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_潍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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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办理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5月施行)第三十八条:“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2.《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一、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下同)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3.《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鲁政办发〔2008〕16号)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三、申请条件
(一)实物配租的条件
1、低收入家庭
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低收入标准线;无私有住房;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市区常住户口。
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060元,低收入标准线为26401元。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无私有住房;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市区常住户口。
符合上述条件的3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也可申请实物配租。
3、新就业人员
无私有住房;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未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4、外来务工人员
无私有住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5、外来创业及从业人员
无私有住房;在潍坊市区建厂、购置或租赁商业房(门头房、写字间等商业用房)或在潍坊市区开办企业。
6、市区机关、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
无私有住房;正式在编在职人员;现工作单位工作时间5年以内(限5年租住期限)。
(二)租赁补贴的条件
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低收入标准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线;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市区常住户口。
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低收入标准线、无私有住房的3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也可申请租赁补贴。
2015年住房困难标准线为人均20.75平方米。
四、提报材料
(一)低收入家庭(单身)
1、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他中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
2、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由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潍坊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有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3、申请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籍的,除申请人外,其他家庭成员需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未享受住房保障的证明。
4、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已婚,提供结婚证;单身人员对婚姻状况做出承诺。
租住直管公房的对象申请实物配租,须提供与直管公房产权单位签订的在实物配租后腾退直管公房的协议。
(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除不提供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外,其他材料与低收入家庭相同。
(三)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1、所在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2、所在单位出具担保书;
3、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本人及家庭成员《潍坊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4、工作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可出具由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
5、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6、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已婚,提供结婚证;单身人员对婚姻状况做出承诺。
(四)外来创业及从业人员
1、建厂、购置或租赁商业房的人员
(1)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本人及家庭成员《潍坊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建厂立项文件、购置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置的且取得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开办企业的外来人员
(1)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本人及家庭成员《潍坊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其企业职工由企业统一提供身份证、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关、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
1、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本人及家庭成员《潍坊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2、单位出具的工作关系及现单位工作年限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已婚,提供结婚证;单身人员对婚姻状况做出承诺;
4、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五、申请时间
1、实物配租:常态化受理,在有空置房源的情况下,实施随报随分,先报先分,无房源时,纳入轮候。
2、租赁补贴:每季度首月1-15日。
六、申请审查程序
(一)申请材料的审查
1、低收入家庭(单身)
申请人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报,填写相关表格,提报有关证明材料。审查程序为社区居委会--街办--区住房保障(分别不超过5个工作日)、民政部门(不超过10个工作日)--市住房保障部门,内部流转审查,最后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公示后发放资格证明,享受保障。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申请人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报,填写相关表格,提报有关证明材料。审查程序为社区居委会--街办--区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内部流转审查,最后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公示后发放资格证明,享受保障。
3、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外来创业及从业人员、市区机关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
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格,提报有关证明材料。审查程序为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内部流转审查,最后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公示后发放资格证明,享受保障。
七、保障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补贴标准如下:
1、实物配租。60平方米以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免收租金,其他低收入保障对象按实际面积收取市场价40%的租金,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和外来务工、外来创业及从业、机关、事业单位新入职保障对象按实际面积收取市场价70%的租金;超出60平方米的面积,按市场价计收租金。
2、租赁补贴。户口在寒亭区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单身)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6元,其他低收入家庭(单身)补贴3.6元。有私有住房的保障对象,按照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差额部分计发补贴。无私有住房的保障对象,按照保障面积标准计发补贴。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寒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管理科;潍坊栋海热力有限公司。
(二)电话咨询:0536-7277811;0536-8679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