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政策解读(小编推荐)_大学生创业政策解读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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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2003年开始,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实施西部计划,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一级从事志愿服务工作。西部计划面向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名单》中所列高校(可在xibu.youth.cn查询)的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招募。报名志愿者的学分总绩点排名在本院系同年级学生总数前70%之内,获得毕业证书,身体健康,具有志愿精神。从2009年开始,西部计划服务期由1-2年调整为1-3年。西部计划志愿者首次签约期为1年或3年。签约1年的志愿者在服务期满后可以于下一年度3月提出延期服务申请,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全国项目办根据下一年度服务岗位计划和各专项行动岗位要求,确定延期志愿者名单。西部计划包括支教、支医、支农、远程教育、基层青年工作、基层检察院、基层法律援助、基层法院、开发性金融、西部平安行动、灾后重建11个专项行动。基层检察院、基层法律援助、基层法院要求法律相关专业,开发性金融要求经济类专业,支医专项行动需要医学类专业,支农需要农业、林业相关专业,支教专项行动优先考虑师范类学生。2009年西部计划于4月15日至5月10日报名,高校毕业生可登录西部计划网站(xibu.youth.cn)和中国志愿者网(www.daodoc.com)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西部计划项目办官方网站查看有关情况,并在西部计划信息系统中进行网上报名。填写完报名信息后,从网站上下载打印《报名登记表》,由院系团委负责人签字并由院(系)党组织盖章后,交至校团委。

“三支一扶”计划

我省从今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招募7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限一般为2年(从事支医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限不低于5年),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交通补贴,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加“三支一扶”期满的大学生将享受的一系列的政策保障:自愿到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经考核合格可直接转入人事关系;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报公务员的,持有关证明文件并经审核后,每门成绩合成前增加2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优先评定。我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将于每年5月中下旬组织报名,6月10日左右考试。

“选聘生”计划

指选聘一批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担任村官职务。对象为30岁以下、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和2007年、2008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党员本科生和研究生。其中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应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担任过学生干部,专科应届毕业生应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受到院(系)、校(含校直部门)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参加人事、共青团等部门组织的到农村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安徽基层计划” 等活动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市、县(市、区)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可报名参加选聘。选聘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兼任村团组织书记或副书记职务。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工作、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通过推荐参加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选聘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在村任职工作期限一般为3年。工作期满后,经组织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的,可继续聘任;不再续聘的,可自主择业。皖籍高校毕业生按照其原籍所在的省辖市,原则上实行定向报名。外省籍的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报考。每位毕业生限报一个省辖市。报名网站为安徽省人事考试网(www.daodoc.com)。报考人员登录网站后,签署“考录诚信承诺书”,按要求如实、正确填写资格审查表,并上传本人电子照片。在皖高校应届毕业生报名后,须到本校选聘工作办公室备案;省外高校毕业生应在网上报名后3日内,通过快递将学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证明信(加盖公章),寄达省选聘办。

“选调生”计划

指组织部门每年有计划地从高等院校选调品学兼优的应届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人选进行重点培养,是国家公务员,这批毕业生简称“选调生”。安徽省计划选调400名,选调对象为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省外重点院校(不含所属独立学院)皖籍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须符合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担任班级以上学生干部(包括班委、学生党支部委员、共青团干部、学生会干部)一年以上,或者获得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研究生”称号。本科生年龄一般不超过24周岁,硕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27周岁,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省内高校组织本校毕业生自愿报名和报考资格初审,报考非定向生的按照下达指标的1:3比例从报考人员中择优推荐人选,报考定向生的推荐人数可不受比例限制。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安徽省2011年选调生推荐人选名册》、《安徽省2011年选调生推荐审批表》(一式四份)、推荐人选学生干部任职证明、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研究生”)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校评优部门公章)、学习成绩表(加盖校教学部门公章)、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1寸免冠正面彩照2张(照片背面填上姓名,省外高校加注高校名称)。电子文本包括:《安徽省2011年选调生推荐人选名册》、《安徽省2011年选调生推荐审批表》。

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基层就业优惠政策

到我省艰苦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留在原籍或迁往艰苦地区。

到艰苦边远地区农村基层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后,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到我省艰苦地区和县以下农村第一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并从工作第二个月起在高定一档职务工资的基础上,按本职务工资档差向上浮动一档作为岗位津贴;连续工作每满3年且考核合格后,可再继续向上浮动一档作为岗位津贴;今后如因工作变动到其他地区的,其他地区应准予落户,由有关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服务工作,符合公益性岗位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保留学籍2年。

对经过组织选拔或招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2年以上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的,初试成绩可适当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乡镇基层事业单位有编制、岗位空缺且工作需要,可直接补充进入原服务单位。

县及县以上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进行公开招聘,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每门笔试科目成绩增加2分;对服务期满考核为优秀等次或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可破格免试直接聘用。

在农村基层服务的“选聘生”到村任职两年后, 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时,每门笔试科目可增加2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连续任职满两个聘期的,经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县级以下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优先聘用;连续三年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时,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社会保险关系可按有关规定转移、接续。

参加“选聘生”、“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引导项目,服务期满且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时,每门笔试科目成绩增加2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报考硕士研究生时,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考虑,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009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其中所指的高校毕业生包括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基层单位是指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高校毕业生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前6个月,凭学校证明、学生证到学校所在地劳动部门进行求职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离校高校毕业生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原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申领。

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都可以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每人每年享受一次培训补贴。补贴办法是:在填写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提供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后,经当地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审核,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内页记载培训内容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又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办法是:由本人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表,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原件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经当地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审核,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内页记载职业技能鉴定内容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高校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首次注册资金时,可放宽到1万元,其余资金可分期到位。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其毕业后2年以内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1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高校毕业生等登记失业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银行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主要内容

一、鼓励自主创业政策

1.经营场所政策。允许高校毕业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2.工商注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应届及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小额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政策。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100%贴息;从事其他项目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100%贴息,其他人员给予50%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规模可适当扩大。

4.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5.专项创业补助政策。对我省高校毕业生从事科技、创意、文化等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创业的,可根据当地实际,给予一定的专项创业补助。

6.网上创业和个体经营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开展网上创业,或以个体经营等灵活方式创业。各地可根据实际,对网上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创业的,给予一定创业补助。

二、促进就业政策

1.灵活就业政策。对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就业的,提供免费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等的接续。

2.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政策。鼓励高等院校学生到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参加相关专业的技能实训,使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的,按现行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技能鉴定补贴。3.就业见习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期间,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要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4.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援助政策。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社保补贴等优惠政策。各级行政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免收考试费用和体检费用。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5.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鼓励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少数民族地区结合实际开发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农牧业生产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等基层公益性岗位,安置少数民族就业困难毕业生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少数民族地区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招用员工,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

三、问题解答

1.什么是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所谓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包括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扶贫),以及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

2.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出资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满足公众利益需要的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性岗位。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生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所需资金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3.什么是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的高校毕业生及烈士子女。

4.如何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 《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就业失业登记证》。

5.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注:具体政策请咨询当地人力社保部门。

创业应了解哪些法律?

在您开始创业前,您需要了解我国的基本法律环境。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在许多领域仍有很多计划经济的痕迹,政府对经济的管制还比较多,许多经营项目需经审批,行政检查比较多,税外费用也时有发生。随着政府经济管理水平和企业自律能力的提高,上述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执法和司法均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判例不是法律,没有普遍约束力,但具有越来越大的参考意义,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

设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如果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还须事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我国企业立法已经不再延续按企业所有制立法的旧模式,而是按企业组织形式分别立法,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最为常见。设立企业您还需要了解《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工商管理法规、规章。设立特定待业的企业,您还有必要了解有关开发区、高科技园区、软件园区(基地)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有关地方规定,这样有助于您选择创业地点,以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我国实行法定注册资本制,如果您不是以货币资金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股权、债权等出资,您还需要了解有关出资、资产评估等法规规定。

企业设立后,您需要税务登记,需要会计人员处理财务,这其中涉及税法和财务制度,您需要了解企业需要缴纳哪些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等,您还需要了解哪些支出可以进成本,开办费、固定资产怎么摊销等等。您需要聘用员工,这其中涉及劳动法和社会保险问题,您需要了解劳动合同、试用期、服务期、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工伤、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诸多规定。您还需要处理知识产权问题,既不能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又要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您需要了解著作权、商标、域名、商号、专利、技术秘密等各自的保护方法。您在业务中还要了解《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等基本民商事法律以及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以上只是简单列举创业常用的法律,在企业实际运作中还会遇到大量法律问题。当然您只需要对这些问题有一些基本的了解,专业问题须由律师去处理。

高校毕业生办理小额贷款程序

各地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均可办理小额贷款。①首先是社区推荐,街道初审,劳动保障局审核:申请人自愿向户籍所在社区提交小额担保贷款书面申请,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毕业生办理身份确认手续,填写《小额担保贷款推荐书》,交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初审合格签署初审意见。市或县(区)劳动保障局审核,在《小额担保贷款推荐书》上签署意见,受理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②其次是担保机构核保:经市或县(区)劳动保障局同意,申请人向当地政府指定的担保机构申请贷款担保,并提供担保机构需要的相关资料。担保机构自收齐所需资料之日起,在一周内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制《小额贷款担保调查审批表》,出具担保函。

③最后是贷款申请审查与发放:申请人持上述资料及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向与市或县(区)担保机构有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一周内给予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贷款手续。

高校毕业生创建企业相关程序

1、到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小企业的创办者需带下列材料去会计师事务所验资:(1)资金来源:现款(存折、支票);设备(购买设备的发票、财产转移单、房产权证明、无形资产评估)。

(2)企业章程。

(3)上述条件经有关单位批准的文件。

验资完毕,带验资报告及有关文件去工商部门申请登记。

2、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1)向企业所在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企业名称预选,核准申请书。(2)申请营业执照。须向工商部门提供下列情况: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性质、经营范围(主营、兼营)、经营方式、经营期限和个人有效证件、照片、验资报告。

(3)银行开户。经营者将所拥有的资金存进自己选定的银行,并开银行账户。(4)办理《法人代码证书》。为保护企业法人的权力不受侵犯,经营者需到技术监督局申办《法人代码证书》。

(5)办理税务登记。经营者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当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6)办理卫生许可证。需体检的企业员工到所在地区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培训,以便办理个人健康合格证。部分企业向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7)需到环保局申请环保登记。

(8)办理特种经营许可证。须到企业所在区的公安部门办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9)还要去电力、供水、燃料等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如果雇用外来人员,要去公安局办理临时户口,育龄妇女还要去企业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计划生育证。附设歌舞厅和卡拉ok等设备的要求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

(10)申请开办登记表。办理完以上手续后,即可到所在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准备开业。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背景资料

2009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提出“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开展地方项目,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

2月23日,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联合印发《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决定扩大实施“特岗计划”,今年中央财政支持的国家计划设岗增加到5万名,实施范围由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为主扩至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3月13日,教育部召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会议。教育部部长周济强调,扩大实施“特岗计划”,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机遇。要周密部署,精心实施,全面推进。

一、“特岗计划”实施概况

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联合启动实施“特岗计划”,由中央财政支持,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西部“两基”攻坚县农村学校任教。在中央和各实施省份的共同努力下,“特岗计划”整体工作进展顺利。2006-2008年,共招聘特岗教师5.92万人,其中初中教师4.01万人,占67.7%;小学教师1.91万人,占32.3%。“特岗计划”覆盖490多个县,6400多所学校,其中初中3500多所,小学2800多所。

“特岗计划”的实施,采取省级统筹、公开招聘的办法,录用了一大批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有力地缓解了农村地区教师紧缺和结构性矛盾,改善了农村学校教师队伍的年龄、学历、学科结构,提高了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农村教育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增添了新的活力,促进了农村学校面貌的变化。同时,这一制度设计创新了教师补充机制,严格了用人标准和程序,有利于建立教师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保证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特岗计划”的实施取得明显成效,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欢迎。三年实践证明,实施“特岗计划”,对于加强充实农村师资力量,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对于创新教师补充机制,深化教师用人制度改革;对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青年人才健康成长,具有一举多得的重要意义。

二、“特岗计划”的政策要点

“特岗计划”是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和成功实践。该项计划的主要政策有:

——在中央、地方事权不变的前提下,由中央财政支持专项经费,在中西部农村学校设立教师岗位,公开招募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创新农村学校教师补充机制,着力解决农村学校师资紧缺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2006年“特岗计划”的实施范围以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为主(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团场),包括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适当兼顾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在安排特设岗位时,要注意重点向藏区、“双语教学”区、少小民族聚居区倾斜。2009年实施范围扩大到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特岗教师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实行合同管理。聘期3年。

招聘对象和条件要求是:

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招少量应届专科毕业生;

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招聘工作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的原则。其主要程序有:公布需求、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集中培训、资格认定、签订合同、上岗任教。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掌握各地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全省中小学教师自然减员补充。从2009年开始,各地中学和小学教师补充应全部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含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下基层项目的服务期满人员),不得再以其他方式和途径自行聘用教师。

——特岗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具体落实政策和措施。

——“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岗教师的工资性支出。“特岗计划”教师聘期3年聘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凡特岗教师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于中央补助标准的,高出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

省级财政负责统筹落实资金,用于解决特岗教师的地方性补贴、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以及特岗教师岗前集中培训和招聘的相关工作等费用。

——国家计划的名额将视各地实施国家“特岗计划”的情况以及实施地方“特岗计划”的情况进行分配。

——鼓励特岗教师在3年聘期结束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教育事业。对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的,各地要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

——今后城市、县镇中小学校教师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聘用服务期满特岗教师和其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下基层项目的服务期满人员。

——“特岗计划”的实施与“教育专业硕士培养计划”相结合。增招教育专业硕士是研究生培养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也是本科后教师教育的重要创新,有利于吸引高校优秀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今后申报“特岗计划”、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推荐免试攻读教育专业硕士。

三、全面实施“特岗计划”

3月13日,教育部部长周济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会议提出,要抓住实施“特岗计划”和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的有利时机,加大教师用人制度改革力度,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教师管理的新模式和新机制。要根据国家“特岗计划”的总体原则精神,积极实施地方“特岗计划”。要加强统筹,制定逐年的教师补充计划,把“特岗计划”作为教师补充的重要渠道。要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制度,确保持证上岗。按照总量调控、城乡统筹、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完善编制管理,及时满足教师补充需求。要服务大局,重点保证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数量的基本需求,逐步缓解并最终解决中小学教师在学历层次、城乡分布、学科和年龄结构等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

要采取有效政策措施,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当前要着力抓好四件事:一是抓教师补充。要采取省级支持、统筹管理、公开招聘的方式,大力推进实施“特岗计划”。二是抓教师培养。启动实施“国家教师教育创新平台建设计划”,落实好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示范性举措,支持地方试行师范生免费教育。三是抓教师培训。启动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巩固和发展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大规模地开展形式多样的中小学教师培训。四是抓师德建设。贯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把师德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和新教师聘用的重要依据,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受学生爱戴、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解读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人事部、教育部等六部委近日下发了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要求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对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基本生活补助。

要建立就业见习基地

通知要求,各地要在认真考察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的基础上,将条件合格并有积极性的企事业单位,确定为见习单位。要广泛收集见习单位的见习岗位信息,并定期予以发布。对于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好且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可以将其确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予以挂牌。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确定为三年。三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组织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

通知要求,有计划地组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要鼓励并有计划地组织当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帮助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扩展就业机会。

见习期一般为六个月

见习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

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要指导见习单位制定见习活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有关事项,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定期了解见习单位的有关情况,加强与见习高校毕业生的沟通,协调解决见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见习活动结束后,要指导见习单位对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选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的依据之一。

政府所属人才中介要免费提供人事代理

通知要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为见习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参加见习高校毕业生的失业登记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见习高校毕业生的求职需求和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适时组织公益性的规模适度的供需见面会、双向选择活动,帮助见习高校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见习期满仍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继续进行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

非本地生源 也可参加见习

各地在做好回到原籍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人才引进工作的需要,吸纳非本地生源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改善本地人才队伍结构,满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非本地生源毕业生参加见习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鼓励政策

(1)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2)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服务期间,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

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本人要求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服务期满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服务期间,可兼职或专职担任所在乡镇团委副书记、学校及其它服务单位的管理职务。服务期为1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铜奖奖章。服务期为2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表现优秀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奖奖章。

服务期满,对志愿者做出鉴定,存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证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

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优先录用、招聘志愿者。

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鼓励政策

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

地方政府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为到中小企业就业的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就业的鼓励政策

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到基层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的岗位工作。

鼓励政策

1、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鼓励政策

2、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鼓励政策

3、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鼓励政策

4、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扩大招考录用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比例。

高校毕业生基层项目就业的鼓励政策

2009年,中央有关部门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

2009年,安徽省基层就业项目有“选调生”、“选聘生”、“三支一扶”、招募医科类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等项目计划,其中“三支一扶”项目扩大到1000名,启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

鼓励政策

1、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鼓励政策

2、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鼓励政策

3、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鼓励政策

4、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

安徽省对高校毕业生参加“选聘生”、“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每门笔试科目成绩增加2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乡镇机关考录公务员,70%录用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

鼓励政策

5、对参加“选聘生”、“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且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鼓励政策

灵活就业是指在正规形式就业之外的其他就业形式,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

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鼓励政策

1、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

⑴优先报名应征:应届高校毕业生凭《应届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优先报名应征。

⑵优先体检政审:应届高校毕业生由县级兵役机关全部安排上站体检,除器质性或传染性疾病外,一般不单科淘汰。

⑶优先审批定兵:审批定兵时,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

2、优待安置。在安排兵员去向时,县级兵役机关根据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学历、专业和个人特长,充分考虑教育部门、学校和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毕业生参军退役后落实工作岗位的,可按应届毕业生派遣政策予以派遣。

3、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4、考学升学优惠。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5、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由中央财政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鼓励政策

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从事自主创业:

1、对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

2、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

3、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4、地方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服务。

高校困难毕业生的帮扶政策

1、高校对困难家庭的毕业生,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2、国家机关、政府部门考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考录职员时,免收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3、困难家庭的毕业生,持报到证回原籍报到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失业的,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

4、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5、普通高校毕业生生活困难享受临时救助。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就业且生活困难的,由高校毕业生户籍迁入地民政部门参照当地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享受临时救助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一年后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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