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半成品_伴你半成品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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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层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等。上述法律虽然不是专门为儿童制定的,但其中都包含了儿童福利的相应条款。在第一层次的立法中,还包括一些以儿童为对象专项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

第二个层次是由国务院出台和相关部委颁发的各项行政法规,涉及到儿童养育、救济和教育等各个方面。其中属于国务院制定的有:《国务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以民政部为代表的部委制定的有:《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等。

第三个层次是国际公约和国家规划纲要。前者如《世界人权宣言》,《儿童权利公约》,《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1990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等;后者如《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等。这些重要文件提出了儿童的权利,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主要目标,并承诺保护儿童权利和改善生活的具体方案。

第四个层次是针对孤残流浪儿童等困境群体的保护计划,例如,“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以及“重生行动项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49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48条要求:“提倡国民体育。推广卫生医药事业,并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

1954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设立并且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关,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国家特别关怀青年的体力和智力的发展。”第96条第2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197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于处于*时期,在儿童权益保护方面没有什么进步。197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没有什么突出儿童权益保护的进步。197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逐步增加各种类型的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设施,普及教育,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国家特别关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第53条第2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体现了对儿童全面发展的重视。而且增加了儿童教育的内容,例如在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第4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2004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儿童保障内容没有什么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50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前项规定。溺婴或其他类似的犯罪行为,严加禁止。”

第6章是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

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这部法律增加了“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条款,也增加“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等内容。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儿童保障方面没有什么修改的内容。

1956年3月16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六一儿童节”改为放假一天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新《义务教育法》实现了九大突破:

1.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

由于各地经济、文化水平的差异,使得我国的义务教育阶段形成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乃至学校之间较大的发展差距。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差距越拉越大。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将均衡教育思想作为新《义务教育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可以说新《义务教育法》的里程碑意义,最重要的就体现在从过去的各自发展走上均衡发展的道路。

2.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

我们过去推进义务教育时,主要是解决孩子有书可读、有学可上的问题,还谈不上素质教育。新《义务教育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义务教育纳入到实施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把实施素质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一项新的历史使命。新《义务教育法》同时把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点,并且提出了一系列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

3.新的《义务教育法》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

普及教育、强制教育和免费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免费的步骤可以根据国情来分步实施,但必须坚持免费的特点。公益性是整个教育事业的特征,义务教育要更彻底一些,不仅仅是普及的、强制的,还应该是免费的。新《义务教育法》在免费教育上又迈出了一大步,在1986年不收学费的基础上增加了不收杂费的内容。

4.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

新《义务教育法》一个很大的突破,就是在“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省级政府的统筹和责任,实践着从“人民教育人民

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转变。乡镇一级难负其责,县级基本上是吃财政饭,也无力承担,事业的发展必须加大省级的责任。对教育的均衡发展、加大对农村教育经费保障的力度、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支持而言,省级的统筹都非常重要,这也是新《义务教育法》的一大亮点。

5.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分担机制,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规范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设立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通过这样几个渠道,建立起义务教育比较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

6.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

新《义务教育法》强调了对非户籍所在地,特别是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确定了流动人口子女居住地人民政府要为他们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这对城市化进程的平稳推进起到关键性作用。

7.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

新《义务教育法》对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出手是比较重的:一是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关键是要对学校在资源、政策上进行公平的分配,不得有政策、资金、资源的倾斜,这一条体现了全社会对教育公平的强烈愿望。二是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也就是“名校不能变民校”。三是

第25条的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8.建立了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

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职务序列打通,小学和中学的差别不复存在,初级、中级、高级都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小学教师也可以评副教授,对小学教师是很大的鼓励。实际上,历史上设立的在小学任教的中学高级教师的职称是不规范的。这一新规定对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发挥聪明才智都是一个很大的激励。特别是让小学教师看到了自身发展提高的前景,对小学教师是个福音。这个全新的制度,在教师职务制度上有了新突破。当然还需要一些配套性的规定。

9.增强了《义务教育法》执法的可操作性

全面规定了《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63条中有10条规定的是法律责任,将《义务教育法》的执法性、操作性提到一个空前的高度。而且规范了22种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违法行为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1986年的18条《义务教育法》虽然起到了很大的历史作用,但操作性比较差,新的《义务教育法》则完全弥补了这种缺憾,大大增强了可操作性,加大了执法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对未成年的家庭、学校、社会以及司法保护等进行了相关规定。2006年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时代情况进行了完善,2012年10月26日将第56条第1款修改为:“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

1991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目的是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1998年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民政部1999年颁发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

1994年的《母婴保健法》,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母婴保健法》对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残疾人教育条例》

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目的是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其中就有对残疾儿童保障的规定:“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

1997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来完善孤残儿童养护、教育、医疗、康复、就业、住房等方面的各项政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包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等内容。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第45条第2款修改为:“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民政部颁发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这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

2000年颁布了《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目的是为了推进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主要面对的是残疾人、老人、孤儿等弱势群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2001年民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目的是为了加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此法规适用的机构主要是为孤、弃、残儿童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的儿童

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如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S.O.S儿童村、孤儿学校、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社区特教班等。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27日民政部发布了《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被寄养儿童,是指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被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1998年3月2日发布《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解决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2001年发布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目的是为了加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2002年颁布《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2009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中提出了残疾儿童教育具体的政策目标:“继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2004年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全面提高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素质。

2006年颁发了《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提出要高度重视孤儿救助工作。

2006年发布《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预防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007年12月出台了《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

2010年6月印发了《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意见》,旨在优先选择几种危及儿童生命健康、医疗费用高、经积极治疗后效果较好的重大疾病开展试点,通过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等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紧密结合,探索有效的补偿和支付办法,提高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水平。

2010年7月29日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我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等进行了详细地发展规划,而“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为我国儿童教育的发展布置好了蓝图。

2010年11月《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对扭转学前教育市场化的倾向,当有一定的作用。

《儿童权利公约》

1990年8月29日,中国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上签字,成为该公约第105个签字国。1992年4月1日,《儿童权利公约》正式对中国生效。[

1990年召开的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1991年3月,李鹏总理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上述两个文件,致力于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

1992年2月16日发布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来促进儿童发展:人口、计划生育;妇幼保健与营养;基础教育与扫盲;社区、家庭保障保护;处于困难条件下的儿童等。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4个领域,提出了2001-2010年的目标和策略措施,进一步促进我国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儿童事业的持续发展。随后又颁布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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