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转发农发行、国家办贷款实施意见_江苏省银行贷款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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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文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苏农开产„2010‟7号

关于转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落实农业产业化经营

贴息贷款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办)、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市、县分支行,省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落实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项目的实施意见》(农发银发„2010‟2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申报。凡符合《实施意见》中项目选择具体要求的农业企业均可按照属地原则,向当地农发行县级支行和县级农业-1-

开发、财政部门提出固定资产贴息贷款项目申请,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由中介部门出具的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项目用地和环保审批手续及农发行审贷所需的相关材料,同时填报相关表格(《实施意见》附表)。

二、受理程序。农发行县级支行会同县级农业开发、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的操作程序和项目选择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核企业的申报材料,签署推荐意见,连同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向农发行二级分行和市级农业开发、财政部门推荐。农发行二级分行会同市级农业开发、财政部门对收到的县级推荐材料签署推荐意见,连同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汇总向农发行省级分行和省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厅推荐。

三、审贷程序。对纳入省级项目库的固定资产贴息贷款项目,由省农发行独立组织审贷,对于超过农发行省级分行审批权限的贷款项目,仍按农发行信贷制度规定上报总行审批。通过审贷发放贷款的项目,省农发行及时告知省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厅,并提供信贷事项审批通知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四、贴息额度。对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项目,农发行优先保证贷款规模。农业综合开发贴息贷款单个项目年贴息贷款额度为500万元—6000万元,贴息率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具体贴息额根据国家农发办下达我省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控制指标等情况确定。当年实际发生利息由贷款企业先支付。

五、贷后管理。对纳入省级项目库并获农发行发放贷款的项目,省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厅将根据国家农发办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我省选项要求,与省农发行共同做好中央财政贴息贷款项目的申报工作。同时,农发行做好项目贷款期内贷款使用、回收情况的监督检查;当地农业开发、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带动农民增收等情况的跟踪问效。

六、资金拨付。严格执行县级报账制。县级农业开发、财政部门依据国家农发办批复的贴息贷款项目资金计划,对贷款企业提供的当年会计年度支付并发生的利息单据等进行核拨,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到贷款企业在农发行开立的账户上,并在报账凭据的原件上加盖“财政已贴息”讫章后,复印存入项目档案。

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项目的农业企业,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国家财政资金扶持。

2010年拟申请农发行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固定资产贷款的农业企业,暂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0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国农办„2009‟178号)和《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选项入库工作的通知》(苏农开产„2009‟14号 苏财农发„2009‟91号)有关立项条件,向当地农发行县级支行和县级农业开发、财政部门申报。为扎实推进此项工作,随文印发《2010年拟申报农发行固定资产贴息贷款项目调查表》(详见附件2),请县级农业开发、财政部门和农发行县级支行抓

紧开展调查,由县级农业开发部门汇总后,于5月8日前报省农业资源开发局产业化项目处(传真:025-83277832)。

各地在贯彻《实施意见》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

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落实农 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项目的实施意见

2.2010年拟申报农发行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调查表

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江苏省分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农业综合开发合作贴息贷款通知

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办公室2010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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