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终稿_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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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行为,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增大易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透明度,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易地补充耕地的补充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1〕78号)、《xx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耕地后备资源合理利用的通知》(新政办〔2011〕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或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并经省国土资源厅核查确认后,可用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人是指xxx行政区域内的县(市)人民政府,受让人是指xxx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xx平原新区管委会、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xx工业园区管委会、xxx土地储备中心以及在xxx行政区域内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拍卖活动由xxx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在xxx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建立统一的市级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拟交易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转让人申请,经xxx国土资源局同意,由xxx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交易。市域外机构参与交易的,按豫国土资办发〔2011〕7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 指标交易的原则、方式、程序

第五条 拍卖交易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第六条 拍卖交易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方式:xxx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人申请书和xxx国土资源局意见书向受让人发出邀请函。受让人须在邀请函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向xxx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递交意向书,逾期视为放弃。xxx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举行拍卖会。

第七条 拍卖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1.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会开始; 2.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买人到场情况;

3.拍卖主持人介绍拟拍卖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地块位置、面积、验收时间、批复文件、省国土资源厅确认编号。

4.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价规则,拍卖指标的起叫价、增价幅度。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主持人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增价幅度。5.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宣布竞价开始; 6.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7.拍卖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8.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拍卖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受让人。成交结果对拍卖人、受让人和转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9.确定受让人后,xxx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拍卖人、转让人、受让人当场签订《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成交确认书》。转让人、受让人不按规定签订《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成交确认书》的,属于违约行为。

第三章 交易指标的使用、资金结算

第八条 交易完成后,受让人凭《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成交确认书》,与转让人签订委托补充耕地协议,据此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第九条 xxx土地储备中心、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可按照实际报批面积签订《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成交确认书》。其他受让人可按成交确认书载明的指标数量一次性使用或分割使用。

第十条 转让人要将补充的耕地及时纳入年度土地变更登记,切实做到图、数、实地三者一致。

第十一条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必须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补充耕地资金全额缴入转让人当地财政账户,严禁其他任何单位代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拍卖会举行前,拍卖指标的起叫价、增价幅度和指标交易面积由xxx国土资源局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拍卖会由xxx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第十四条 转让人有违约行为的,按照市政府的文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受让人有违约行为的,一年内不得参与指标的交易。

第十五条 受让人持有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成交确认书》载明的指标数量在一年内未使用完的,拍卖人不再向其发放邀请函。

第十六条

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需要使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经市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格式文本

1.xxx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转让申请书 2.xxx国土资源局意见书 3.邀请函 4.意向书

5.授 权 委 托 书 6.成交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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