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及其(全文)_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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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及其
推荐办法的公示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等相关规定,本建筑区划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本建筑区划物业类型分布的具体特点,考虑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性和不同物业类型专有部分的分布比例,现就本建筑区划业主大会的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委员候选人条件及选办法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本届业委会拟由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名。
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条件:
(一)年龄在65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业务;
(四)具有法律、工程、经济、管理、财务等物业管理相关专业知识;
(五)办事公道,作风民主,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六)组织协调能力较强,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八)无侵犯本建筑区划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九)。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拟采用下述第项办法产生:
(一)筹备组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二)筹备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三)占总人数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被筹备组正式向业主大会会议提名为候选人的,其在筹备组中的工作自行终止。由此造成筹备组工作人员缺额需要补充的,由筹备组从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
本公示期为日,自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业主如对上述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年月日时之前向筹备组书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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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示。
瑞景光华首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章)
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