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_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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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一、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条件:
1.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50%物业总面积;
2.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不达50%总面积,但自第一个业主入住之日满2年。
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成立业主大会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三、筹备组成员
1.业主直接推举的业主代表;
2.建设单位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认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四、筹备组的筹备工作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2.提出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3.登记和确认业主身份;
4.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草案;
筹备组在首次业主大会前15日前,将上述内容书面在小区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五、业主委员会自当选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1.六、房地产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备案资料起7日内,协助业组委员会办理刻制印鉴的相关手续。
《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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