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秦汉时期法疏亦密观点_秦汉时期历史知识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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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秦汉时期“法密亦疏”的观点及其启示
2012级历史学一班 学号 201232(湖南大学岳麓书院 湖南长沙 410000)
论文摘要 秦汉时期法律制定日趋严密,统治者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管制人民,加强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的统治。但现实情况下,法律条文规定的越细,官员操作的空间越大;死刑条文越复杂,贿赂就会越明显。由此可见,字面上的法律未必能落实下去,没有制度的约束,要靠执法的人做到是很难的。因此,便产生了“法密亦疏”的观点,引起了本末倒置的现象。同时,我们也可以进一步在此观点的基础上挖掘其内涵,以史为鉴,服务于当代。
关键词 法密亦疏 秦汉 封建君主专制统治 法制建设 目录 一 秦汉时期法律严密的历史背景;
二 “法密亦疏”的历史事实依据及其影响;
三 “法密亦疏”对当代的启示。
引言 “法密亦疏”的观点在王夫之的名作《读通鉴论》卷一•二世〈六〉篇中提到过,但当代对这一观点的研究不够深入,更多地侧重于“法当密,亦不能疏”的说教,并没有深入了解“法密亦疏”的内涵,更不知道“法密亦疏”与“法密不疏”层层递进的关系,从而也没从根本上解决执法必严的问题。本论文将为史学及法学研究者提供关于“法密亦疏”观点的由来,并从史学的角度为当代法制建设提出一些个人之见。
正文 一 秦汉时期法律严密的历史背景
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政统一六国。“古之帝者,地不过千里,诸侯各守其封域,或朝或否,相侵*,残伐不止,犹刻金石,以自为纪。古之五帝三王,知教不同,法度不明,假威鬼神,以欺远方,实不称名,故不久长。其身未殁,诸侯倍叛,法令不行。”[1]由此可以得知,当时秦国认为周王朝所采用的封邦建国制度造成了春秋战国时的*,而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诸侯王“或朝或否”、“以自为纪”,不把周天子放在眼里。当时秦朝在此前任用商鞅实行变法的基础上达到了“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於公战,怯於私斗,乡邑大治。”[2]的局面,使其国力强盛,在众多措施中最重要的一点则是“为田开阡陌封疆”,这一措施标志着封建土地私有制为政府所承认,加速了秦政权向封建王朝的转变,这就为秦王朝加强封建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提供了经济基础,为了保护统治阶级本身的利益,秦朝统治者必须制定严密的法律制度来规范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使之朝着有利于巩固统治的方向前进。
从理论角度上来说,秦朝统治者推崇法家的思想,法家思想家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在秦夺得政权之后,必然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法家思想,制定严密的法律也就不足为奇。秦朝灭亡之后,汉高祖建立西汉,尽管刘邦君臣煽动天下对秦朝和秦始皇的无限仇恨,但他在法律的有关统治策略上,不但没有完全抛弃秦朝旧制——“秦制”,相反,他在立法中直接继承和吸收了大量的秦朝法律的内容,基本上沿袭了秦朝的法律制度,这就是后人所讲的“汉承秦制”。汉朝初定天下时,汉高祖就命令萧何起草制定《汉律》。起草共有九章,这就是著名的《九章律》,它包括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九篇,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更加利于中央集权的统治。
二 “法密亦疏”的历史事实依据及其影响
“项梁有栎阳逮,蕲狱掾曹咎书抵栎阳狱掾司马欣而事得免”。[3]从中可得知,司马欣在担任栎阳狱掾的时候,有恩于项梁。司马欣似乎才能有限,但被项羽封为塞王,当刘邦率军平定三秦时,他未作多少抵抗即投降;在刘邦在彭城被项羽大败时,他又叛投了项羽;当韩信去攻打齐国时,项羽派他随大将龙且救齐,结果龙且被韩信击败杀死,司马欣自杀。如此看来,似乎他被封王,更多是项羽要报恩而非源于他的能力。[4] “其他请托公行、货赂相属,而不见于史者,不知几凡也” [5],说的就是请托和行贿受贿盛行。但司马欣只是一个类似于今天的陪审员身份,官职不能算高,收到书信就可以替别人脱罪。那么对他地位更高,权利更重的人,你如何去控制他不去贪赃枉法呢?所以说,法律条文规定的越细,官员可操纵的空间就越大;死刑条文越复杂,贿赂就会越明显。既然可以通过巧立名目来使人逃避刑罚,那么皇帝的权利就被转移到了小小的陪审员手中了。
西汉末年,“南阳诸刘屡杀人,而王莽不能问”也是因为“法密吏重有以蔽之也”。王莽身居朝廷要职,对于南阳的刘氏,却没有任何办法处理。一方面反映出汉代法律的较为规范化,但更多地则反映出下层官吏玩弄手中的权力。不仅是秦汉时期,在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人治的环境下,这种现象很普遍。清代散文家方苞在其文章中提到过“凡死刑狱上,行刑者先俟于门外,使其党入索财物,名曰‘斯罗’”、“ 部中老胥,家藏伪章,文书下行直省,多潜易之,增减要语,奉行者莫辨也。”、“凡杀人,狱词无谋、故者,经秋审入矜疑,即免死。吏因以巧法。”[6]等等例子,都是低级官吏操纵手中权力的典例。因此,法律越严密,下层官吏手中的权力越大,“宽斯严,简斯定” [7],此严彼松,但条文之间的差异却不大,那么就下层小吏可以涂改来混淆。由此一来,完全违背了统治阶级的本来意愿,反倒对政治造成了意外的影响。
三 “法密亦疏”对当代的启示
柏杨说过,中国人很有道德,但都在纸上。封建统治者在制定法律之时,并没有考虑到人治社会这一基本事实。古代中国的人治环境,法律常常不过是具文而已。统治者希望依靠各级官吏来管理民众,但没有想到,正是这些下级官吏滥用手中的权力,大开私家之门。
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格雷则提醒,人们“应该在法律渊源的基础上,而不是在自己喜怒哀乐的基础上,来决定法律规则是什么。”[8]上行下效。事实上,就像前面说的,封建时期的下级官吏们正是根据自己的喜怒哀乐来随意解释法律(尽管法律已经成文)。由此,不难得出“法律严密在一定条件下并非好事”的结果。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有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传统的人治治理模式,始终摆脱不了一个问题:谁来监督执法者?下层官吏本身作为执法者,任意对执法行为打折扣,违背了法律的权威性,封建统治者注意到了法律的规范,却忽视了人治社会这一本质事实,没要想到人事作用在执法过程中的影响,事实上,这种影响之大是有目共睹的。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随之而来的是法律建设的高潮。尽管我国法律制定日益完善,但是这其中出现的问题仍是值得思考,以前重庆市委书记***为例,“***在王立军事件和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案件中的错误和责任,且在上述两起案件(事件)调查和复查过程中还发现了***的其他违纪线索,中央决定,停止***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并由中央纪委对其立案检查。”[9]***作为政府部门的高官,不但不以身作则,贯彻法律,竟然还出现了践踏法制的种种恶行。一方面,***犯罪行为隐秘;另一方面,也是缺乏对执法者的必要监督。由于没有看到这一方面的作用,使我们在制定法律时把过多希望寄托于执法者对自身的道德约束上。
我们现今如何做到对执法者的监督呢?“随着形势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不断提高,所以立法工作必须加强,不能削弱。进一步加强监督是今后人大工作的重中之重,尤其是要加强对执法者的监督。同时,要更加发挥我们人大代表的作用,完善落实代表服务的保障机制,加强深入基层调研,加强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询问和质问,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促进我国民主法制更加完善,真正化解各种矛盾,促进社会和谐。”[10]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我国的政体优势,发挥各级人大和人民群众的作用,逐步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各个方面,而不仅仅是“法密”却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
结语
中国历史文化悠久,法制建设史深远而长久,但法制建设并没有带来预期的效果,很大程度上还是“法密亦疏”的缘故,在当代社会,法律建设是社会生活的重中之重,如何避免出现古代法制建设的畸形发展,是我们应该着重注意的问题。因此,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时,更应该加强对执法者的监督。
注释 [1]周予同主编:《中国历史文选》,《秦始皇本纪〈史记〉节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87页。[2]司马迁(西汉):《史记商君列传》。
[3]王夫之(清):《读通鉴论〈上册〉》卷一•二世〈六〉篇,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七页。
[4]http://hi.baidu.com/《燕京都市报数字报》。
参考文献
1、张未然著:《神仙世界与法律原则——法律人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吕思勉著:《秦汉史》,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