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集团公司职工购建住房政策性贷款暂行办法(材料)_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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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洲坝集团公司职工购建住房政策性贷款暂行办法 中葛城管字(2000)第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鼓励职工购、建住房,规范职工住房贷款管理,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购、建住房政策性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集团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有关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为职工个人(借款人)在葛洲坝城区内购、建住房而发放的专项贷款。
职工购、建住房是指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全额集资建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贷款的资金来源是集团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职工贷款的原则是:先存后贷、存贷挂钩,抵押保险,分期偿还。
第五条 职工贷款以其有价证券或房产抵押加阶段性担保的方式实行。
第六条 用房产作抵押的,须办理抵押登记和房产保险。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凡集团公司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全额集资建房的职工,均可申请本项贷款。
第八条 贷款条件。借款申请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宜昌市城区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集团公司职工;
2.借款人夫妻双方及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率达到70%(含70%)以上;
3.具有购、建一套自住住房总价款50%以上的自筹资金;
4.有贷款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
第九条 每对夫妇只能享受一次本项贷款。
第十条 借款人应向集团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1.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购买住房或集资建房的合同;
3.贷款银行确认抵押物的证明;
4.自筹资金或预付房款的证明;
5.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在下列“可贷款额度”和“最高限度”内,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实际贷款额度。
1.可贷款额度=(借款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之和×30%×12月+夫妻双方年公积金之和)×贷款期(年);
2.贷款最高限度为:购买一套住房总价的50%。
第十二条 为了支持职工购、建住房,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可以开放职工贷款:
1.职工所在二级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率未达到70%,但其所在的三级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率达到80%并经其所在单位推荐的,可准予贷款。
2.夫妻双方任意一方住房公积金归集率达到70%即可按其购、建一套住房总价的25%准予贷款。
3.现役军人和烈士的配偶,只要其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率达到70%,即可按购、建一套住房总价的50%准予贷款。
4.配偶无固定工作的职工申请办理贷款,可参照本条第2款执行,但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出具证明材料。
5.连续三年住房公积金归集率达到100%的单位,其职工购、建住房,既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又可按规定申请职工贷款。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最长期限为10年。
第十四条 职工贷款利率按发放贷款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现行贷款利率:5年以内按4.14%/年计息,5年以上至10年按4.59%/年计息。如遇国家利率政策调整,于次年元月1日起相应调整本项贷款利率。
第四章 贷款手续
第十五条 借款人需填写《职工购、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表》,由夫妻借款人所在双方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借款人持借款申请书一式四份连同第十条规定提供的资料报集团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七条 借款人持集团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通知书到委贷银行办理借款手续: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和房产保险手续;
2.借贷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并予以公证;
3.借款人出具借款借据,由委贷银行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 凡办理本项贷款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办证费、产权抵押登记费、保险费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五章 贷款的支用、偿还和收回
第十九条 贷款的支用
用贷款购房的,由贷款方根据购房合同和借款人的取款凭据,以转帐方式将贷款如数划转到售房单位银行帐户;用贷款集资建房的,委贷银行以转帐方式将贷款如数划转到建房单位,按首先使用自筹资金后使用贷款资金的原则支用。
第二十条 贷款的偿还
借款人从贷款发生的次月起按月均还贷款本息。借款如跨月均还的,按银行规定计收滞纳金。
1.本息按月均还公式:
月本金均还数=贷款总额(本金)
贷款期(月)数
月利息均还数=贷款期(月数)+1×贷款总额×月利率
2×贷款期(月数)
2.可用现金还款,也可由借款人工作单位代扣代交;
3.借、贷双方约定的其它还款方式。
第二十一条为了鼓励提前还清贷款,凡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者,贷款方按实际的贷款期限计算利息。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借款人财产的法定继承人或受赠人或接管人应继续依法履行借款人与贷款方约定的有关事宜,并与委贷银行签订补充合同。
第六章 贷款的抵押
第二十三条 抵押手续
1.借款人可将购、建的住房或有价证券等作为贷款的抵押物。用购、建的住房作抵押的,必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证登记手续;
2.抵押房产的现值以购、建住房所列价值或购、建住房合同所证明的价值为准,其抵押额为房屋现值的70%;有价证券的抵押额为其票面值的90%;
3.借款人(即抵押人)以共有权的住房设定为贷款的抵押物,须征得其他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抵押额以抵押人拥有的产权份额为限;
4.抵押物(房产)在抵押期间,借款人(即抵押人)无权出租、拆毁、转让、变卖、馈赠或再抵押;
5.借款人以购、建的住房作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前,应以购房人(即借款人)签订的购房合同的全部权益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手续。在此期间,贷款方为该购房合同的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购房人无权转让、变卖该合同所具有的全部权益。同时借款人应出具在商定期内向贷款方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保证书。
6.抵押人(借款人)与抵押权人(贷款方)应签订抵押合同,并与借款合同同时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失效。
第二十四条 抵押人违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抵押物收回贷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按照宜昌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内容,需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在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委贷银行、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法庭)提出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