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告知书_行政许可书面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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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告知书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申请人不必要的损失,本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在申请本项行政许可时尚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聘用有关人员的,申请人如向本行政许可机关承诺在取得(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6个月),保证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聘用人员,并向我局签署和提交下列承诺书,在申请人的其他条件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况下,我局可以批准其行政许可申请,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我局在此声明:我局按照上述第二条的规定批准行政许可申请,只是为了便于申请人可进一步办理准备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的有关事宜,申请人在兑现承诺并取得我局书面核准之后,才具备开展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的资格;否则,我局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申请人的承诺对申请人予以查处。
四、申请人在按照上述第二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只要全面履行承诺,我局在收到申请人核准申请书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准许申请人正式开展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经营活动的核准书。但如申请人履行承诺的行为达不到本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我局有权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深圳市交通局
申请人承诺书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深圳市交通局:
鉴于本申请人(承诺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行政许可时,尚不完全具备取得该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申请人为了先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办理从事本许可事项经营的其他有关手续,谨在此作出以下承诺:
一、关于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聘用
申请人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 天内,根据《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聘用有关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具体承诺附页填写;如已根据该实施办法的规定聘用有关人员,应在此注明。
二、关于申请材料的补报
申请人承诺在聘用有关人员后 个工作日内,补报符合《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申请核准申请人已具备开展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的资格。
申请人同意: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向申请人作出的上述书面核准文件,是构成本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决定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且只有在取得该核准文件后,申请人已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才开始发生效力,申请人才具备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经营活动的完整资格。为此,申请人保证:在未获得书面核准的情况下,申请人不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
三、关于法律责任
申请人如不履行上述承诺或者履行行为不符合《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有权撤销已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如果本申请人在未获得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核准的情况下已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可按无证经营予以处罚。
谨此承诺。
承诺人(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