:领结婚证之前 审:有发票吗

原:发票今天没有带,但被告知道买家具的时间。审:被告,原告说的时间是否真实?

被:是,在我们办过婚礼之后领结婚证之前的那段时间,但是是用我的彩礼钱买的审:原告你结婚时有没有收到被告的四样金器和那18000元彩礼? 原:彩礼是有的,这是南通风俗,具体哪几样不记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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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原告既然不承认这个,我可以叫人证明的,我有证人可以证明当初她收了我的彩礼,我们的介绍人可以证明的 审:被告说有证人,今天有没有到庭? 被:这个,他没有到,但是他可以证明的 审:本院发给你的举证通知你有没有收到? 被:收到了

审:收到了为什么不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证人呢? 被:我不懂啊,不懂什么举证期限

审:本院发出的举证通知书上已经明确记载了双方当事人举证的权利义务,你没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后果由你自己负担。举证时限已过,被告你再请证人出庭的意见不予采纳 审:接下来原告你有没有别的证据了? 原:有。我们还欠别人的钱 审:向别人借了钱?

原:我们借了2万块买房子的审:有什么证据呀?书证还是……

原代:借条一张,今天呢,借给我钱的人也来了,我们已经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递交了证人作证申请。

律:我们已经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申请,申请证人张伟维出庭作证 审:借条复印件给被告看一下(被告看借条)

被:这个我不知道,而且审判长,这张借条上只有张浩洁他一个人的签名,这个债务我不承认,跟我无关。审:传证人张伟维到庭(证人张伟维到庭)

审:请坐。证人将你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和文化程度等自然状况作一下陈述并呈交你的身份证

证:我叫张伟维,42岁,汉族,籍贯是江苏省南通市,我是个个体户,初中文化。这是身份证(给法警给审判长再给书记员)审:你跟这两个当事人有没有利害关系?是不是亲属 证:不是

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证:听清楚了

审:你是否能如实作证 证:我保证如实作证

审:请你在保证书上签字。(张签字,由法警递交书记员)审:证人张伟维,下面请你陈述一下你的作证内容

证:2001年5月吧,那天我刚打烊回家,张浩洁找到我借2万元钱,我说我也没什么钱,她说要急用,苦苦哀求了半天,我给她现金,她打了借条给我,这都快十年了,一点还钱的音信也没有。申请法院能不能把这钱判还给我 审:原告可以对证人发问

律:请问我的当事人向你借钱的时候被告在不在 证:不在,只有我们两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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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那她向你借钱的时候有没有说要干什么用 证:我想想啊……好像是盖房子用吧

原:法官你听到了吧,当初我们借这个钱是要盖房子,当初根本就没什么钱,我那么辛苦哀求去借钱,这个没人性的畜生…… 审:原告,原告请你不要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被:法官我有问题要对证人发问 原:法官你就让他问吧 审:请被告发问

被:证人我问你,你说当初就只有你们两个在场,你有什么证据证明这张借条的真实性?为什么这个借条上没有我的签字?

证:我有什么证据,这是她亲笔签名,我还要什么证据。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借给你们钱的时候也很困难,但考虑到都是邻里,原本都不想打这个欠条的。没想到你们这一拖拖了这么久

被:那我问你,她什么时间向你借的钱 证:借条上写着呢

被:我现在问你,具体是哪一天

证:这么久了谁能记得那么清楚,只知道大概是01年5月份左右,那个时候天气还有点冷

被:我认为证人是在作伪证,其他没什么好讲 审:是不是作伪证由本院来判定

审:证人张伟维,你知不知道他家当初起房子是在哪里 证:就是在我们家附近有个汽车修理部那边吧

审:你当初借给他钱是现金还是银行转账还是什么?

证:现金,我店里的流动资金还有我家里的钱凑在一起,因为这件事我还跟我老婆吵了一架

审:双方还有没有什么要问? 原、被:没有

审:证人你核对一下书记员的笔录,签个字

审:好,证人退庭。退庭以后可以旁听法庭审理。

审:下面原告对证人的证言质证

原:证人张伟维所说的都是事实,借这个钱也是用来盖房子的 审:下面被告可以对证人的证言质证

被:我认为这个证人可能跟她有什么关系,他明显在瞎说,她就是找人来让我背这个帐。根本就没有这个事情,我当初管我父母借的钱盖房子,跟她没关系。这个证人在我们那边名声不好,他说的话……

审:被告,你只需要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发表意见就行了,不要多说 被:他对打借条的很多细节都已经不记得了,他的话可信度很低 审:好,下面原告继续提供证据

原:我还要提供一份通话记录,说明被告他不检点,他在外面有小老婆,他通话记录……

审:好,提交通话记录 审:给被告看看

审:被告对通话记录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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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这个要说一下,这个原告啊,我不知道她从哪里搞的这个通话记录,首先她这个东西侵犯了我的隐私权。

原:我从电信局光明正大的打印出来的被:那我告诉你,这个通话记录我可以承认,是真的。这个上面的这个号码是我同事的号码,啊,是我同事的,这个你们法庭可以去调查,我们就是工作关系,因为工作关系才接触很多

原:法官您看看那上面的时间,深更半夜1点多,哪有一个异性的同事跟她聊天谈工作,被:这个,法官我…… 审:双方注意法庭纪律。审:原告你还有证据吗

原:被告经常在家里打骂我,我这里有派出所的接处警记录,他…… 审:好了原告把证据提供一下

原:他这种行为连警察都看不顺眼

审:好了原告你不要再说了,把证据提供过来给被告质证(拿证据)

被:这个接处警记录是有这么回事,当时是她诬告我,我们是家庭小摩擦,不需要这么惊心动魄,啊不需要这么惊心动魄。这个原告经常在家里跟我无理取闹,这个记录上看不出任何问题,这上面写的很清楚这个就是因为家庭矛盾,派出所过来处理,处理的结果也没有写,所以这个根本证明不了什么

审:原告说受家庭暴力,当时有没有受伤,有没有到医院去就诊,有没有病历? 原:我受伤了,但是家丑不可外扬,我只能自己忍受。审:原告有没有其他证据了? 原代:暂时没有。

审:现在由 被告举证。

被:我这有两份证据,一个是我们房子的产权证,证明这房子是我的,还一个就是建房用地审批表,这个表上面有我们5个人的名字,证明这房子是我们5个人共同申请建造的。(呈证据,给法官,原告看)审:原告质证

律: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审批表的5个人,他父母只是住在这里,他们年纪已经大了,没有收入来源,现在是靠我的辩护人和被告在养活这一家,所以5个人应该不予以肯定,这房子应该有我当事人的一半 审:被告还有没有证据了

被:还有我借了我父母的钱啊,我还没还完啊,没有借条,这个事情原告应该清楚。

审:被告有没有这方面的证据? 被:证据没有。

审:好,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现在由 本庭向双方当事人发问,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本庭的提问。(这个--去掉一些多余的语气词)原告,小孩现在在哪里生活,在哪里上学?由谁在抚养?

原:小孩最近一直在跟我住的,我抚养的。现在在港闸小学上学 审:你的收入状况,在哪里上班?

原:我的收入大概每个月1500多块钱,在这里的纺织厂工作,是正式职员 审:被告他说的是不是事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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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由她抚养不是事实,应该是由我和我父母我们一起抚养,这个作母亲的带小孩还有什么好说的审:她的收入状况和工作?

被:这个收入好像差不多,1500差不多 审:被告的收入情况。

被:我在醋酸厂工作,每月2000多吧。审:原告,是否这个情况? 原:至少2000元一个月。

审:在庭审前,法院对双方所生的女儿做了客观的询问,现在宣读对双方女儿的谈话笔录:审判员问:你父母在闹离婚的事情你是否知道?答:我知道。问:如果他们离婚了,你愿意跟谁一起生活?答:我愿意跟我妈妈一起生活。问:为什么?答:我从小跟我妈妈感情比较好,我爸爸太凶了,我有点怕他。问:这是你的真实想法吗?答:是的。审判员说,好,请你核对笔录后签字,下面是双方女儿的签名。对这份笔录,你们两人看一下 审:原告对这个笔录有没有意见? 原:没有

审:被告对这个笔录还有没有意见?

被:我还是那句话,这个小孩还小,她可能一会儿想跟妈妈了,一会儿想跟爸爸或者是爷爷奶奶了,不好以这个为准

审:你对这个笔录的真实性有没有意见?别的不要说 被:没有。

审:在法庭调查阶段,双方对事实不清楚的地方,还可以询问对方当事人。审:原告有没有问题要问对方? 原:没有,不想跟他说话 审:被告有没有话要说?

被:我就问她,我们借我父母的这个钱,你现在不认账,你什么意思? 原:从来就没借过你父母的钱,盖这个房子是我借的钱 被:你借了我父母的钱你心知肚明,你……

审:不要吵了,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律:南通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受原告张浩洁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通过刚才的庭审,我认为双方当事人对离婚没有异议,法院应当准许,那么关于小孩抚养的问题,首先我们注意到这小孩是个女孩子,女孩子大了以后跟着父亲就有着种种的不适,被告作风上不检点,把小孩子交给他谁都不会放心,为了小孩的将来,我们坚决要求小孩判给原告。而且小孩子10周岁了,她已经可以表达与其智力水平相适应的意愿,婚姻法明确规定对年满十周岁的子女陈述的跟父亲还是母亲的意见法庭应当遵循,她在法庭调查中明确表示其想跟随母亲生活,不应强行改变其意愿。作为被告,他应该每个月付给女儿生活费,教育费等,根据其收入情况以及现在的物价水平,我们主张其每月应给付生活费500元,并承担一半的医疗教育费用,具体数额还请法院予以认定。关于被告第三者的问题,我认为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已经可以证明被告有第三者,因为按照常理,一个男人不可能跟同事如此频繁的甚至每天夜里还要打电话交流工作上的事,甚至经常不回家。这个显而易见。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完全是有理有据,希望法院支持。其次,被告提出来的要求返还彩礼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双方婚姻已经十多年,根本不属于返还彩礼的范围,法政与管理学院 模拟法庭

所以返还彩礼应予以驳回。债务方面,我方的债务问题有证据及相关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确认,应个半承担;而被告的这个债务,他跟本没有证据,请法院不予支持,我们初步的意见就是这样 审:下面请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我最后想说的就是同意离婚。我认为小孩跟我比较有利。小孩现在年纪小不懂事,但是他跟着他爷爷奶奶和我肯定比跟着她妈妈过得好,她母亲现在连个住房都没有,她怎么带小孩?她自己生活都成问题。这个判给他不现实。家庭暴力这个就是瞎说,没有这个事情。原告再这样诽谤我,我要告他诬陷了。我的债务,如果说法院你考虑支持原告的债务,那你就一定也要支持我的这个债务。还有这个组合家具,这个大家都看得出来,她就是拿我的彩礼钱买的,虽然在领结婚证之前,但那个时候我们已经办过婚礼了,是彩礼钱给她买的,就应该属于共同财产。就这样,请法院考虑。审:由于多次调解无效,由合议庭进行合议,现在休庭,15分钟后当庭宣判。(敲槌)

审:现在继续开庭。(敲槌)经合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98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10月1日举行婚礼,12月10日领取结婚证,1999年9月生下一女吴某某。婚后双方感情一度尚可。2009年开始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认为被告有第三者,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2010年3月3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应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吴小丽已满十周岁,能自主表达自己的意愿,应遵从其意见,判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应给付其抚养费用。原告主张分割楼房,但该房屋系被告父母、原、被告的共有财产,涉及案外人权益,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案主张。原告认为被告有第三者并举出了通话记录清单。但仅凭该证据无法证明被告有第三者,对原告举出的接处警记录,其中没有被告家庭暴力的记载,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故也无法证明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因此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要求返还礼金的主张,本院认为双方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了十多年,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返还彩礼的情形。双方的共同财产应本着适当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依法分割。原告提出的债务20000元,虽然借条上只有原告个人签字,但被告不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系原告个人债务,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被告提出的债务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全体起立

一、原告张浩洁与被告吴志高离婚。

二、双方之女吴小丽随张浩洁共同生活,吴志高自2010年5月起每月给付吴小丽生活费400元,并承担其教育、医疗费的一半,至吴小丽独立生活时止。

三、张浩洁的婚前个人财产组合家具一套仍归张浩洁所有;双方共同财产中彩电、洗衣机、冰箱、空调及沙发、高低床各一张归张浩洁所有;热水器一台、沙发、法政与管理学院 模拟法庭

高低床各一张归吴志高所有。

四、双方共同债务欠林某20000元由原被告共同偿还(各负担1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元。今天是当庭宣判,判决书十日内送达。闭庭。(敲捶)

书:请审判长、陪审员退庭。

请旁听人员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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