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流转方式_林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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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流转的操作方式
一、林权流转的形式
包括林地出租、转包、林地入股、互换、转让等5种。
二、林权流转的原理、范围、程序及申请材料
(一)流转遵循的原则
(二)流转范围
1、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依法流转
①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②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林地使用权。
③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确定的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权。
2、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
①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② 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拟征用、占用的。
③ 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④ 未申请办理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⑤ 国有林。
(三)流转的程序
1、双方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2、县林业产权中心审核受理;
3、公告流转的林地、森林、林木的基本情况。
4、组织流转实施。
5、签订流转合同。
6、办理林权证变更登记或换发林权证。
(四)申请材料
1、流转双方书面申请;
2、双方个人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
3、林权证
林权证属共有的,还应提供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林权证属于集体的,还应提供资源资产评估部门的评估报告,和村民大会投票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决议。
三、林权流转的有关法律规定(《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1、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时,其流转方式、流转底价等,应当提前30天在本村进行公示,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以权属变更的转让方式流转农户承包经营的林地使用权时,流出、流入双方达成意向协议后,应当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流转申请,征得发包方同意,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新合同;
(二)流入方资信情况、林业经营能力;
(三)流入方身份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3、国有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原则上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严格审核,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
4、协议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流转双方依法协商;
(二)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资源采取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其流转价款不得低于底价。
5、流转过程中实物量核查、价值评估、招标、拍卖等发生的费用,由林权流出和流入双方协商承担。
6、流转合同共1式5份。由流转双方各执1份,发包方备案1份,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执1份。
7、林权流转后,流转双方应当依法持流转合同等相关资料及时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林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8、下列林权流转,当事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进行变更登记。
(一)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以及林地使用权流转的;
(二)非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以及林地使用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当进行林权变更登记的。
申请变更登记应由流入方会同流出方共同申请办理。
9、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时,流转双方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流转合同;
(二)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限、面积及附图,现有林木资源状况,包括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三)除森林、林木外的其他附着物现状;
(四)原林权证书;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