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设立程序_村镇银行的设立及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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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设立程序
一、基本规定、要求:
1、设立地:农村地区;
2、投资人的要求:
(1)企业入股,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
(2)境内自然人入股,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信用记录,3、企业和自然人的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4、注册资金:
(1)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人民币;
5、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该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其持股比例不低于20%,银行外其他股东每家持股不能超过10%;
6、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7、国家同时鼓励开办的贷款公司则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资产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8、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一、筹建前:
1、首先应确定组建地点(地点由主要发起人,即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银监局发布的需要设立机构的地域名单进行选择)。
2、选择地点后,与拟设地银监局沟通后,开展筹建前期准备工作。
二、筹建前期应准备
1、全体出资人签订协议书,确定拟组建村镇银行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召开出资人大会: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同意出资设立村镇银行、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名称预先核准。
上述准备工作完成后,向银监局提出筹建申请。
三、筹建阶段需准备的材料(村镇银行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
1、筹建申请书:筹建申请书主送机构为银监局(银监分局将在20各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局,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做出审核决定)。
2、可行性报告
3、筹建工作方案
4、发起人协议书
5、发起人名录
6、企业法人的有权机构同意向村镇银行出资入股的决议
7、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
8、入股情况
9、上述资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10、11、四、开业阶段准备工作及所需材料
(一)工作1、2、3、4、聘请中介机构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筹建小组就懂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与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 起草章程草案及各项规章制度,并经股东会、董事会等审议通过。提交开业申请书:向拟设地银监局或分局提交开业申请。主送机关为银监分局(银监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发起人基本情况及最近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以上条件达到后方可提交开业申请。所在城市辖区内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书主送机关为银监局)。决定机构2个月内将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5、筹建小组收到核准开业的批复文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银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
6、凭金融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7、在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凭证、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依照有关规定开业。
(二)应准备的材料
1、开业申请书
2、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及任职相关材料;
3、筹建工作报告;
4、章程草案;
5、验资证明;
6、有权机构审议通过的有关事项的决议;
7、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
8、监督机构(岗位)的设置情况及人员简历;
9、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10、组织机构图;
11、未来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财务发展计划及风险管理计划等。
注:
1、村镇银行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2、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镇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3、董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