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办理的若干文件_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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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面材料
1、单位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表格可在21世纪人才网下载);
3、学历验证证明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符合本市重点行业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需提供国家一、二、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经本市有关机构复评的职业资格证书;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及人事授权书复印件;
6、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本市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
◆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附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者户口本、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8、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二级)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体检证明3个月之内有效);
9、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劳动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6个月以上有效期);具有资质的机构派遣的人才,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10、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在递交申报材料后,由受理点所属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居住证申办人的人事档案调入人才服务中心,由中心档案管理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出具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居住证受理时间从人事档案调入人才中心之日起计算)。
二、其他事项
1、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2、为未成年的非独生子女办理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3、为配偶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如配偶符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条件的,建议分别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主证。
三、下列材料可以增加分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
1、专业技术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及有关推荐证明等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个人收入证明(近期三个月内任何一个月的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缴税单,或者单位代扣代缴证明原件);
4、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
5、国外工作单位出具的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证明和国外工作收入纳税税单(验原件)。
2011年9月8日下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关于细化为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本市人才引进环境,发挥人才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日前分别印发《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申办〈上海市居住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本市人才引进有关政策,首次明确将高技能人才纳入《上海市居住证》(人才类)申办范畴。其中,《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引进人才落户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根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经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联席会议同意,对本市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的五方面规定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了“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的认定范围。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的特点,提出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的范围,经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后,纳入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的范围;二是明确了高技能人才申请落户的职业、工种范围;三是明确了航运、传统医学、体育等行业专门人才的引进标准和有关程序;四是明确了区县投资创业人才的引进标准,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县相关主管部门制订,报区县政府批准后执行。相关标准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作为审核依据。五是明确了特殊人才的引进落户,采取“同行专家或相关部门评估、行业或区县推荐”的推荐机制和“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集体商议评定”的审核机制。本报上海9月8日电(记者周凯)记者今天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该局日前印发通知,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上海市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首次明确将高技能人才纳入上海市居住证(人才类)申办范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分别印发《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申办〈上海市居住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新办法,凡是符合上海市紧缺急需专业类别目录的人员,其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的学历条件从本科放宽到大专。值得注意的是,高技能人才被首次纳入上海市居住证的申办范畴,具有国家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上海市重点行业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在与实际用工的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可为其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已公布的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显示,总共有42个职业和工种的高技能人才被纳入申办范围,其中包括工具钳工、数控车工、维修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焊工等。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闻发言人毛大立表示,只要符合高技能人才的相关条件,即可申办上海市居住证,没有学历要求。
高技能人才首次明确纳入人才引进范围 紧缺人才大专学历可办居住证
截至8月底,上海已有37万外地户籍人才申请了《上海市居住证》(人才类),由此获得了各项市民待遇。而从去年年底至今年8月31日,已有2476名外地户籍人才直接落户上海。
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印发《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期1年)和《关于申办〈上海市居住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期5年),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本市人才引进有关政策,首次明确将高技能人才纳入《上海市居住证》(人才类)申办范畴,包括钳工、维修电工等42个工种。
引进人才落户标准细化:明确重点机构、重点领域认定范围等
《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引进人才落户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根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及其《实施细则》(沪人社力发〔2010〕44号),经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联席会议同意,对本市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的五方面规定进行了明确:
●明确了“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的认定范围。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的特点,提出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的范围,经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后,纳入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的范围。
这其中的金融重点机构范围主要包括六方面:在沪金融要素市场;总部在沪银行及其在沪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在沪分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沪分行,政策性银行在沪分行,以及上述银行在沪持牌运营机构;总部在沪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A级以上),基金管理公司和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总部在沪且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公司在沪分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法人银行,外资保险子公司;其他金融重点机构。具体范围,由市金融办提出并报联席会议同意。
贸易重点机构的范围包括两方面:本市重点发展的电子商务机构;具有商务部核发的融资租赁牌照的非金融类融资租赁机构。具体范围,由市商务委提出并报联席会议同意。
航运重点机构的范围包括两方面:航空领域的交通管制、适航审定、客货运机构和运输机场等机构;航海领域的航运市场、航运保障、规划、监管、设计以及船舶验收、船舶客货运等机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交通委提出并报联席会议同意。
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包括:新能源、民用航运制造、先进重大装备、电子信息制造、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和航天等,上述领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均可作为重点领域给予重点支持: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机构;中央在沪企业;经国家备案的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单位。具体范围,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提出并报联席会议同意。
●明确了高技能人才申请落户的职业、工种范围。即符合市政府《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且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的技能人才,包括工具钳工、维修电工、电梯安装维修工等42个不同职业工种。
这里的“高技能人才”,是指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明确了航运、传统医学、体育等行业专门人才的引进标准和有关程序。
行业专门人才的引进落户,目前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具有明确标准的行业专门人才,如饱和潜水员、空气潜水员、船长、试飞员、飞行员等航运专门人才,国医大师、名中医等传统医学人才以及经认定的体育专门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提出申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程序办理。二是暂时难以明确标准的行业专门人才,如文化艺术、农业技术以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纳入特殊人才评价认定机制,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价后出具评估推荐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集体商议评定。
●明确了区县投资创业人才的引进标准。具体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县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通知》的规定,区县投资创业人才的引进标准,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县相关主管部门制订,报区县政府批准后执行。相关标准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作为审核依据。
●明确了特殊人才的引进落户,采取“同行专家或相关部门评估、行业或区县推荐”的推荐机制和“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集体商议评定”的审核机制。
用人单位引进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同行专家或相关部门对引进人才的业绩、贡献等进行评价后出具评估推荐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评估意见,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集体商议评定。
人才类居住证申办条件放宽:大专学历、高技能人才纳入
根据《关于申办〈上海市居住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结合本市优先发展产业和重点发展领域的特点,从两方面进一步放宽了申办《上海市居住证》(人才类)的条件。
一是符合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类别目录的人员,其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的学历条件从本科放宽到大专。紧缺急需专业类别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发布。据了解,紧缺急需专业类别目录包括23类104个专业,其中包括园艺技术、植物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航海技术、国际航运业务管理、机械设计与制造、计算机应用技术、舞蹈表演、影视表演等专业。
二是明确将高技能人才纳入《上海市居住证》的申办范畴,具有国家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本市重点行业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在与实际用工的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可为其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此外,还进一步明确了紧缺急需的特殊专门人才,可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评估推荐意见,经审核后按规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上述两个《通知》印发后,本市将进一步发挥居住证、居转户以及直接落户等人才引进政策的综合效用,在充分体现人才评价的多样性和产业发展的阶段性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并发挥行业对人才的评价作用和集体商议评定的机制作用,多渠道分层次引进经济社会所需的各类优秀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