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婚姻登记工作面临的转型与挑战()_婚姻登记工作中的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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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婚姻登记工作面临的转型与挑战
作者:颜领章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一个历史的改革和转型时期,从生产力到生产关系,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都在发生深刻的变革。作为社会的基础工作,婚姻登记工作正面临一个前所未有的转型与挑战。从社会发展的视角来研究婚姻登记工作十分必要。笔者从改革与适应的角度就婚姻登记与社会转型的问题探讨如下:
一、传统婚姻思想与现代理念相互融合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关系是社会的基础关系。婚姻家庭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形成起来的,确立和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上层建筑,是人类告别蒙昧的标志。性别的差异和性的吸引是产生婚姻的原动力,用社会手段对两性关系予以规范,是人类婚姻区别于动物的特质。人类婚姻文明的发展史,也是一部人类文明的发展史。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源远流长。有文字记载的婚姻家庭规范,上可追溯至西周时期。我国近三千来以来实行的是以“六礼”为基础的聘娶婚。所谓六礼是指成婚必须的严格的礼仪程序,包括纳采、文明、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聘娶婚是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主要结婚方式的婚姻制度规范。《周礼》中说,“婚礼者,将合两性之好,上以祀宗庙,下以继后世也。”这种以宗法伦理为基础的婚姻观念深入人心,至今在民间仍有很大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5月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建立了以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为核心理念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并通过婚姻登记制度保障其实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婚姻包含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婚姻家庭制度在社会中的基础作用越来越突出,婚姻的民事权利性质越来越明显,公民在婚姻中的个体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婚姻登记工作变革的呼声也越来越迫切。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婚姻登记条例》,取代《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现了婚姻登记制度的重大转变。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构想,在婚姻家庭领域提出了构建和谐家庭的理念;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出了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要求;对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
我国婚姻登记工作已经处在一个传统观念影响深远,改革要求日益迫切的时期。婚姻登记的社会基础、社会职能、工作领域和工作要求正在面临重大变革,社会发展对婚姻登记工作提出了全新挑战,我国的婚姻登记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和发展轨道。
二、婚姻登记社会基础重大变革
婚姻登记是社会事务工作,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决定和推动婚姻登记工作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的经济结构,财富数量,社会阶层,各种社会经济基础因素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从而对婚姻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婚姻登记工作只有不断调整完善,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对婚姻家庭权利的全面保护推动婚姻法律制度的改革和保障内容的完善
建国初期,我国刚刚废除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婚姻登记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和男女平基本原则,确认合法夫妻关系,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消除旧婚姻制度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权运动的发展,公民权利的保障日益受到重视,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后重新颁布,保障内容从维护合法的夫妻关系,向保护夫妻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型婚姻家庭关系延伸,内容更加全面。
(二)社会财富和个人财富不断增加,公民财产权利意识日益觉醒,对财产权利保护日益重视
建国初期,社会财富和公民的个人财产都很少,妇女在经济上尚未完全独立,人们的财产观念意识比较淡漠。随着我国逐渐进入小康社会,公民个人所拥有的生产和生活资料数额开始增加,不少社会成员拥有的财产数量达到成百上千万。婚姻关系是分割和共享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关系。为了防止财产流失或者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公民开始重视确立合法的婚姻关系以及在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开始重视通过婚姻登记来维护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追求高质量的婚姻生活及妇女经济地位的独立,导致婚姻家庭解体速度加快
随着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人们对婚姻的要求逐渐提高,开始追求高质量的婚姻生活,价值的多元化使社会对离婚的态度越来越宽容,离婚不再成为难以逾越的心理鸿沟。同时,随着妇女经济上的独立,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开始平等,妇女在经济上依附于男性,缺少对婚姻主导权的情形逐渐消失,妇女提出离婚的数量大大增加,有的地区女性提出离婚的比例已经超过男性。死亡的感情再也无法借助婚姻的外壳继续存在,感情破裂夫妻婚姻结束的机率大大增加,结束的速度也越来越快。目前尚无法判断当前离婚率大幅上升对社会的影响。但是,单亲家庭对未成年子女的负面影响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注意,对离婚人群的人文关怀逐渐被社会所重视,加强对濒临死亡婚姻的挽救成为婚姻登记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四)公民法律意识觉醒,对行政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的推进,政府作为权力执行机关,受到公民监督的理念深入人心,公民在从事各项社会事务时逐渐关注政府的服务质量,要求政府机关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强。婚姻当事人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各个职业,需求各不相同。加之婚姻是终身大事,对公民个人意义重大,公民对婚姻登记机关的政务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效率、服务环境、服务氛围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婚姻登记社会职能逐步明确
婚姻登记是保障婚姻法实施的社会事务工作。婚姻登记的职能在于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婚姻家庭。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登记的职能正在不断加强拓展,由单一化向系统化发展。按照作用划分,形成了保护、稳定、宣传和推动四个方面的职能:
(一)保护职能
婚姻登记是行政执法工作,履行法律的保护职责是婚姻登记的首要职能,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保护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保护老人、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受当事人利用违法婚姻的侵害。为一方在对方违反夫妻权利义务时用《婚姻法》维护自身权利提供法律武器,一方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违反扶养义务,使用家庭暴力或者遗弃行为时,另一方可以通过请求损害赔偿维护自己的权限。子女被遗弃,老人再婚受到子女阻挠时,可以用婚姻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父母履行扶养教育义务,要求子女不得干涉自己的婚姻自由。
(二)稳定职能
人类社会由家庭组成,家庭以婚姻为基础。因此,婚姻的稳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婚姻登记作为实施《婚姻法》的重要方式,另一重要职能就是通过稳定婚姻,稳定家庭,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婚姻登记的稳定职能体现在,保证夫妻双方有良好的关系,子女有健康的成长环境,家庭有稳定的经济基础,每个家庭都能够和睦,减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减少违法犯罪,推动整个社会快速和谐发展。
(三)宣传职能婚姻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法律。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既包括依法登记,也包括婚姻家庭中夫妻地位平等,家庭成员相互扶养,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婚姻法的贯彻实施离不开婚姻法律的宣传。婚姻登记宣传职能的主要内容是宣传婚姻登记办事内容和婚姻家庭法律,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和法律后果,清理思想中残留的旧的封建婚姻观念。
(四)推动职能
婚姻法不但是一部民事法律,同时也是一部促进婚姻家庭文明建设的法律。推动文明婚俗改革和社会主义婚姻文化建设,是提升婚姻登记工作的必然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有义务通过加强婚姻领域的文化建设,推动文明婚俗的改革,通过自身工作,潜移默化地感化婚姻当事人,对社会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四、婚姻登记工作领域全面拓展
长期以来,不但大多数当事人,即使在民政部门内部,不少人都对婚姻登记工作的认识存在很大误解,认为婚姻登记就是颁发结婚证和离婚证。不少婚姻登记机关的认识也停留于此。这种将婚姻登记简单化的认识损害了婚姻登记工作的严肃性,降低了婚姻登记工作的社会作用,对做好婚姻登记工作,发挥好婚姻登记的社会作用是十分有害的,有必要予以澄清。婚姻登记工作的性质,从法律部门的角度讲,是一项执法工作;从行政法的角度讲,是一项行政确认工作;从社会管理的角度讲,是国家实现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从工作宗旨的角度讲,是一项公共行政服务工作;从历史沿革的角度讲,是一项传统的民政工作。因此,婚姻登记工作有丰富的内涵和重要的作用,绝不是简单的登记和办证。新时期的婚姻登记工作,正在通过全面拓展服务领域,形成立体化服务格局,实现自身社会职能。具体如下:
(一)从办理登记向婚姻成立前后延伸
传统观点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就是办理婚姻登记。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登记不再是一项阶段性工作,从为结婚和离婚当事人办理登记和颁发婚姻登记证,转变为向婚姻当事人提供长期服务。主要表现为,向适婚公民提供婚姻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婚姻,提高未来婚姻的质量;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创办婚姻家庭学校,帮助新婚夫妻度过婚姻危机,帮助感情危机的夫妻正确处理矛盾,维护家庭稳定。
(二)从颁发证书向相关领域全面拓展
婚姻登记最初的职责就是办理婚姻登记。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表现出更多的经济社会价值和作用,对当事人的生活和重大社会事务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影响。例如。当事人办理出国手续、办理贷款、买卖房屋、本人和孩子迁移户口、子女上学,申请生育指标、离婚后的房屋过户,相关部门都要求当事人提供《申请结(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或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群众对婚姻登记服务内容提出了更多需求。主要表现在,一是为结婚和离婚当事人颁发婚姻登记证;二是为证件遗失或者不一致无法有效使用的当事人补发证件;三是为办理社会事务有需求,不能或不需要申请补领证件的当事人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四是配合公检法等相关部门查询公民婚姻登记信息,处理其他事务或纠纷;五是帮助单位和个人识别查验真假婚姻登记证,揭露借婚姻登记从事违法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工作在婚姻登记整体工作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逐渐成为婚姻登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从办理事务向社会性内涵提升全方位展示
婚姻登记工作的价值不但体现在社会实用的需求,同时表现为向社会提供精神产品,主要的方式就是提供婚姻领域的文化建设,如移风易俗,倡导文明婚俗,改变与文明社会不相适应的旧传统;设计使用本行业的标识,宣传婚姻登记理念;设立结婚登记颁证程序,向新婚夫妇宣传社会主义传统美德和法律知识,提高婚姻当事人的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意识;设计装饰婚姻格言警句,为新人指明方向,感化即将离婚的夫妻;吸纳社会工作者到婚姻登记机关开展志愿服务,为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健康咨询、法律咨询、婚姻指导和心理疏导服务。通过多种方式的精神传播,发挥婚姻登记在社会领域的特殊作用,提升社会的文明程度。
五、婚姻登记多元特征日益显现
随着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和婚姻登记制度的改革,建设法治国家和“以人为本”等理念对婚姻登记工作的影响逐步显现,婚姻登记工作开始呈现出多元特征:
(一)法律性
婚姻登记是国家法定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确立和解除公民婚姻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鲜明的行政执法特征。婚姻登记机关的首要职责是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依法建立和解除婚姻关系,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婚姻登记的首要特征就是法律性。法律性决定了婚姻登记的严肃性。
(二)服务性
婚姻登记是执法工作,也是政府为群众提供的服务。执法寓于服务。执法是服务型执法,服务是执法的外在表现形式。这就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必须从工作的各个方面研究思考,针对服务对象的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不同地域和不同层次,有针对性地提升服务标准,尽力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三)社会性
婚姻是男女双方的婚姻。婚姻登记是面对群众的工作,具有社会性的特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婚姻登记工作臵于社会生产发展的背景下,臵于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阶段,臵于社会普遍联系的大环境中,重视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研究婚姻登记工作。
(四)现代性
步入二十一世纪,在信息发展的社会,婚姻登记工作必然具有现代性的特征。自动化办公决定了婚姻登记离不开信息化,需要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婚姻登记服务效率,拓展婚姻登记服务方式,为婚姻登记工作服务。世界已经成为地球村,人们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通婚关系开始延伸到五大洲,婚姻登记机关开始为世界各国当事人提供服务。可以说,婚姻登记工作与社会现代化的发展不可割裂。
六、婚姻登记工作要求大幅提升社会基础的变化,社会职能的拓展,服务领域的延伸对婚姻登记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对内规范管理体制,对外提供优质服务;全方位提高工作水平:
(一)婚姻登记机构设置法定化。1.婚姻登记机关设臵规范化
各级承担婚姻登记职能的民政部门设臵专门负责婚姻登记工作的科室。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讲,婚姻登记机关的编制应当为各级民政部门的内设科(处)室,不应当是事业单位,更不应当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但是,当前全国婚姻登记机关中事业单位占到很大比例,行政编制很少,有的民政部门内部甚至没有婚姻登记机关,只安排几个工作人员负责婚姻登记工作。即使在发达地区,全部解决机构编制的省份,也都是解决了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编制,而不是全部解决行政编制。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按照行政职能确定机构编制,是法制化发展的必由之路和必然要求。
2.区县民政局集中办理婚姻登记
区县民政局集中办理婚姻登记是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的必然要求,是婚姻登记执法合格率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国仍然有不少乡镇在办理婚姻登记,大多是由于交通不便。实践证明,实现区县民政局集中办理婚姻登记是婚姻登记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只有实现集中登记,才能提供专职的、高素质的婚姻登记办事人员,才能提供良好的服务氛围,也有利于对婚姻登记工作的监督。而且,《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婚姻登记程序简化,为这一目标的实现扫除了障碍,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3.婚姻登记员全部解决行政编制,按照辖区工作量合理配臵 婚姻登记员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属于国家公务员。但是由于目前各级行政机关人员编制都在紧缩,婚姻登记机关编制被缩小,甚至被全部挤占。导致不少地区的婚姻登记机关没有行政编制人员,全部是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人员,甚至是聘用人员。作为婚姻登记工作的前提条件,解决婚姻登记员的编制是婚姻登记法制化、规范化的必由之路。另外,目前不少婚姻登记机关人员配备较少,不能满足实际需求。民政部婚姻登记“十一五”规划及关于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提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辖区人口每10万至15万居民配备一名婚姻登记员。但是,受到城乡差别和地区发展水平的影响,辖区居民数量不能准确反映婚姻登记工作的实际需求。经济发达地区按照辖区居民数量配备婚姻登记员往往不能适用工作需要,经济欠发达地区按照辖区居民数量配备婚姻登记员往往造成人员配备过剩。按照近年来平均婚姻登记量配备婚姻登记员是一个较为科学的配备标准,建议根据每年实有工作日及婚姻登记员工作日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按照每一千对婚姻登记配备一名婚姻登记员,年婚姻登记量两千对以下的婚姻登记机关至少配备三名婚姻登记员。
(二)婚姻登记员知识结构合理化 1.熟悉基础业务及相关法律知识
婚姻登记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婚姻登记的法律性决定了较高的法律素养应当是婚姻登记员必备的条件,婚姻登记员应当是具备一定法律专业基础的人员,熟悉婚姻家庭法律,民法、民事和行政诉讼法,最少应有不少于两年的法律专业学习背景。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文明礼仪
婚姻登记工作服务的对象是当事人。基于婚姻的特殊性,对绝大部分当事人来说,婚姻登记是一次性服务。婚姻的终身性决定了服务影响的终身性。无论服务好坏,都对每位当事人产生终身的影响。好的服务使当事人感念一生,反之亦然。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来自五湖四海,各行各业,既有专家教授、工人农民,又有官员学者,平民百姓。婚姻登记员必须具备应对各类当事人的工作能力、敬业精神和职业态度,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对待每位当事人。
3.具备一定的社会学、心理学知识
婚姻登记是一项面对大众的社会事务管理工作,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应该具备一定社会学基础知识,具备处理各种社会事件的能力。每天面对数百位当事人,要熟悉当事人心理,也要调节好自身心理,学会用心理学知识促进婚姻登记工作。
4.具备一定的计算机、英语知识
婚姻登记在部分省市已经实现全省市联网,告别单纯的手工操作,进入在线登记时代。联网登记对婚姻登记员提出的新要求就是熟练掌握计算机知识,能够利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另外,随着交流范围的扩大,联姻范围也在延伸,在涉外婚姻登记中,婚姻登记员面对来自世界一百多个国家的当事人。为中外当事人提供服务,展示大国的文明形象,掌握几门常见的外语十分必要。
(三)婚姻登记服务理念人本化
1.婚姻登记的性质决定了婚姻登记工作的服务性
从性质讲,婚姻登记在本质上是一个行政确认行为,对结婚登记而言,只是确认当事人提交的结婚申请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只要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应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也是如此;办理婚姻登记是登记机关为群众提供的法律服务。
2.婚姻登记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婚姻登记工作的服务性
从登记机关的性质讲,行政机关是为群众服务的机构。因此,服务意识是行政机关处理一切社会事务的基本要求,为群众服务是政府一切工作的根本目的和宗旨。
3.《婚姻登记条例》理念决定了婚姻登记工作的服务性 从《婚姻登记条例》的理念讲,为了更好地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200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婚姻登记条例》,取代《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婚姻登记条例》改革的核心思想就是转变执政理念,寓管理于服务,以服务的形式实现管理的目标。
4.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为当事人提供服务
婚姻登记机关要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制定服务标准,明确服务规范,为当事人提供全程优质服务;制定管理规范,完善管理制度,探索先进的管理体制;改造服务设施,改善服务环境,营造良好的服务氛围;完善服务手段,拓展服务内容,为群众提供全面优质服务;吸纳社会工作者到婚姻登记机关开展志愿服务,为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健康咨询、法律咨询、婚姻指导和心理疏导服务。
(四)婚姻登记服务标准化 1.仪容仪表
婚姻登记员一律要穿戴整齐得体,按照工作要求统一着装,不能蓬头垢面,讲究个人卫生;淡妆上岗,女婚姻登记员不浓妆艳抹,男婚姻登记员不蓄胡子,仪表整洁,仪容良好,与婚姻登记工作的性质和要求相适应。
2.言谈举止
婚姻登记员应当语言文明,不讲粗话脏话,不与当事人争执,当事人不理解出口伤人要大度忍让,通过其他方式处理;解答当事人的问题要回答准确规范细致,避免因语言失误导致当事人多跑路;在接待当事人时,不能有各种不文明的动作和行为。
3.服务态度
婚姻登记员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接待当事人语言语气符合公务员文明礼仪的要求,不能生冷硬,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和事难办的问题;努力提高自身服务效率,在规范准确的前提下,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快捷的服务;加强学习总结,提高自身服务标准。
4.工作作风
婚姻登记工作是一项重复性工作,婚姻登记机关每天接待数
十、乃至成百上千位当事人,婚姻登记员必须具备扎实良好的工作作风。对待每位当事人同等的服务标准,耐心解答当事人的问题,细致查验当事人的证件,认真填写婚姻登记证。
(五)婚姻登记管理规范化
婚姻登记规范化对内的要求就是强化内部制度的完善和提高运转效率。具体要求是:
1.规范管理制度
在婚姻登记机关内部,实现用制度约束工作人员,用制度促进工作,强化制度对工作的促进作用。完善对工作人员管理,服务环境管理、办公设施管理、文书档案管理,通过对婚姻登记工作应当具备的服务人员、服务场所和各项内部系统组成部分运转制度的完善,监督制度的实施,实现婚姻登记机关工作系统的准确、快捷运转,保证婚姻登记工作的正常开展。
2.完善登记制度
在与婚姻登记当事人关系方面,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制度,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执法程序,杜绝法律漏洞,通过制度合理规避法律风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婚姻登记工作的正常运转。
3.实行政企分开
在与相关部门关系方面,按照政事分开原则,婚姻登记与应当经营行为彻底分开。由于政企分开原则没有完全落实,各级民政部门所属社区服务中心开展包括婚姻服务在内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仍然大量存在,使婚姻登记机关的收费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执法职能的明确,媒体监督的加强,民政部门各级领导必须认识到,作为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不得与任何商业机构合作从事营利性宣传活动;不得实施任何误导当事人消费的行为;应当与婚姻服务机构明确划清界限,在场地标识、工作人员、工作服装、收费票据等方面明确区分,必要时明确提示各类服务的性质,与商业行为彻底脱钩。
(六)婚姻登记场所温馨庄严化 1.干净整洁
作为对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场所,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具备所有公共场所的基本要求,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指定专门的人员定期进行环境打扫,各种物品应当摆放整齐,杂物垃圾及时清理,没有乱扔垃圾、乱堆乱放和脏乱差现象。婚姻登记场所的各个角落和桌椅等物品应当定期进行消毒,营造良好的卫生环境。
2.庄严神圣
婚姻是终身大事。婚姻是家庭的起点。对双方而言,婚姻是一种责任的确立。庄严神圣是责任的最好体现。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对每对当事人而言,应当是庄严神圣的。婚姻登记机关有必要通过悬挂行业标识、在登记机关装饰婚姻格言警句、不同时期的婚姻证件,统一登记员胸牌、服装,突出宣传婚姻法律知识,通过各种外在装饰和登记程序,使每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产生婚姻家庭责任感,为当事人营造庄严神圣的氛围。
3.温馨喜庆
结婚是温馨喜庆的,是新生活的开始。温馨喜庆是结婚的基本特征。每对当事人都希望他们新生活的开始是一个美好的时刻,在一个温馨喜庆的地方开始,给他们的婚姻以美好的祝愿和预示。因此,作为为群众提供婚姻登记公共服务的场所,婚姻登记机关在营造庄严神圣氛围的同时,可以通过民族婚俗照片,突出宣传和谐婚姻家庭、民族婚姻文化等方式,应当努力营造温馨喜庆的氛围,做到庄严神圣和温馨喜庆达到有机的完美结合。
4.现代时尚
随着社会的发展,作为现代社会的婚姻登记工作,同样也在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打破旧的思维模式,打造一个现代时尚的工作模式和服务环境,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作为为群众提供婚姻登记公共服务的场所,婚姻登记机关在营造庄严神圣、温馨喜庆氛围的同时,应当努力营造现代时尚的氛围,使庄严神圣、温馨喜庆和现代时尚达到有机的完美结合。
(七)婚姻登记信息建设现代化 1.联网登记
实行婚姻登记的现代化管理,实现联网登记是婚姻登记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进一步加剧,加强婚姻登记管理,杜绝违法登记,要求婚姻登记实行统一管理和联网登记,随时联网校对婚姻登记信息,建立并输入婚姻登记数据信息库,为建立统一的人口信息库,通过数据处理系统实现对人工管理的及时分析功能,为实现人口管理的现代化奠定基础。
2.方便查询
婚姻登记信息库的重要功能是查询便捷化,建立婚姻登记查询系统,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随时查询统一联网区域内的婚姻登记信息,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查询系统实现了婚姻登记信息的跨空间查询,大大缩短婚姻登记查询时间,也解决了公民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出证难的问题。婚姻登记制度改革后,单位、村(居)委会不再管理和掌握公民的婚姻登记信息。使公民的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出现无人负责的真空状态,给公民办理出国贷款、买卖房屋等诸多社会事务带来的很大不便。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建立,实现了婚姻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基本解决了这一问题。
3.统计分析
婚姻登记系统的另一高端功能是对婚姻登记信息统计分析,总结婚姻登记工作发展的最新动态,为政府的社会事务管理决策服务,发挥婚姻登记对社会稳定的作用。婚姻登记机关根据统计分析结论及时调整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4.外网平台
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对内的功能是为管理、统计和决策服务,对外可以成为婚姻登记宣传工作的平台。按照婚姻登记的职能范围,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平台可以设臵婚姻登记法律知识、婚姻家庭法律宣传、新婚俗和婚姻家庭心理等诸较多内容,成为一个全面宣传婚姻相关工作的新平台。
5.预约服务
实现集中登记后,婚姻登记工作在实现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同时,出现了一个新现象,就是扎堆登记,也称登记高峰。虽然婚姻登记机关大力倡导移风易俗,但受到近年来媒体宣传导向及民俗文化复兴的影响,扎堆结婚登记仍有欲演欲烈之势,大的结婚登记高峰能够从凌晨持续到深夜。结婚登记高峰产生了许多问题:一是使许多当事人等候近十个小时,饱受排队煎敖之苦;二是成百上千当事人聚集在一起,给登记场所的公共安全带来很大隐患;三是超负荷的工作使婚姻登记员得不到休息,登记质量难以保障。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在实现联网登记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实行结婚登记网上预约的方式,合理分解工作量,实行人员分流,减少当事人排队,减轻工作强度,减缓婚姻登记秩序压力。我市于2007年5月16日试点运行,7月1日起在全市开通结婚登记网上预约服务,全市婚姻登记机关已为近8000对新人提供了结婚登记网上预约服务,为当事人节约了等候时间,提供了舒适的服务环境。目前,全市婚姻登记机关每天可为上百对新人提供结婚登记网上预约服务,到今年年底,服务当事人总数将突破1万对。
(八)婚姻登记宣传工作立体化 1.婚姻登记处
政务公开是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的基本要求,婚姻登记处是婚姻登记宣传工作的主要阵地,也是婚姻登记当事人较为集中的场所。宣传应当采用张贴法律宣传展板和放臵各类相关宣传资料、设臵法律法规自由免费查阅服务台的方式进行。宣传的内容也不应当仅仅限于婚姻登记的条件和程序,而是应当包含婚姻法律、移风易俗以及婚前医学检查、计划生育等相关内容。
2.各种媒体
近期以来,婚姻家庭领域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同时也成为各种媒体关注的焦点。在婚姻登记机关和媒体的关系中,媒体对婚姻登记信息有需求,婚姻登记机关完全处于婚姻登记信息资源掌控方,信息发布的主动权掌握在婚姻登记机关。借助媒体对婚姻登记信息关注的态势,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和引导媒体正面宣传婚姻登记工作,引导婚姻当事人,使媒体成为宣传婚姻登记工作的犀利武器。北京市的婚姻登记机关已经建立婚姻登记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定期召集媒体宣布婚姻登记工作的最新动态,捏造不实报道的一律封杀,彻底杜绝媒体对婚姻登记宣传的炒作心态,使媒体对婚姻登记工作的宣传进入规范化轨道。
3.网络平台
网络作为新兴的宣传平台,已经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尤其是青年人的注意力,成为青年人了解时事,获取信息的主要平台,婚姻登记信息也不例外。婚姻登记信息网络制度的建立,大大缩短了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当事人的距离,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直接获取婚姻登记相关信息,同时可以通过邮件和婚姻登记机关深入交流。建立婚姻登记网络系统是婚姻登记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北京市已经建立了民政、婚姻和区县三级网络系统,并且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官方网站首都之窗链接。婚姻登记网站的点击率和婚姻登记邮件的数量说明,婚姻登记网络的作用已经不可忽视。
4.96156热线
电话作为人与人直接沟通的平台,是当事人获取婚姻登记信息和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北京市年婚姻登记量约15万对。全市每天接待电话咨询婚姻登记达到两千人次以上。虽然每个婚姻登记机关都设臵了人工和语音咨询电话。但是由于不少当事人并不认真了解,有事直接找民政局。导致从市民政局总机、信访办到婚姻管理处,从区县民政局办公室到婚姻登记处,每天都被无数的婚姻登记咨询电话所困扰,仅市民政局信访办,每天接待的婚姻登记咨询电话就占三十二项民政业务咨询总数一半,甚至三分之二以上。甚至不具体从事婚姻登记工作的部门,每天接待数十个婚姻登记咨询电话,不但占用了不少时间,而且无法为当事人直接解疑答惑,既使当事人不满意,也影响了有关部门的日常工作。
面对不断增加的电话咨询需求,以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和一体化的趋势,婚姻登记机关必须突破目前各自为战的体系。可行的措施是建立全市统一的婚姻登记咨询热线,同时接待数十个咨询电话,由市民政局培训接线员,专门接待全市婚姻登记咨询,并做到全市居民家喻户晓。目前,北京市婚姻登记机关与市社区服务平台96156热线合作,参照114咨询台的模式建立了统一的婚姻登记咨询平台,96156婚姻登记咨询平台运行半年以来,咨询数量明显增加,并有望在今后基本解决婚姻登记咨询电话问题。
在改革开放日益深化的今天,我们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全局的、整体的高度出发、用发展的、联系的战略眼光来审视,准确把握行业发展的脉搏和规律,突破当前制约婚姻登记工作发展的瓶颈,才能促进婚姻登记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