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逮捕意见书_优秀批准逮捕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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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逮捕意见书
逮捕,名词,有捕捉、捉拿之意。另作为法学名词,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优秀逮捕意见书
XXX人民检察院:
本律师接受涉嫌聚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的犯罪嫌疑人xxx的委托,作为他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得知xxx的案件已经移交贵院审查逮捕,依据刑诉法的规定,本律师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本律师认为,xxx不符合必须被逮捕的法定条件。
首先,对于涉嫌犯罪事实部分,由于侦查阶段无法看到案卷材料,辩护律师不可能了解到全案的详细内容,但仅从xxx对我们说明的情况和其它一些相关事实,我们认为,是不能证明xxx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尤其是“扰乱”的具体行为缺乏证据,xxx的车辆并没有对企业的生产秩序、公共交通造成实质的危害,另外,对于其行为的引发的后果并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
其次,xxx涉嫌的罪名和涉嫌犯罪事实并没有达到必须要予以逮捕关押的程度。
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另外还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根据上述规定,xxx的情况不属于上述规定应当予以逮捕的任何一种情形.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上述规定,xxx完全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第一、xxx的涉嫌犯罪行为属于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
xxx涉嫌的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本案是由于经济纠纷所引起,并非故意扰乱社会秩序。
本案是由于山东良庄矿业有限公司拖欠xxx巨额运输费和股金分红所引起,xxx的行为是一种不不理性自救行为,没有危害扰乱公共秩序的主观恶意。
第三、本案情节轻微,没有严重后果。
xxx并没有围堵山东良庄矿业有限公司的大门,xxx的车辆和听闻前来帮忙的车辆仅仅是停靠在路边,没有长时间造成企业车辆无法进出入,也没有造成交通的堵塞。
第四、xxx没有前科。
文小臣一项遵纪守法,没有任何犯罪记录甚至违法记录。
第五、没有证据证明xxx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发生危险。
xxx被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发生社会危险,也没有证据证明xxx取保候审之后仍然会有危害社会的行为。
采取取保候审没有任何问题,xxx的家属愿意提供任何担保,xxx本人也愿意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的所有规定,严格约束自己。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取保候审制度是公民的一项自由权利,只要申请人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并就该申请依法提供担保,司法机关就应当相信申请人的承诺,如果违背承诺犯罪嫌疑人就会得到更大的法律制裁,司法机关不得借口可能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情况拒绝申请人的取保候审申请,我们曾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但被以公安机关不便侦查为由拒绝,我们坚持认为,xxx的行为不符合必须逮捕的必要条件,采取取保候审更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贵院不予批准耀州分局的逮捕申请书,以维护犯罪嫌疑人XXX合法权益,维护刑诉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大成律师事务所
段万金律师
优秀逮捕意见书
核心提示:《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案件的事实及证据进行审查终结后,由承办检察官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的“捕”或“不捕”结论而制作的内部法律文书。
《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是侦查监督部门对案件的事实及证据进行审查终结后,由承办检察官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的“捕”或“不捕”结论而制作的内部法律文书。其核心就是增强文书的说理合法性、逻辑性、客观性,真正达到“一书在手,如同卷宗在手”的效果。如何增强其说理性?证据的审查判断、分析就成为了该文书的中心环节,对此笔者结合办案实践,谈一谈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说理技巧。
一、依据逮捕的三个要件进行说理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和刑事诉讼法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在审查逮捕案件中,要正确把握逮捕的三个条件,紧紧围绕逮捕条件进行说理。
1、是否有逮捕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就是说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般是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构成犯罪。该证据同时具备以下情形: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如果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且证据有非法取得嫌疑,这种情形就应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果证据有欠缺,但是不影响犯罪构成,经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得。这种情况属于证据有欠缺,不属于证据不足;
2、是否有逮捕的刑罚要件。就是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这一点没有任何分歧疑点。且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里的“徒刑以上”一般是指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以及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刑一般不在逮捕的范畴。但是在一些特殊条件下也要考虑逮捕,这就是逮捕的第三个条件。即逮捕的必要性;
3、是否有逮捕的必要性。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逮捕的必要性是指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的必要。就是说对犯罪嫌疑人必须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如果不采取,就有可能发生其他社会危险性。例如证据的灭失、嫌疑人逃跑、自杀,对证人作证造成影响等危险发生。一般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刑罚不重的初犯、偶犯、中止犯、预备犯、过失犯等,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就没有逮捕的必要性,应当不批准逮捕,反之就要考虑批捕。
二、紧紧围绕证据的三要素进行说理
证据是案件事实的基础,案件事实是一系列证据反映的情况总和。我们不能离开证据来谈案件事实,证据分析就是将各种证据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并加以综合,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证据是单独、孤立、被动的,而证据分析是整体、联系、主动的。《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写得是否成功,关键要看整个案件的证据分析是否准确、透彻、到位,是否让人信服办案人员对案件所下的结论意见,就必须紧紧围绕证据的三要素进行。
1、审查现有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必须依法收集证据。这样证据才有使用性、采纳性,一切不符合收集证据要求所收集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没有可信性。也不具有合法性。这样的证据必须排除。
2、审查现有的证据是否具有逻辑性。就是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之间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客观规律,是否一致,有无矛盾。一篇好的《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就是一篇优秀论文,只有证据分析客观有依据、理由说明层次清晰,才能真正体现法律文书的逻辑性;
3、审查现有的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分析说理就必须讲“理”,这个“理”就是法律规则、就是法理精神,我们在审查案件分析说理时必须遵循客观实际、事实求实,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法律的条款真实地反映客观存在的一切问题、矛盾。
三、分析说理应把握的事项
在审查案件,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中,分析说理必须依据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要重点突出、条理清晰、层层推进。就像造房子,先打好房子的地基、建好房子的框架,然后添砖加瓦,自然顺理成章,水到渠成。但要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说理要有准确性。说理必须立足案件事实,全面、客观地反映案情,准确概括、准确叙述,不能似事而非,含糊不清、模棱两可以致产生歧义。也就是说叙述案情事实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一是一、二是
二、是则是、非则非,不夸大、不缩小、更不能歪曲事实、以假乱真。因此说理的内容必须紧紧围绕案件的证据来展开,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判断,达到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目的。但是分析说理不能将有关证据进行简单罗列,排列,这样对证据分析缺乏事实依据,这种分析说理只能是一种形式,并非实质性的说理;二是说理要有针对性。我们在分析说理中要有所侧重,抓住关键、重点、依据证据在案件中的作用,地位等进行论述,不要对案件的证据一一进行详细地论证。我们认为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可适当从简;对于案情复杂、证据疑点多的案件,要抓住关键矛盾进行详细说理论证,并指出相关存在的问题。所以分析说理要因案而易、繁简分流,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三是说理要有规范性。说理分析就是法理分析,所以语言要讲究、准确、简洁、严谨、朴实、不用方言土语,不用与案情无关、与说理无助的修饰词、切忌模糊、拖拉,华而不实;四是说理要有逻辑性。说理要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为基础,充分论证和阐明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使事实、理由、处理意见保持一致,不能在事实中叙述是流氓行为,在理由、处理部分中认定为强奸罪行。要思路清晰,层次分明、客观公正。要有理有据,环环相扣,逻辑严密。避免矛盾主次不分、重点不突出、条理不明晰、论理苍白空洞,没有针对性;五是说理用语要恰当。也就是说在分析说理时要用词恰当,句式规范。例如在叙述时,要用“犯罪嫌疑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用语。在定罪论述时要用“其行为已触犯......,涉嫌......罪,不能用违反......规定,属于......行为”。对夫妻称谓要用“丈夫、妻子,而不能用男人、女人或者老婆、老公、爱人”等词语,不能将“防卫过当说成防卫失当,把强行奸污说成横行奸污”。对于数额认定不能用“若干、左右、余等”,例如盗窃三千若干、贪污四万左右。优秀逮捕意见书
近日,省院通过对全省侦查监督案件进行抽查评选,我院侦监部门办理的犯罪嫌疑人吴某涉嫌诈骗案被评为优秀法律文书,这也是本次评选中我市基层检察院惟一入选的法律文书。在办理该案和撰写法律文书过程中,我院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严查细审案件事实证据。犯罪嫌疑人吴某涉嫌诈骗的事实发生于三年前,分三次诈骗多名被害人,诈骗数额最高的为4600元,当时只有一名被害人报案。我院在办理该案时,针对其案发时间较长,有些被害人没有及时报案,侦查机关没有及时固定证据等问题,依法要求侦查机关充分取证,使案件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为案件的正确办理打下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2.依法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案。本案犯罪嫌疑人吴某涉嫌诈骗的事实清楚,但依据XX年新的诈骗罪司法解释,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提高为5000元,我院依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及刑诉法关于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规定,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嫌疑人吴某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3.积极延伸办案职能。我院在办理该案时不是机械地就案办案,而是依法积极延伸办案职能。鉴于犯罪嫌疑人吴某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依法督促其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同时,鉴于诈骗罪、盗窃罪等是常见的多发性侵财犯罪,联系辖区内的相关机关共同做好居民的宣传、预防教育工作,让其既做到遵纪守法,又学会防范措施,提高群众的安全感。此外,由于本案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吴某刑事拘留后因相关物价鉴定没有及时做出,报请我院审查批捕时已超期三天,依法对侦查机关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以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启用后,侦查监督办案程序及法律文书格式均与之前有一定的不同,我院及时改变原有的办案模式,积极适应新的办案要求。在办理犯罪嫌疑人吴某涉嫌诈骗案时,严格按照新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所制作的审查逮捕意见书格式、结构均符合要求,且层次清晰,语言简洁流畅,最终使该法律文书得到上级院的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