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_四川省企业养老调整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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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关于2012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我省2012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2012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确定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合并简称“企业退休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退休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普遍调整

每人每月先增加115元,再按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增加3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累计缴费年限先按月计算,换算为年,下同)。

(二)适当倾斜

属下列情形的企业退休人员,先执行普遍增加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原两航起义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人员,每月增加100元。

2、建国后至1953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每月增加40元。

3、原个体工商业者,每月增加40元。

4、年满7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月增加40元。

5、在退休前具有省级有关部门核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高级政工师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资格证书(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也可凭国家有关部委、总公司核发的证书),在退休前仍被企业聘用并发给聘用证书、聘用通知人员,每月增加160元。上述高级职称人员中在2000年底前退休的人员,每月再另增加100元。

6、2011年度内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新增退休人员,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艰苦边远地区的范围和类别,按国人部发[2006]61号及川人发[2007]8号文件规定执行。

7、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三)本次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企业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三、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外,主要从各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列入2012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各地要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要求,进一步强化市(州)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力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政策及时足额兑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征缴、清欠工作,努力提高自求平衡能力。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由省社会保险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局统一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四、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项目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企业退休人员截至2012年1月1日仍在服刑、劳教、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有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的范围,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87号)的规定认定。

(四)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年龄,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确认记载的数据为准,视同缴费年限按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确定,年龄按实际周岁确定。

五、切实做好增加基本养老金工作

(一)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集中力量,落实责任,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抓紧组织实施,在2012年国家“两会”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

(二)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工作调度要求,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保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在3月15日前将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完成情况,包括各市(州)本级和县(市、区,含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增加人数、平均增加水平、资金数额及资金渠道解决方案等专题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各地在本次增加基本养老金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不得将其他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解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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