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中医院处方销毁管理规定_卫生院处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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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中医院处方销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寿县中医院处方销毁管理规定
根据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处方保存年限规定:普通处方、儿科处方、急诊处方1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医疗保险处方)2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3年。保存时限有时差时,以保存时间长的为准。
处方保存到规定年限时,严格执行处方销毁手续。处方在销毁前要认真进行核对,不得将不到期限的处方销毁。
处方必须经过审批后方可销毁,任何人不得私自撕毁、销毁处方。
处方销毁的时间、地点、监销人由医院统一安排。处方销毁的方式必须选择焚烧、化浆等直接毁形的方式进行销毁,不得以丢弃或作为废品出售等方式处理。
医务处组织、协调处方销毁工作,药剂部门要认真落实处方销毁的各项工作。
处方在销毁时,必须由两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对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销毁后要做好销毁登录,监销人要进行双签字,销毁记录不得出现补记录的现象。
处方销毁申请和处方销毁记录要永久保存,以备查。处方销毁申请程序:由处方保管人向药剂科主任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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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中医院处方销毁管理规定
申请,药剂科主任填写寿县中医院处方销毁申请,报医务处、分管院长审批,由药剂科与医务处执行销毁。
第十一条 处方销毁记录要求:
(一)处方销毁记录必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签字正规,不得有涂改、代签名现象。
(二)记录项目要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准确。
(三)记录填写方法:
1.类别:(1)普通处方,(2)急诊处方,(3)儿科处方,(4)第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医保处方),(5)麻醉处方、第一类精神药品 2.年限要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3.张数和金额要用阿拉伯数字填写。4.报批日期、销毁日期、销毁地点要详细。5.监销人必须是两人,并均签全名。
第十二条 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管理办法中的关于处方销毁的规定,业务分管院长,医务处,药剂科必须加强对处方销毁申请和销毁记录等项工作的管理。
第十三条
销毁申请由医务处保存,销毁记录由药剂科保管。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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