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土垃圾_渣土建筑垃圾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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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新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区各有关部门、直属单位、驻区单位:

经管委会领导同意,现将《镇江新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部门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镇江新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 镇江新区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牵头负责新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工作,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管理。

(二)根据新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和调剂建筑垃圾回填和利用。

(三)负责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统一设置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建设、规划、执法、公安、国土、交通、公用建设公司等单位和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区执法局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具体为:

(一)城乡建设局

负责建筑工地的文明施工管理。

1.区内招标工程必须督促业主单位在招标时对建筑垃圾处置增列文明施工措施费(0.6元/方),并不予以下浮,对奖对罚。

2.加强管理,所有建筑工地必须按规定建好围墙,场内道路硬化,配备冲洗设备,严禁带泥上路,专人对进出道路清扫保洁。

3.非政府性工程以及在市区招标工程,由城乡建设局协调市招标办增列上述费用。

(二)行政执法局

负责场平工地的文明施工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1.所有场平工程运输车辆须密闭运输,按规定场内道路硬化,专人清扫保洁,配备并使用冲洗设备,确保道路清洁无扬尘。

2.会同城乡建设局在施工许可证发放前,责成各中标单位向镇江市渣土协会新区分会缴纳道路硬化保证金(每个出口3万元)和环境卫生保证金(每个出口2万元)。

3.坚持日常巡查,发现渣土污染等违规行为除按有关法规处罚外,视情节扣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由市渣土协会新区分会扣除相关保证金。

4.对经过处罚仍不及时清除道路污染的,由行政执法局组织环卫队伍强制清扫冲洗,清扫费用按0.3元/㎡计算,冲洗费用按每车水500元计算。相关费用从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措施费和环境卫生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从文明施工措施费处罚金中收取。

(三)公安分局

负责区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保障,依法查处不加盖运输建筑渣土车辆,并依法禁止非法或违规车辆承运建筑渣土。

(四)国土分局

采取措施,预防偷挖土地资源和未经批准向已经征用的国有土地上倾倒各类建筑渣土。

文明施工措施费由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局和公用建设公司实行考核,考核结果抄送业主单位和审计部门,根据考核情况实施扣罚。道路硬化保证金和环境卫生保证金由行政执法局直接考核扣罚。

(五)三镇两办

渣土处置施工合同签订前,三镇两办要自觉让各施工(运输)单位到行政执法局或行政执法局委托的城管办办理手续,并督促各施工企业落实各自硬化、清扫、冲洗等措施。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政府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积极进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开发和利用。

第七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综合利用等设施,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建设。

第八条 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或者拆除合同签订前,向区执法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租用他人场地的,则应提供与建筑垃圾消纳场的使用协议);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区执法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单位未设置有建筑垃圾消纳场的,上述条件中有关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申请材料不需要提供。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因建设施工、拆除(迁)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在指定的地点或区域单独存放,不得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房(箱、桶)。

第十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工地出入口和消纳场地出入口,必须采取硬化措施并配备冲洗设备,车辆不得带泥上路,在运输建筑垃圾的道路上,应配备足够保洁人员,及时清洁、冲洗路面,每日十八时前必须清理完毕。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擅自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从事有噪声的装卸及运输作业。第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核准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地点(消纳场所)进行弃置,不得乱倾倒。运输中应当保持整洁、卫生和车况良好,保持密闭状态,不得超载或带泥行驶,不得丢弃或者沿途抛、洒、扬、滴、漏建筑垃圾,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四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或者车辆应当服从区执法局、公安分局等部门的依法检查。

第十六条 承运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加强对运输车辆全密闭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设施完好、整洁,并保持车身整洁,各种标识完好。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制度。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新区价格部门核定并公布。

凡要求减免建筑垃圾处置费的,须报经新区管委会批准。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地的管理人员,应做好核准文件的查验工作,合理安排倾倒,及时平整场地,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工程建设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完毕,工程需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处置的,建设单位或者受委托的处置建筑垃圾单位应当及时与区执法局联系,经执法局具体确定。对延期处置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区执法局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拒绝或阻碍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拖欠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举报乱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权利。凡举报属实的,将对举报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二十五条 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或者乱倒建筑垃圾的,除由区相关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外,有关责任者还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区执法局通知有关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六条 区执法局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二十七条 区执法局及其他所属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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