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 同业拆借业务操作规程0411_我国同业拆借市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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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同业拆借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业拆借业务管理,促进该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第三条同业拆入期限限制遵从人民银行及公司有关规定,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拆出资金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
第四条
公司开展同业拆借业务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公司实收资本的100%。
第五条 同业拆借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利率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第六条 同业拆借的拆入资金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结算本期资金缺口、头寸不足和解决短期资金的需要,严禁用拆入资金弥补中长期信贷资金缺口以及开展投资业务。
第七条公司同业拆借交易人员应参加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培训并取得相应交易员资格,交易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最近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最近三年未因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受过行政处罚;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掌握金融市场专业知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基本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第八条公司从事同业拆借业务所需计算机硬件设备,单独以台式计算机方式与同业中心联网并进行拆借交易。第二章 交易对手的选择及准入审批
第九条 公司对同业拆出业务的交易对手实行准入原则,以下两类客户直接纳入合作金融机构:
(一)董事会授权书授权合作的金融机构;
(二)北京金隅集团以及股份公司控股或参股的金融机构。
第十条当公司选择非以上两类直接纳入合作的金融机构作为同业拆出交易对手时,应取得公司授信后方可开始交易。
第十一条 具有同业拆借资质的金融机构均可作为公司资金拆入的交易对手,同业拆入业务交易对手不实行准入原则。
第三章 同业拆入业务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金融市场部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单位中联系资金拆入对象。根据公司资金平衡和询价情况,形成初步拆借方案(包括数额、用途、拆出单位、利率、期限等),并生成《同业拆借审批单》,该审批单经金融市场部经理初审后,报分管金融市场部领导审批,最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金融市场部根据经批准的《同业拆借审批单》进入同业拆借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后,及时打印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一式两份)。
第十四条结算业务部收到拆入资金,及时通知金融市场部。金融市场部根据成交单负责登记资金拆借台帐并存档备查,同时将成交单和银行回单交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拆入资金到期时,金融市场部负责安排归还拆借本息。金融市场部填写“资金调拨单”,经分管业务领导、总经理批准后,由结算业务部办理资金划出。
第四章 同业拆出业务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 在公司资金头寸充足、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开展资金拆出业务。
第十七条金融市场部按照本办法中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选择资金拆出对象,并认真审核其资信情况。根据资金平衡和询价情况,形成初步拆借方案,并生成《同业拆借审批单》,该审批单经金融市场部经理、分管金融市场部领导审批后,最后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八条金融市场部根据批准的《同业拆借审批单》,进入同业拆借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后,填写“资金调拨单”,并及时打印成交通知单(一式两份)和《同业拆借审批单》(复印件)交由结算业务部办理付款;另一份用以登记资金拆借台账并备查。
第十九条结算业务部办理划款手续后,应立即告知金融市场部通知资金拆出交易对手,并与其确认收款事项。
第二十条 拆出资金还款到期前一天,金融市场部应通知资金拆出交易对手准备还本付息。收到对方归还的拆出资金及利息后,金融市场部应审核本息回收情况,并电话通知对方。
第二十一条 拆出资金原则不允许展期。如拆出资金对手方提出展期的,在公司头寸许可的前提下,应视同新发生拆出业务,按照规定重新审批。
第二十二条 当拆出资金出现逾期时,金融市场部人员应及时向部门经理、分管业务领导和总经理进行汇报,通过银行间同业拆借交易系统进行违规举报,并负责拖欠资金追缴事宜,风险管理部协助该拖欠资金追缴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