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工伤办理流程_工伤办理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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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工伤保险经办流程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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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各参保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12号令)。按照2008年7月1日天津开发区与天津市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并网的要求,开发区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将按市中心的经办流程进行调整。特提示如下:
一、工伤事故备案
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须24小时内进行网上备案。备案成功后打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伤备案表》一式两份,并于5日内到分中心办理正式备案手续。
特别提示:如遇到网络等问题不能网上进行备案的,用人单位应下载工伤业务用表,需手填《工伤事故备案表》(津社保工支字1号),并于24小时内传真至分中心进行备案。传真电话:66370761
填表说明:事故经过部分包括时间、地点、详细经过、就医情况(初步治疗及诊断结果另注明门诊/住院治疗)、证明人(2人)需详细填写。正面加盖单位公章、背面左下角盖法人章。
如在外地发生工伤事故,可就近到当地的医院治疗,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回天津。开发区社保分中心网址:si.teda.gov.cn
二、工伤职工登记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经劳动部门认定工伤后,应于30日内到分中心办理工伤登记手续。所需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登记表》并签章齐全(津社保工支字3号);
2、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留存);
4、《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原件(留存);
5、《诊断证明》复印件;
6、如工伤职工进行伤残鉴定,需出具《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三)》原件(留存);
7、如伤残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需出具《天津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表
(三)》;
8、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缴费工资证明,单位盖章(缴费不满12个月的,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并留存复印件);
9、工伤职工伤残证复印件。
特别提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因工死亡的,还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或其他死亡证明(留存)。经办时间:每月15日至25日
三、工伤保险医疗费申报
1、用人单位填报《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交接(退单)表》 门诊费用申报所需材料:①诊断证明;
②红联和蓝联收据;
③明细清单(可为手写并盖章);
④处方各类报告单(附于对应清单后);
⑤每次就诊的病历(复印件)。
粘贴注意事项: 将单据自下而上鱼鳞式粘贴在《天津市工伤保险单证粘贴单》上,每张粘贴单粘贴一天的票据(如果有同一天在两所以上的医院就诊请分开粘贴),每一天的票据门诊挂号联在最前,红票蓝票收据、对应的明细及处方、报告单为一套,按套粘贴,最后附当天的就诊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申报所需材料: ①
出院诊断证明;
②
红联和蓝联住院收据;
③总费用清单原件(非每日清单);
④其他住院病历材料:首次病程记录、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各种检查报告、出院记录。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留存);
3、《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复印件(留存)
四、伤残津贴等待遇审核支付
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为社发待遇。每年1月份,用人单位通知工伤职工出具由街道盖章的证明,其中在学的学生由学校提供,内容包括:居住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如不及时提供证明,可能造成工伤职工不能及时享受长期待遇。
五、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审核支付
填报《天津市工伤人员配置辅助器具支付表》;附分中心出具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限额通知书》和发票(发票粘贴到《天津市工伤保险粘贴单》上)。
六、康复治疗
(一)工伤认定前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提供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评定、康复计划、康复时间和预计费用到分中心进行备案。
(二)工伤认定后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医疗康复前,用人单位应先到分中心办理康复确认手续。所需申报材料:
1、工伤医疗康复机构开出的《住院证》;
2、工伤医疗康复机构的康复评定、康复计划、时间和预计费用;
3、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医疗康复申请。
(三)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进行住院或门诊职业康复的,用人单位到分中心办理康复确认手续。
所需申报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职业康复鉴定表;
2、职业康复机构出具的《住院证》;
3、职业康复机构出具的康复评定、康复计划、时间和预计费用。
特别提示:工伤医疗康复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停工留薪期内医疗康复时间最长不超过停工留薪期。
七、工亡待遇申报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核定 用人单位所需申报材料: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或其他死亡证明(留存)。
八、供养亲属抚恤金(社发)申报
用人单位应填写《天津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审核名册》,所需申报材料:
1、关于工亡职工的证明材料:
(1)工亡职工的《工伤认定书》复印件(留存);
(2)工亡职工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复印件;
(3)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职工下落不明的认定证明(留存);
(4)工亡职工死亡前12个月的缴费工资核定表或领取养老金凭证,缴费不满十二个月的工资支付凭证(留存)。
2、关于供养亲属申请人的证明材料:
(1)供养亲属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2)供养亲属申请人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3)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与工亡职工的亲属关系证明(留存);
(4)城镇户口的供养亲属,需要提供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部门的无生活来源证明;农村户口的供养亲属,需要提供乡、镇以上政府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三)》(留存);
(6)公安、政府部门或市级公证部门出具的供养亲属申请人与工亡职工亲属关系和工亡职工供养关系的证明材料或公证材料(如不能提供3、4项证明时才需提供该项证明)。
(7)孤寡老人、孤儿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留存);
(8)证明其亲属关系的其它证件和材料(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工亡职工死亡次月开始支付)。
九、民事伤害赔偿核定
用人单位申报涉及民事伤害赔偿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须提供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以下简称“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的原件(留存复印件)。
十、工伤职工变动的处理
用人单位填报《天津市工伤职工变动名册》(津社保工支字4号)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复印件;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原始凭证复印件等办理解除工伤保险关系手续。
特别提示:①用人单位申报工伤各类待遇时,将所需材料备齐后装档案袋报送;②用人单位提供的复印件应加盖公章;③用人单位申报工伤职工待遇期间不能停止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