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停车场审批工作的通知_停车场安全工作规范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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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公交警„2005‟4号

关于规范经营性和占用城市道路停车场

审批工作的通知

相关处(室)、各大队:

为加强我市停车场的规范管理,确保道路资源有效利用,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停车场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规范申办停车场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车场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停车场,是指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室外场所;

(二)机动车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停车场、道路和居住、办公区的停放;

(三)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四)占用城市道路停车场,是指占用城市道路的机动车停放室外场所。

二、停车场应具备的条件

(一)自有产权的停车场或受委托经营的停车场;占用城市道路的应经市政部门同意;

(二)停车场有必备的消防设施、安全监控设施和计时设施,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停车标志、标线和停车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提交停车场车位平面示意图;

(五)经营性停车场应持有工商、税务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停车场的申办程序

(一)市区停车场。

1、申办经营性停车场(含住宅区、酒店、商场经营性停车场等):由思明、湖里交警大队受理,支队设施处协助。辖区大队负责发放《厦门市停车场审批表》、《停车场管理员备案登记表》;审核申请人呈报的有关材料;对停车场的标志、标线、出入口的设置及道路交通组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签署意见,由设施处核发《厦门市停车场许可证》;

2、申办占用城市道路停车场: 由市交警支队设施处受理占用城市道路停车场的申请,辖区大队配合现场勘察。符合申办条件的,还须经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缴交城市道路占用费后。由市交警支队设施处核发《厦门市停车场许可证》。

凡属支队内部申办业务,均由各受理单位窗口一次性告知,相互

配合,统一办理。不得要求申请人在内部相关部门之间来回申请。

(二)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停车场。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由辖区交警大队受理经营性停车场和占用区管道路停车场的申请,发放《厦门市停车场审批表》、《停车场管理员备案登记表》;负责审核停车场申请人呈报的有关资料;对停车场的标志、标线、出入口的设置及道路交通组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签署意见,占用区管道路的,还须经区道路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缴交道路占用费后,核发《厦门市停车场许可证》;

四、审批期限

支队设施处、各辖区大队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统一以“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名义作出。

五、《厦门市停车场许可证》管理

属占用城市道路的《厦门市停车场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一年有效;经营性《厦门市停车场许可证》实行二年审验制,二年有效。

六、其他事项:

(一)《厦门市停车场审批表》、《停车场管理员备案登记表》、《厦门市停车场许可证》由支队统一印制下发。

(二)本通知相关规定自二00五年二月一日起实施。附件:

1、厦门市停车场审批表(本联公安交通管理局存档); 厦门市停车场审批表(本联道路主管部门存档);

2、停车场管理员备案登记表;

3、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二

联);

4、停车场管理员备案登记表;

5、停车场许可证。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公安交警

停车场

审批工作

通知

抄送:市城管办、市公安局、市市政园林局、市物价局、省交警总队。

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公室 2005年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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