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表外业务管理研究_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研究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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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管理研究

一、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与表外业务管理

二、国内外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管理实践

三、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管理的理论研究

四、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管理发展趋势

第一节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管理概述

一、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与表外业务管理

(一)商业银行表外业务

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规定,表外业务是指能对银行产生收入,但按通行会计准则并不计入资产负债表而仅可能出现于会计报表附注,或虽不直接形成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但能改变银行损益状况的业务。

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将表外业务定义为商业银行所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能改变损益的业务。

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确定的标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 狭义的表外业务是指构成银行或有资产、或有负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表内资产或负债的业务。

 广义的表外业务泛指银行从事的所有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业务,包括狭义的表外业务及结算、代理等金融服务类表外业务。

表外业务与中间业务的关系

 中间业务的概念:在传统上,我国商业银行把资产、负债业务以外的业务统称为中间业务,即指银行不运用或较少运用自己的资产,以中间人的身份为客户办理收付和其他委托事项的各类金融服务,从中赚取手续费或佣金的业务活动。

 联系:两者都是独立于资产负债业务之外、以收取手续费为目的的业务,而且都是以接受委托的方式开展业务活动。 表外业务与中间业务的区别:

1.业务风险不同(二者最主要的区别)

中间业务是银行以不直接作为信用活动的一方出现的,其较少动用或不动用自己的资金,虽然业务经营中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但风险程度明显低于信用业务;而银行开展表外业务在提供服务的同时,还可能以某种形式垫付资金,从而形成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风险度较大。

2.中间人的身份不同

在中间业务中,如支付结算、信托、代理等业务,银行都是以交易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身份接受委托,扮演中间人的角色;而表外业务在业务发展时,可能发生银行中间人角色的移位,成为交易的直接当事人,如贷款承诺,在银行与客户签订协议时无信贷行为发生,但是一旦具备协议所列的某项具体贷款条件,银行就必须履行贷款责任。

3.发展的时间长短不同

表外业务是近些年才发展起来的,与国际业务的发展、国际金融市场及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紧密相关;而我国银行业长期使用的中间业务大部分是与银行的资产负债业务相伴而生的。

表外业务发展的原因

 应对竞争

银行一直以存贷款利差为主要利润来源,但随着国内外同行业竞争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挑战,银行不得不缩小存贷款利差以保持市场份额,导致盈利水平下降。必须开发新型业务模型。

 风险管理

汇率和利率变化的不确定性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银行需要借助金融衍生工具对其面临的利率风险敞口和外汇风险敞口进行全局性和局部的套期保值。

 规避管制

巴塞尔委员会对资本充足率的管制,银行不能盲目追求资产规模的扩张。表外业务对资本要求较低且能带来盈利。表外业务的分类

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该指引将表外业务分为担保类、承诺类和金融衍生交易类等三种类型。 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业务,包括担保(保函)、备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承兑等。

 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 金融衍生交易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头寸管理等需要而进行的货币和利率的远期、掉期、期权等衍生交易业务。1.担保类业务

 保函:是银行应委托人(通常是债务人)的要求作为担保人向受益人(通常为债权人)作出的书面有条件保证的文件,若对受益人负首要责任的委托人违约、拒付债务或发生失误,担保银行保证履行委托人的责任。

信用保函

投标保函 按作用

按用途

履约保函

融资保函

还款保函

 商业信用证:是指进口商请求当地银行开出的一种证书,授权出口商所在地的另一家银行通知出口商,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愿意承兑或付款承购出口商交来的汇票单据。

 备用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对申请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种义务的凭证。

可撤销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

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

 票据承兑:一旦由银行承兑,承兑行就有义务在规定日期支付规定的金额。

2.承诺类业务

 贷款承诺:是指银行承诺客户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按照双方事先确定的条件,应客户的要求随时提供不超过一定限额的贷款。

信用额度

贷款承诺

备用信用额度

循环信用额度

 票据发行便利:是一种中期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循环融资承诺。

 透支额度:银行预先对客户确定一个透支额度,客户就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随时支取贷款。

3.金融衍生工具交易

 外汇远期合约: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约定在合同订立后的未来日期以订约时约定的汇率、币种和数额进行交割的外汇交易,在外汇买卖合约成立时,交易双方无需收付对应货币。交易者为了避免汇率变动的风险。

 期货: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所内以公开竞价方式就将来某一特定时间按约定价格交售标准数量特定金融工具的协议。通过套期保值将价格风险转移给投机者。 期权:是一种规定持有人有权在未来一段时期或特定日期以一定价格向对方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物。利率互换

 互换

货币互换

 远期利率协议:是一种协议双方以约定的利率一方购买、另一方出售某项在未来某个时刻开始的一定期限的“存款”(如在3个月后开始并在9个月后结束的6个月期限的LIBOR存款)、利息也在未来实现的远期合约,合约双方以协议利率与某个参考利率(如LIBOR)间的利差乘以本金来结算各自应付应收的利息,并在该项未来存款开始的时刻而非结束的时刻以现金结算双方应收应付利息的差额。可以对远期利率风险进行套期保值,担心利率上升者应购买远期利率协议,担心利率下降者应出售远期利率协议。

4.贷款出售和资产证券化

 贷款出售:是指商业银行在贷款形成之后,将对贷款的预期现金流的要求权出售给第三方,以重新获得资金来源并获取手续费收入的一种表外业务。 资产证券化:是商业银行发展的一种新趋势,它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后,经过一定的技术处理把贷款重新组合,并由这些贷款支持发行银行债券。比其他债券的回报率高。

表外业务的特点

 自由度较大

表外业务的形式多种多样,受限制较少。

 透明度较差

表外业务大多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或只是间接的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流动性较大的资产账户和负债方的借款和资本账户变动上反映。

 交易高度集中

表外业务尤其是衍生工具的交易,主要集中在银行和证券商手中,出现交易集中化的趋势。

 高杠杆作用

这主要是衍生金融工具中的金融期货、外汇按金交易等业务所具有的特征 表外业务的作用

 为客户提供多样化服务  有效的防范和转移风险  增强资产流动性

 创造信用,弥补资金缺口  降低银行的费用成本

 增加收入,提高资产的盈利性  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

(二)表外业务管理

 表外业务风险种类  有效监管的重要因素

 巴塞尔委员会对表外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 商业银行对表外业务的管理措施  对表外业务活动的监管  调整会计揭示方法 表外业务风险种类

 信用风险:是指表外业务服务的对象违约,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风险。各种表外业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信用风险,如担保业务中,被担保的客户因某种原因破产,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担保银行便要承担赔偿责任。

 利率、汇率风险:汇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汇率的变动,导致商业银行在表外业务中蒙受损失的风险。在互换交易、期权交易及远期利率协议等衍生金融工具中,利率、汇率发生于银行不利的变动,都会使银行面临这种风险。

 流动风险:是指可转让金融工具不能以接近市场价格很快出售而遭受损失,及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转化成现实资产和负债时,银行面临头寸短缺的困难。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通过资产证券的发行,银行融通了新的资金,增加了资产的流动性,但同时也增加了流动性风险。

 清算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每日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在规定的清算时间内,应收款项不能及时清收而面临经营计划被打乱、陷入头寸短缺的困难。

 经营风险:是由于银行对该类业务不熟、经营不慎、管理不健全或不能适应突发性市场变化而使自身遭受损失的风险。

 法律风险:由于法律上有缺陷或草拟条文内容不完善,使得合约无法履行而导致损失的风险。由于表外业务也在不断发展创新中,各国的法律条文难以及时跟上,一些交易的合法性也难以保证,交易双方可能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保护自己而遭到损失。

有效监管的重要因素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监管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的主要方法是确保银行以适当的措施计量和控制风险,因此对于监管当局来说,在对银行表外业务进行监管以及开发表外业务监管技术时,应注意以下几个因素:

1.由于表外业务的交易道和交易品种与日俱增,监管当局应与银行和其他有关机构保持对话,以跟上市场的最新发展,促进银行表外业务的稳健经营,控制银行表外业务的风险。

2.审查审慎报告系统,以确保它已经适当的反映了所有重要表外业务的情况。表外业务报告系统是有关监管机构实施监管的基础,它为有关监管机构提供关于表外业务的各种信息,因此表外业务报告系统应做到以下儿点:首光它应涵盖所有的表外业务;其次它应将不同的工具和技术进行适当的分类类,而且这种分类应考虑到表外业务的发展,以便及时的将新的表外业务纳入监管报告系统。

3.审查监管政策,以确保它能完全适应表外业务的发展需要。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管应适当考虑银行因此承担的风险,对某些表外业务加以一定的资本要求,从而促进银行表外业务的稳健经营。

巴塞尔委员会对表外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 在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发布的《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木标准的国际协议》中,将所有因银行表外业务项目所引起的信用风险都加入到银行所承担的总的信用风险之中,以全面评估银行与信用风险有关的资本的充足性。

 巴塞尔委员会对表外项目风险资产的计算方法是:对于所有表外科目,包括新的创新融资工具,首先将其名义本金数额乘以信用换算系数,然后再根据其交易对手的性质对得出的数额进子了风险加权,加权后的风险资产加入总的风险资产之中,以用于计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 《巴塞尔协议》将表外项目分成五类,并分别规定了信用风险转换系数:

(1)贷款的替代形式(比如一般的债务担保、银行承兑担保和可以为贷款和证券提供财务担保的备用信用证),这类业务的信用风险换算系数为100%;

(2)与特定交易有与特定交易有关的或有负债(比如履约担保书、投标保函、与交易有关的保函和用于特定交易的备用信用证),这类业务的信用风险换算系数为50%;

(3)因货物的转移而产生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自偿性或有负债(比如以货运提单为抵押的跟单信用证),这类业务的信用风险换算系数为20%;

(4)原始期限超过一年的其他承诺和票据发行便利和循环承购便利,其信用风险系数为50%,原始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内的类似承诺,以及可以随时无条件取消的承诺,其信用风险系数为0%;

(5)同利率和汇率有关的项目(比如掉期、期权和期货业务),这类项目的信用风险额的计算方法有两种。其一是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当前的重置成本,然后再乘以一个系数,以代表在合约剩余期限内的潜在风险;另一种方法是不考虑合约的市场价格,直接根据每项合约的种类、期限和相应的本金面额,确定一个换算系数,来计算银行的潜在风险。

商业银行对表外业务的管理措施 建立有关表外业务管理的制度

 信用评估制度

 业务风险评估制度

 双重审核制度 对表外业务活动的监管  完善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披露

 依据资信认证,限制市场准入

 严格资本管制,避免风险集中

调整会计揭示方法

 表外业务具有自由度大,透明度差的特点,但传统的会计原则又不能充分予以揭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针对传统会计制度的缺陷,对表外业务的会计揭示问题作了一些规定:

第一,规定在对表外业务进行会计揭示时,一般仍要坚持标准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审慎原则”。不一致时,应使用审慎原则,即只有当收入和利润已经以现金或其他资产形式实现,而其他资产也可合理地、确定地最后变为现金时,才能计入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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