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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工作实施办法
溆浦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工作实施办法
县劳动保障局 县财政局 县人行 县农村信用联社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就业的推动作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和扶持创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
微利项目是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和暴利行业外的所有项目。具体项目目录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规定为准。
第三条 贷款贴息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从当年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四条 贷款贴息原则。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归还、财政贴息”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贴息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可以向县农村信用联社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
2、城镇军队退役人员;
3、大中专毕业生;
4、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的,可以向县农村信用联社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六条 上述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中从事微利项目的借款人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企业凭劳动保障部门资格审核确认意见,可向县农村信用联社办理贴息贷款申请。
第七条 县农村信用联社对借款人和小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发放贴息贷款。
第八条 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条件及用途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个人申请贴息资金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4、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40%;
5、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
6、原则上应通过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
7、具有当地居民常住户口。
(二)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筹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4、具备还贷能力;
5、与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条件的人员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三)小额担保贴息的贷款只能用于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其合伙经营条件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自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章 贷款贴息的额度、期限及贴息
第九条 个人申请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其吸纳人员的人数和人均5万元以内的额度贴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根据其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贴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
第十条 贴息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县就业局审核同意,县农村信用联社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小额担保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第十二条 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条件的个人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对同一贷款对象发放第二次贷款不贴息。
第四章 贴息资金申报和审核发放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程序。
(一)借款人或小企业需准备的相关资料:
1、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军人退役人员证件或《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或失地证明或由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返乡创业证明;
3、两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张;
4、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5、创业项目计划书和贷款申请书(企业只需提供贷款申请书);
6、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推荐情况和推荐证明,包括对申请人的信用情况证明(个人提供);
7、自筹资金证明(个人提供);
8、当年新招用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有效证件(小企业提供);
9、职工花名册(小企业提供);
10、企业与新招用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小企业提供);
11、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小企业提供);
1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小企业提供);
13、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提出申请。申请个人向本人创业所在地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小企业直接向县就业局提出书面申请。
(三)填写表格。个人填写《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小企业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四)资格审查。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对申请人信用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者向县就业局推荐。县就业局对申请对象进行贷款资格审查确认后,对其就业再就业项目进行评审,并在《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县就业局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签具意见。
(五)贷款发放。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凭上述手续和资料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须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六)财政贴息。贷款贴息全年分两次办理。县农村信用联社于每年7月15日、次年元月15日前向县就业局提供贷款贴息清单并申请贴息;县就业局根据县农村信用联社提供的清单,造具贴息贷款明细表和汇总表,并于15日内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通过审查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利息拨付到县农村信用联社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职责
第十四条 县农村信用联社职责
1、严格审核申请人条件。必须符合县农村信用联社贷款的条件,否则,不予审批发放。
2、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应对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单独设置贴息
贷款业务台帐,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3、定期进行贷后检查。经办网点在贷款发放后,要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风险,发现风险后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通知担保机构或担保个人。
4、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微利项目和符合要求的小企业。
5、加强对贷款本金和财政贴息外的利息回收。
6、认真做好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工作。
7、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五条 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职责
1、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申请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2、定期对初审情况和本辖区内所需小额担保贷款数额进行汇总上报;
3、定期回访贷款人,指导帮助贷款使用人搞好生产经营;
4、配合县农村信用联社、就业局做好调查工作;
5、积极创建信用社区,探索“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的模式,为社区辖区内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贷款创造条件,降低反担保门槛。
第十六条 县就业局职责
1、对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工作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指导;
2、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确认;
3、负责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对象的认定;
4、负责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创业项目进行评审确认;
5、帮助贷款使用人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6、负责协调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资金;
7、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积极开发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适合符合条件人员创业的项目。对经创业培训后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了解其经营状况,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职责
1、指导辖区内贷款贴息的申请、审核工作;
2、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率;
3、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加强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及时处理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贴息政策取得实效;
4、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八条 借款人和小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和小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虚报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除采取责令改正、追回已贴息资金等措施外,将由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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