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润律师:山东问题疫苗事件背后的法律探析_山东问题疫苗事件分析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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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润律师:山东问题疫苗事件背后的法律探析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8日,有媒体爆出,2010年以来山东省济南庞某卫母女涉嫌非法经营疫苗,非法购入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全国18个省市,涉案金额达5.7亿元。2016年3月19日,山东省食药监局公布:根据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庞某等非法经营疫苗案件中掌握的信息,共梳理出向庞某等提供疫苗及生物制品的上线线索107条,从庞某等处购进疫苗及生物制品的下线线索193条,涉及全国24省市。目前案件正在立案调查当中。

律师看法

京润律师认为,庞某、孙某将未经严格冷链存储的疫苗非法进行销售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备疫苗经营资质而经营疫苗,是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明知他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仍提供疫苗的,依法可作为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问题疫苗事件的背后,突显出来的是疫苗流通和接种过程的法律监管方面的缺失,更折射出监管人员失职渎职现象。庞某等人不具备法律规定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资质,仍违法进行经营,且明知作为特殊药品的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或将失效,接种后会危及他人生命健康,仍漠视法律,一方面是私利的膨胀,另一方面是利用监管漏洞实现非法牟利。犯罪嫌疑人打通了包含生产、销售、接种等在内的所有环节,足见存在很大监管和审查方面的问题。

我国法律已在2005年6月份开始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在疫苗的流通和管理上有法可依,但法律实施环节仍有漏洞。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条例规定疫苗不能随意出售给个人,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或者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本次问题疫苗流通中涉及到向个人出售。

问题疫苗事件发生后,一方面要紧急对问题疫苗的去向进行摸底,并为问题疫苗受害者制定相应的补偿和补救措施。相关药品负责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所有疫苗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彻底清查,重点排查购进疫苗的渠道是否有票据和相关记录合法手续,储存运输条件是否符合条件;疫苗接种使用单位核实疫苗的购进和使用记录,对所有库存疫苗进行排查检查,重点清查山东疫苗自涉案以来全部购进的疫苗名称、生产批号、规格、购进数量、使用数量、储存数量等情况进行登记并记录备查。一旦发现来源不明疫苗,未按温度要求储存的疫苗、立即封存。另一方面,要对问题疫苗所涉监管部门整个利益链条进行查处,细化权责,对监管环节责任到个人,避免监管人员与药品销售单位相互串通。未依照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构成失职渎职的,对其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只有对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异常反应的鉴定及损害赔偿标准在出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有规定,但对问题疫苗的赔偿标准尚未具体规定。

遭受到问题疫苗损害的法律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因疫苗质量不合格,或疫苗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案疫苗失效,接种后短期内可能不会出现症状,建议接种问题疫苗的儿童家属另行去正规接种单位进行接种。当发现损害时应尽早提起损害赔偿,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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