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设备管理规定_公司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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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节:管理制度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矿机电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转,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订福山煤业公司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第二条:我矿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全矿机电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坚持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精心维护、正确使用、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以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和投资效益。

第三条:健全组织机构,矿设有分管机电工作的矿长、机电副总、机电科长,机电科有分管技术员和专职设备管理人员;采、掘、运等单位有分管的机电队长,在机电矿长、机电副总、机电科长的领导下,全矿形成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机电科是机电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矿的机电业务实行统一领导,建立正常的机电工作秩序。

机电科必须健全机电设备、配件管路台帐卡片、图、牌、板、设备手册和特种设备的单列分帐和设备固定次产台帐。

第五条:由机电矿长、机电副总、机电科长组织,机电科技术员负责编制全矿机电设备大修计划、维检和更新改造计划,每月统计汇总全矿机电“三率”编制报表,及时上报公司主管业务部门。在机电副总的领导下,机电科每旬组织一次由各单位设备负责人和机电维修人员、职能单位管理人员参加的设备质量检查,每月汇总检查结果兑现奖罚,机电科长、技术员应参加每周一次的定期检查,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及时处理。

第六条:机电矿长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机电工作会议、研究、布置、检查机电设备管理工作。

二、设备选型,保管和使用

第七条:机电科应根据矿井机电设备的技术性能和生产发展,编制年度设备维简更新改造计划和月度设备购置计划报机电矿长和经营矿长审核,总经理批准。设备选型应坚持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原则,禁止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大型固定设备选型、设计应经公司审查、批准。

第八条:每月25号前,各单位必须把下月材料计划报机电科,由机电科根据库存、使用缓急等情况进行帅选,经矿机电矿长、经营矿长、矿长签字同意后,统一报给供应科,有供应部门统一采购。

第九条:新购设备到货后,供应科负责通知机电科组织有关人员共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入库清单。防爆设备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安全标志”。机电科负责登帐、编号和图纸资料保管;验收中如发现质量问题,由供应科负责退贷或向对方提出索赔。

第十条:设备必须入库保管,大型设备必须下有衬垫,上有遮盖,严禁露天存放,日晒雨淋,库存设备应定期对库存设备进行检查保养,严禁拆卸配件使用。

第十一条:机电设备、电缆,配件等由机电科统一检查试验领发,重大机电设备、预防性紧急备用设备或配件须经机电矿长、机电科长签字同意,对于特殊情况下,矿值班签发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在两天内到考核办办理领用手续,交仓库保管人员。

三、设备的安装与使用 第十二条:设备安装前,必须检查,保养和试验,设备下井必须持有“设备下井合格证”及“设备入井防爆合格证”,否则井口把钩工不得准许下井。

第十三条:采掘运等流动设备的安装,生产技术部门必须一日前提出设计和安装计划,安装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安装,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设备安装质量标准》、《机电设备安装完好标准》,严禁未经检修的设备安装,及设备倒装。

第十四条:安装机电设备的巷道,硐室等井巷工程,必须经过机电、生产、技术科联合验收。符合安装要求,方能进行机电设备安装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竣工后,应由机电科、技术科、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以及工程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并进行试运转,合格后办理设备移交手续,交付使用。否则,不得移交生产,并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如遇特殊情况或因生产急需,经矿领导同意,设备急需投入运行,但又有客观条件或缺少材料、配件,一时达不到规定标准要求,而又不影响安全生产的设备可先交付使用,办理临时交接手续,接收单位不得推诿,由机电技术员记好所存在的问题,由安装单位承担设备不完好的责任,并待条件具备后继续处理,直到合格办理正式手续移交为止。

第十六条:在用中的设备应实行包机制,包机组可按单台设备、系统或机组为单位承包,并由各班司机、维护员组成,一般的设备管理、维护、保养、检查、维修和故障排除由使用单位负责,重要检修与故障排除由机电科配合解决,包机人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承担。

四、设备后期管理

第十七条: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更换。

1、管理范围:原则上是谁使用谁管理,谁保养、谁维修,包括检查排除故障,更换等。

2、电气设备:单头面由变电所的变压器开始,多头面由本头面第一台馈电开关开始到迎头的所有机电设备及电缆、五小电器,由使用单位机电队管理;提升设备、电气设备、钢丝绳由运输队负责;井上下运输设备及电气设备、保护等由皮带队负责;主要机电硐室所有设备由机电队负责;井上下所有压风、供水、排水、消防管路由机电队负责。

3、设备的更换由使用单位负责,特殊情况下由使用单位向机电科提出报告,机电科汇同生产部门研究解决。

4、为促进各区队维护人员认真学习技术,奖勤罚懒,凡请外单位帮助本单位处理设备故障的,根据时间长短,一次交被请单位80-150元,确属技术难题者除外。

5、新进设备或新型设备,确因使用单位水平低,需机电科协助处理的,使用单位维护员积极配合机电科进行处理。新型设备使用后,机电科长及技术人员必须及时对使用单位维护员进行专项技术培训。

第十八条:各单位对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有专人负责,严禁设备频繁起动、带病和超负荷运行。要经常保持设备和工作地点、场所的清洁、整齐,按质量标准化要求搞好文明、安全生产。第十九条:各单位对使用的设备不得损坏、埋没、丢失、否则按设备的价格及损坏程度折价赔偿。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换、拆套设备,确因生产需要需拆除和移交设备的,提前通知机电负责人,并到机电科办理拆除手续、移交手续,否则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各工区要加强设备的润滑管理,建立润滑“五定”(定人、定质、定点、定量、定期)制度,严格执行加油、换油制度,并有记录。确因设备润滑不到位,造成设备损坏者,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设备发生事故,机电科应汇同安监部等有关部门和矿领导,认真追查、分析,按《煤炭工业企业机电运转事故管理办法》严肃处理,并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对该事故要查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处理的建议或意见,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加重处罚,严格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设备的检修分为日常检修、中修及大修理三种。

㈠日常检修由使用单位维护员在生产间隙、交接班时间,在尽量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随时进行。如因设备日检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设备管理奖罚条例执行。

㈡设备的中修、大修要按计划进行,此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前两个月向机电负责人申请,机电科长鉴定意见后报公司审批,计划审批后提前七天将计划下达到施工班组,确保设备修理顺利完成。

第二十三条:本矿设备的大,中修及停产检修,各修理部门必须按机电科及生产部门的计划安排进行。对回收上井能在地面,车间检修的设备,检修单位一定要与机电科联系。运输设备由运输队负责;其它机械设备由机电队负责。

第二十四条:移动设备大、中修理应在地面进行。使用单位机电队长负责到机电负责人处具体办理送修的验收手续。设备其零部件损坏,严格按设备奖罚条例执行。固定设备的大中修必须有检修报告和开工报告。内容包括检修项目、施工时间地点、材料、备件需用情况,经批准后由检修单位技术员编制检修施工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劳动组织,报机电科、机电副总、机电矿长、矿长审批,施工前必须传达到每个施工人员,施工负责人严格按施工措施组织施工。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开、竣工报告制,坚持一工程两报告,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编送机电科长、机电矿长、矿长审批;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及时向机电科送交竣工报告,机电科再按一定的程序办理送交手续,否则不得开工。

第二十六条:设备大修后的验收

(一)设备大修后,检修单位要及时通知机电矿长、机电科牵头,汇同设备管理人员、检修单位负责人或技术员,使用单位的技术员要按检修质量标准严格验收、试运转和性能测定,坚持以仪器、仪表测定数据为标准,严把质量关。因技术、仪器、仪表所致无法测定的以安全运行三天为合格。

(二)验收后,机电科设备管理员要将检修内容详细记入设备档案,并将设备检修记录、试验记录及验收单一并收入归档,妥善保管。

(三)参加设备验收的人员秉公办事,认真验收,严禁不合格的设备入库或投入使用,否则追究验收人的责任,对造成设备事故严肃处理。

(四)大型固定设备大修后,施工负责人提出竣工申请,由机电科长组织机电设备管理人员、技术员、机电矿长、施工负责人按照质量检修标准和开工报告编制的检修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竣工。

在检修过程中,对采用新工艺,提出合理建议,修旧利废,降低消耗等,将观其效果和节资情况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设备的出矿修理

(一)本单位无能力检修的设备由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机电科长、机电矿长,共同对所修设备做出签定。然后由机电科长提出申请,经机电矿长同意后,再联系出矿修理,凡出矿修理的设备及外调、外借、出售等需出矿的设备、电缆等必须经机电矿长批准,机电科备帐并签发机电设备出门证明后方可出矿。

对修好回矿的设备,仍由机电负责人汇同原签定人员共同签定,合格者签发验收合格证入库保管。如出矿修理的机电设备未经机电科验收,而入库使用的,造成后果,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出矿检修的设备,验收人员要坚持标准秉公办事,不准假公济私,营私舞弊。

第二十八条:设备的报废

在每年一次设备大清查后,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科、机电鉴定小组共同鉴定,提出确凿的技术数据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属于非固定资产的由机电矿长批准,属于固定资产的报矿长及公司批审。各单位不经批准都不得将所用设备随便列入报废之列。对报废的设备统一存放妥善保管,以便于利用备件等。

五、设备的封存:

暂不需用和连续停用六个月以上的设备进行封存,凡要封存的设备必须登记造册,按检修质量标准进行检修后封存,封存设备要妥善保管,定期检查,未经机电科同意任何人不得启封和拆卸封存设备。

六、设备的更新改造:

设备的更新及改造,每年由机电科会同机电矿长据设备实际运行状态和长远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矿研究批准后实施。

更新改造要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保证更新改造后,设备安全、可靠、先进、节耗和增值。

第二十九条:安装后的设备移交与回收

(一)设备的一次性安装,按照生产设计和所需设备的规格、要求安装。安装后的设备移交前由安装单位负责从安装之日起,试运转三天开始交接。移交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回收。回收的设备把回收条交机电科设备组以便核实。各区队、采掘面电源总开关(馈电开关)到采区变电所的设备(包括电源开关、电缆及五小设备)均由机电队维护及回收。

(二)凡回收的设备,缺丝少件的应在回收单注明,损坏的配件应齐全。否则按设备不完好处理,同时罚所缺配件的4-5倍,由使用单位负责,其它种类设备损坏按设备奖罚条例执行。

(三)设备的非一次回收,(包括4mm2以上的电缆)原则上谁使用谁管理,谁回收,特殊情况下回收工作,由机电矿长,机电负责人临时安排。

(四)凡井上下不用的又需及时回收的特种设备及电器设备应及时回收,由使用单位负责。对该回收而不回收的,按设备管理奖罚条例执行。不回收造成丢失和被拆盗、损坏的,按设备的4-5倍价赔偿。

(五)设备回收后应及时到机电科办理回收手续,并按设备组指定的地点存放,严禁乱扔乱放。

第三十条:设备的内外调拔与外借

(一)凡本矿单位之间的设备调拔,根据生产需要,由机电科设备组协调办理。

(二)机电设备需调出,调入本矿的,经矿批准后按调拔手续由设备组具体办理。

(三)矿原则上不对外租借机电设备,经矿长批准对外租借的机电设备,必须由机电科、机电矿长、总经理和租借单位共同签定《机电设备租借合同》。

七、设备目标管理

第三十一条:井下设备的检查应按设备完好标准严格进行。矿机电专业质量标准化每月三次的检查,机电设备的“三率”应保持在95.5.1及以上。第三十二条:为提高各区队维修人员的业务和现场处理事故能力,各矿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年度培训。

八、五小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五小设备(接线盒、电铃、按钮、防爆灯、皮带输送机保护装置等)由机电段统一管理及发放、统一检查,并根据计划和生产需要进行调配。机电科要建立台帐和使用卡,做到帐、卡、物三对号。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使用的五小设备要做到数量清,状态明,要有专人维护,检查,不合格的要及时处理。

五小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要消灭失爆。

加强防范措施,严防五小设备被盗,对因保管不善或因失职造成丢失者,按原值罚款。对隐瞒不报者,加倍罚款并严肃处理。第二节:技术管理

一、配件管理

第三十五条:机电设备配件年、季、月计划由机电矿长组织有关人员汇同供应科分管配件计划的人员,根据消耗定额和实际情况,共同编制。

第三十六条:机电矿长应定期召开各单位机电管理人员会议,分析配件消耗动态,制定配件消耗定额,对易耗、易损部件,做好科学分析,以提高配件使用的效率。

第三十七条:各使用机电设备的单位,允许有一定数量的配件储备,各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准丢失、损坏、挪用。第三十八条:各使用单位对配件的领用和保管要固定专人,要加强管理,降低消耗。替换下来的应尽量修复使用,对修旧利废工作搞的好的单位或个人,按机电设备奖罚条例应予大力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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