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发票_失控发票怎么处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失控发票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失控发票怎么处理”。

“失控发票”:预防难处理更难

【正文】

前不久,记者在河北省黄骅市了解到,在日常征管过程中,对于企业取得的“失控发票”如何处理成为税务机关的一个难题。就这个问题,记者专门走访了国税局有关人士和几家取得“失控发票”的企业。

所谓“失控发票”,顾名思义是指失去控制的发票。按照有关规定,未按时抄报税的企业,经税务部门电话联系、实地查找而无下落的,其当月所开具和未开具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全部上报为“失控发票”。由于“失控发票”是企业走逃或发票丢失而引起的。发票虽属于真票,但比假票更具隐蔽性,因而防范难度也更大。

事件一:遭遇“失控发票”企业溜之大吉

黄骅市天玉物流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黑色、有色金属和矿产品等。2003年8月下旬,北京盛大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来到天玉公司洽谈生铁供销业务,并带来了生铁样品。天玉公司将生铁样品委托其业务关系单位进行质检合格后,就把这笔业务订了下来。2003年8月30日、9月1日和2日,盛大公司分3次为天玉公司运送生铁1447.6吨,并于9月4日为其开具了21份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08万元,税额合计35.5万元。天玉公司由于没对盛大公司进行实地考察,担心发票有问题,便先付了70%的货款。9月29日,当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黄骅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通过金税工程认证后,便补付了其余30%的货款,账簿记载货款全部由现金支付。由于当时双方在生铁业务上合作比较顺利,天玉公司付款后提出进一步合作的意向,但对方称已不再经营生铁业务,之后便失去了联系。

2003年1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金税稽核系统转入的信息表明,黄骅市天玉公司从北京盛大公司取得的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为“失控发票”。对方所属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也称,盛大公司开出的这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10月份征期未进行纳税申报,在征期过后按“失控发票”进行了处理。

鉴于此案情况,黄骅市国税局根据国税函[2001]730号文的有关规定,对天玉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作出以上21份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补缴增值税35.5万元的处理决定,并要求该公司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补缴税款。

然而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后,该公司便大门紧闭,而且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失踪了。4月15日,当记者来到天玉公司的办公地点时,只见企业的大门紧锁,空旷的厂房不见一个人影。据当地人反映,这里停工已经很久了。

公司原来的财务会计杨庆江,如今也已经成为另一家公司的会计。提起天玉公司取得“失控发票”的经过,杨庆江一脸懊恼。他说:“天玉公司是2002年底才创建的,到2003年11月国税局稽查局通知我们取得的那21份发票是„失控发票‟时,企业经营还不到1年的时间。我们当时的感觉就是被骗了,也多次拨打过北京那家公司的电话,但始终和他们联系不上。现在的生意很不好做,企业也没有多少现金周转,当时经理听说要补缴35万多元的税款时,只说了一句话———没法干下去了。”

“让企业补缴那么多的税款,我们感到很冤枉,因为我们确实是有这笔业务,取得的发票也是真实的。我们只想请求稽查局能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一些照顾,但稽查局又没有这个权利。”杨庆江说,“我觉得,如果企业是恶意取得发票,应该加大惩罚力度,但如果企业是善意取得的,就不应负赔偿责任,税款还是应该可以抵扣。当然,如果所有„失控发票‟抵扣的税款都由国家来承担不太合理,但如果和国家的承受能力相比,企业还是处于弱势的。这笔税款可能对于国家来说是一个小损失,但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就是致命打击。”

事件二:那边发票失控这厢自认倒霉

黄骅市通达物资有限公司主营锅炉配件、耐火材料、保温材料、钢材等。2003年12月,北京开创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来到通达公司洽谈锅炉配件购销业务。双方经过商谈,通达公司感觉价格比其他供应商相对便宜,而且开创公司还负责送货,于是在2004年1月2日,双方签订了锅炉配件购销合同。2004年1月9日,开创公司为通达公司送货上门,并随货带来了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6.6万元,税额合计6.2万元。

2004年2月27日,黄骅市国税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转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开创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证实以上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失控发票”。

一看该公司经理许占虎,就像个老实本分的生意人。当记者向他询问此事时,他无奈地说:“没办法,让补缴就补缴呗,我也只有认倒霉了。”

“我经营十几年了,从来没遇到过这种情况,也没听说过什么„失控发票‟。咱们这边只是进货,不知道他那边缴没缴税,也不能问人家您这是„失控发票‟吗?以后再进货出现这种情况还是没有办法啊!我只知道发票没认证咱是绝对不会给他钱的,可是我到现在也不明白为什么认证完了的发票还是假的?”许占虎叹了一口气说,“现在经营挺难的,6万多元对于我们来说也不是小数目。希望税务局能照顾照顾企业,能少缴点最好了。我知道依法纳税是企业的本分,税务局让咱们缴的肯定是有法律依据的,他们收上去的钱也不装进自己的腰包,不会瞎收的。我这几天正准备借钱或者追账来补缴这笔税款。”

税款是打算缴了,但许占虎还是觉得有点委屈,他对记者说:“我觉得北京那边的税务局应该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找到那家企业,如果能找到北京那边的企业,我们这边就不用补缴这笔税款了。”

事件三:取得发票理不亏要和税务打官司

黄骅市环宇电子器材有限公司是一家私营独资企业,主营电路板、电子挂架、标牌、机箱。2003年,该公司从北京同富贸易有限公司订购了一批电路板,产品经验收合格入库,对方开具了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1.6万元。该发票经认定后,环宇公司付清了货款。2004年3月,黄骅市国税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转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对方所属税务机关证实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失控发票”,失控原因为开票方走逃。

该公司经理徐福臣至今还对此事耿耿于怀:“当时对方公司的办公地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都有,我也去实地考察了。后来国税局稽查局通知我取得的是„失控发票‟,我就打他们的手机,却联系不上。我还到北京去找过,但他们的办公地点已经改成其他公司了。我当时感觉是上当了。”

“我们企业这些年始终是小本经营,要我们一下补缴1.6万元的税款,压力相当大。再说,税务局有义务找到走逃企业,追究他们的责任,而不应该惩罚性地让善意取得发票的企业补缴这部分税款。因为企业是善意取得的,而且凭证都有,也是经过税务局认证的真实发票。我们觉得缴这笔税款很冤枉。”徐福臣说,“现在,税务局还没有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不管怎样,我觉得没有补缴这笔税款的必要,至少我也要先讨个说法。”

徐福臣告诉记者,他认为这件事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解决。一个是媒体舆论的宣传和呼吁,另一个就是通过法律途径。他曾经咨询过一位律师,也查阅过相关文件和法规。因为有法律依据,律师建议他维护企业自己的利益,也告诉他企业有行政复议甚至起诉税务局的权利。“因为现在税务局还没有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也没有经过复议程序,我认为没有起诉的必要。如果税务局坚决向我要税款的话,我就准备要起诉税务局了。我觉得应该有把握能胜诉。”徐福臣说这话时充满了信心。

自己要对善意取得的“失控发票”负责任不公平,作为执法机关的税务部门,也同样认为,依照国税函[2001]730号文的有关规定,要求企业补缴已抵扣税款的做法对有些纳税人有失公允。

黄骅市国税局政策法规科宋青林说:“我们当地有句老话叫„偷驴逮着拔橛的‟,就是说有人把驴给偷走了,看到有个人在拔那个橛子就认为他是偷驴的。这当然不合理了。”

以上面提到的天玉公司为例,该公司和北京盛大公司都是国税机关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其购销业务是真实的,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税务机关核发的真实发票,且通过了金税工程认证,业务期间天玉公司也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因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税决定不能理解。而且由于该案涉税金额较大,当事人难以承受,所以极有可能引起行政诉讼。一旦进入诉讼程序,税务机关就负有举证责任。税务机关对取得“失控发票”企业作出补税决定的直接理由和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730号文的规定。

宋青林告诉记者,这个730号文的法律效力很低,而且它和相关法律法规,比如《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都不衔接。有关律师也表示,如果纳税人和税务局打官司的话,这个730号文只能作为一个理由出现,但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因此我们总觉得这个规定有点牵强,且强制所有企业执行有失公平。

他说:“现在我们只有两个办法,一个就是逐级请示,这恐怕需要一段时间,远水解不了近渴;另一个就是按照730号文执行,并对企业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仔细调查取证,积极做好应诉准备。即使败诉,我们执行政策也没什么责任。”

记者注意到,在税务部门给企业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中还告知了纳税人《税收征管法》中的相关规定:“若与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纳税担保,然后可自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纳税担保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要提起行政复议或起诉,首先要将税款补缴完毕,如果像上面提到的天玉公司需要补缴的税款有35万多元,一般企业是很难承受的,所以溜之大吉的举动也就不难理解了。

宋青林说:“此外730号文还缺乏相关的后续规定。比如对方的企业一旦找到了,也缴纳了税款,这边的企业补缴的税款是否可以再退还给企业?对于类似的问题我们都没有明确的依据。”

就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审理复议处的有关人士。

这位人士说,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很多规范性文件,其中有一些由于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还有一些会根据形势的需要予以撤销。但要撤销的文件从总体上讲还是很少的。国税函[2001]730号文,虽然法律效力不是很高,但它是符合增值税法律原则的。从增值税链条的角度讲,如果有一方没有申报纳税,另一方就不能抵扣税款,不然这一链条就中断了。当然从实际情况看,如果企业是善意取得的“失控发票”,业务和发票都是真实的,让企业来补缴这部分税款是有点不公平,但是这要根据不同的案例,具体分析。要严格区分善意和故意取得的“失控发票”。目前,对于“失控发票”的管理和处罚还是遵照这个730号文的规定办理。当事人如果不理解,可以提出疑义,甚至行政复议或起诉。我们从各地传来的信息中,已经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也正在研究应如何合理地解决这一问题。

《失控发票.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失控发票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失控发票怎么处理 发票 失控发票怎么处理 发票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