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解读_中华人民共和国个税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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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解读

一、谁应当缴纳车船税?

属于《天津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规定的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该缴纳车船税。其中,所有人是指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在我市成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哪些车船需要缴纳车船税?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3.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车船税的车船。

三、根据哪些信息确定应缴纳的车船税税额? 车船税税额根据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计税依据信息确定。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如纳税人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四、缴纳机动车车船税时需携带哪些资料?

纳税人在缴纳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或者个人身份证; 2.车辆行驶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上年度完税凭证; 5.车辆IC卡。

对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的机动车,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提供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五、我市车船税纳税人可采取哪些方式缴纳车船税? 1.机动车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由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

2.机动车纳税人自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单位车辆到税务登记地所在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个人车辆到行驶证注明的住址所在地区县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机动车纳税人在天津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单位设立的车船税便民服务窗口申报缴纳车船税。

4.船舶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或者检验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六、车船税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 车船税从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开始缴纳,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七、车船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车船税纳税期限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采取按年申报,一次性缴纳。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起按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八、车船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1.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2.国务院批准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3.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4.符合本市规定的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运营车辆可以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5.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6.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2012年1月1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7.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2012年1月1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九、保险机构如何代收代缴车船税?

纳税人在保险机构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保险机构提供缴纳车船税时需携带的资料。除按规定不需出具减免税证明的减免税车辆外,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保险机构一律按照《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向纳税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保险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纳税人既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又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纳税人,并应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处理。

十、需缴纳但未缴纳或者未依法免于缴纳车船税的车辆,是否可以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没有自上次检验后各年度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纳税人不按规定缴纳车船税,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车船税税款,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并依法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退还车船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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