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安装运营管理办法_污染源监测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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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7-9-29

闽环保总队〔2007〕65号

各设区的市环保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确保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规范建设、稳定运行和有效管理,全面完成污染减排任务,我局制定了《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

二οο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全面完成污染减排任务,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自动监控设备包括安装于污染源现场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省级以下监控中心包括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省监控中心)、设区的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分中心(市监控中心)、县(市、区)污染源自动监控分中心(县监控中心)。

- 1 - 第三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计划,组建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并按要求与国家联网。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建设及日常管理,核定上报监控数据;监督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按要求建设、运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依法查处擅自拆除、闲臵、故意不正常使用监控设施的违法行为。

(二)各级环境信息机构具体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的系统软件开发,指导并协助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联网及监控网络的日常维护管理。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具体负责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仪器进行定期比对监测,提出监测监控数据有效性意见,指导相关设备的选型、安装和使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一)列入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排污单位;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内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

(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四)其他影响公共利益,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须重点监管的污染源。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

- 2 -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下达要求与省监控中心联网的污染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计划;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辖区的其他重点污染源实施监控。

实施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重点是污染源排放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并逐步扩展实施对其他污染因子的监控。

第六条 排污单位购臵安装的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相关仪器设备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生产许可证,并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仪器质量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符合国家、省相关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三)烟气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结果输出应自动转化成标准状态下的污染物浓度,并可同时检测输出烟气流量、烟温、湿度、含氧量等相关参数。

cod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如使用总有机碳(toc)或紫外吸收(uv)水质自动分析仪,应校准确定相关仪器的监测结果与codcr的转换系数,结果输出应为cod浓度值。

(四)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应安装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监测站房和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

第七条 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式使用前,排污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实施比对监测。

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比对监测合格并稳定运行后,排污单位应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相关设备进行验收。

- 3 - 经验收(校验)合格后的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管理和排污收费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停止运行,其维修、停用、闲臵、拆除或更换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一)排污单位应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纳入企业的日常环保管理范畴,与环保治理设施同步建设、同等维护和管理,鼓励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委托具有运行资质证书的单位(以下称监控设施运营单位)实施专业化运行管理。

排污单位或监控设施运营单位应制订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操作使用和维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建立台帐,并保证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排污单位或监控设施运营单位应为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提供工作条件,保证自动监控设施的供电质量、工作环境,设臵专用通讯线路并确保专用通讯线路畅通,在自动监控设施正常寿命期满或易损件永久性损伤时,必须及时更换。

(三)因突发原因导致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排污单位或监控设施运营单位必须在故障发生24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采取措施,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修复时限内恢复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无法按时修复设备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在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的方式报送数据,人工采样监测的频次每天不少于6次,每次间隔不得超过4小时。

(四)生产工况或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改变时,排污单位或监控设施运营单位应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 4 - 第九条 排污单位或监控设施运营单位应做好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日常运行和校验工作。

(一)在污水连续排放情况下,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等水质在线监测监控设备至少每小时获得1个监测值,每天保证有24个监测数据;ph值、温度和流量至少每10分钟获得1个监测值。

污水间歇性排放的,根据实际排水时间确定监测频次。

(二)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应每10秒应获得1个累积平均值,自动生成小时(至少45分钟有效数据)均值数据传送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

(三)排污单位或监控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比对试验和日常校验工作,每次比对试验和校验应有书面记录。

(四)排污单位或监控设施运营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实施定期比对,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定期比对实验每年不少于1次。

(五)排污单位或监控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计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和流量计实施强制检定。

第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的运营管理。委托运营单位应依法取得运营管理资质证书,依照运营管理合同,对监控设备、传输设备、网络设备等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排污单位应配合做好运营管理,保障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所需的房屋、水、电、气、通信等条件。

第十一条 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数据出现异常时,排污单位所在地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到现场核查;需实施现场采样监测的,环境监测机构应派人配合。数据核查结果应在5个工作内报送上级环境监察机构。

- 5 -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臵、破坏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高限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与省监控中心联网的重点污染源,其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或异常时,有关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整改。

逾期未完成整改的,除按上述相关条款处罚外,还将予以全省通报,并抄送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经再次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要求的,要将排污单位有关环境违法行为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并建议金融机构降低其信用等级。对电力企业还将通报电监部门和省物价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条 监控设施、监控网络的委托运营单位违反环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运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委托人或委托运营单位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委托运营单位自动监控运营管理资质。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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