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卫生费征收管理办法22(版)_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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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城区居民垃圾清运服务处理费

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区居民垃圾清运服务处理费征收管理,保障城区环境卫生整洁,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享受环卫服务的居民户,居民垃圾清运服务处理费的征收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居民垃圾清运服务处理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向居民收取的居民生活垃圾清运和垃圾处理费用。

第四条 本市城区由自来水公司供水的居民用户应缴纳的居民垃圾清运服务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

直接从天然水体取水的居民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缴纳服务费,仍按原办法执行。

居民垃圾清运服务处理费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审批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城区居民户在缴纳水费时,应当一并缴纳居民垃圾清运服务处理费。一户一表用户按单双月缴费,集体表用户按月缴费。用户也可一次性缴纳。

第六条 集体表用户应缴纳的居民垃圾清运服务处理费,由水表户主单位按实际入住户数向用户收取后,统一向供水企业缴纳。实际入住户数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供水企业、水表户主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共同核定。

实行物业管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的住宅小区,居民垃圾清运服务处理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从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直接向供水企业缴纳。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业主重复收取居民垃圾清运服务处理费。

第七条 烈属、五保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且未再就业的用户,按规定标准随水费缴纳的居民垃圾清运服务处理费后,凭相应证明材料、缴费票据到指定地点办理减免退费手续。

第八条 供水企业代收居民垃圾清运服务处理费,应当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与水费征收实行一票制(居民垃圾清运服务费仍按行政事业票据进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供水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取的居民垃圾清运服务处理费全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第九条 居民垃圾清运服务处理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部门预算安排支出,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条 对居民生活垃圾自收自运的单位,由供水企业按实际应收标准代收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向自运单位返还清运成本。

第十一条 城区居民拒缴垃圾清运服务处理费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7年6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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