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课程_税收课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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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税系统勇于创新,开拓进取,持续推进征管体制改革、“放管服”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在简政放权上做“减法”,大幅度削减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涉税资料,有效便利了纳税人;在后续管理上做“加法”,加快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出台系列工作规范,积极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在优化服务上做“乘法”,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入推进国税局、地税局合作,增强了纳税人获得感。
第一部分 税收征管流程优化与创新
一、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
(一)减少和优化税务行政审批。取消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场所的审批,由纳税人自主选择纳税申报地点。结合纳税人信用积分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用票数量,完善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推动取消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便利纳税人生产经营。
(二)简化纳税人设立、迁移、注销手续。办税服务厅不设置新办纳税人补充登记窗口,“多证合一”纳税人首次办税时不进行信息补充采集。加强与工商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工商登记数据质量和传输的通报、对账机制及管理办法,提升共享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取消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实行网上报验。简化纳税人在本省内跨市、县变更登记流程,便利市场主体自由迁移。制定简易注销办法,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
(三)改进纳税人优惠备案和合同备案。改进各税种优惠备案方式,基本实现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减轻纳税人备案负担。简化建筑业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备案事项。取消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合同备案环节,优化对外支付备案程序。
(四)精简涉税资料报送。清理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将小微企业财务报表由按月报送改为按季报送,减少小微企业报表报送次数。推动涉税资料电子化,减少纳税人纸质资料报送。
二、切实创新监管方式
(一)探索改革税收管理员制度。按照属地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理转变的要求,合理确定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简并整合日常事务性管理事项,健全完善税源管理的衔接机制和配套制度,税收管理员主要做好以风险应对为重点的事中事后管理,进一步实现管理方式转型。
(二)全面推行实名办税。建立健全实名办税制度,按照企业类型、涉税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实名信息采集范围。推行国税局、地税局实名信息双方互认,实现一次采集多次、多处使用。充分利用实名身份信息,简并相关附报资料,优化办税流程,加强信用管理,防范领用、代开发票等各类涉税风险。
(三)推进跨区域风险管理协作。打通省际之间、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横向通道,建立税务系统内部追逃清单,加强异常普通发票、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风险信息交换,推进非正常户、D级信用户、涉嫌骗税和虚开发票纳税人等风险情报信息共享,提升跨区域风险监控能力。
(四)强化部门协同合作。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联合加强与外部门之间的合作,提高协税护税水平。进一步推动将纳税信用体系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纳税人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合作机制。深入推进“银税互动”,加大银税合作力度,逐步扩大税务、银行信用信息共享内容,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贵、融资难问题。
三、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一)推行新办纳税人“零门槛”办税。为新办纳税人提供“套餐式”服务,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将增值税普通发票核定事项由限时办结改为即时办结,大幅缩短办理时间。将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新办纳税人纳入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范围,减轻纳税人发票认证负担和办税服务厅工作压力。
(二)便利申报纳税。简并优化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申报表,提供网上办理更正申报功能,较大幅度精简表单填报,缩减纳税人申报纳税准备时间。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额、所得额不超过定额的,取消年度汇总申报。
(三)大力推行网上办税。根据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推进企业涉税事项网上通办,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次数。
(四)深化国税局、地税局合作。拓展网上办税功能,实现纳税人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等主税和地方附加税费的一体化申报缴税。推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签署税银协议,实现线上线下一方签署双方互认,解决纳税人多头跑问题。打通国税局、地税局信息壁垒,扩大一方采集、双方共享范围。
(五)提高政策服务透明度。对税收政策科学分类,明确上网发 布渠道和形式,升级12366纳税服务平台,提高税收政策透明度。落实畅通12366、门户网站、网上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加大税收热点问题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确定性的服务需求。
第二部分 税收优惠政策宣传与解读
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二)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小微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
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2.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符合如下条件: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政策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政策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六)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七)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八)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九)金融企业发放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按比例贷款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除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和活动外,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二)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
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从事开发、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对于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以及开发自用生产设备的企业,可申请享受该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所列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六)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四)新办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五)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七)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八)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九)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十一)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第三部分 风险应对与税务筹划
一、增值税风险管控要点
(一)进项税风险管理
哪些进项税可以抵扣?哪些不能抵扣? 非正常损失如何界定?
如何理解交际应酬费用进项税抵扣问题?
(二)销项税风险管理 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处理 视同销售的处理
(三)营改增过渡事项的税务风险管理 新老项目的认定问题 简易征收项目的处理
跨期事项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处理问题及风险分析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风险 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责任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问题
(五)增值税减免税风险管理 免税与零税率的区别 哪些行为适用零税率 免税的适用范围
二、企业所得税风险管控要点
(一)不征税收入与应税收入
增值税与所得税确认收入的口径是一样的吗?
视同销售:增值税与所得税的异同
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
(二)成为费用列支的一般原则
资产损失与非正常损失是一样的吗?资产损失需要转出进项税吗?
业务招待费与交际应酬费用是一样的吗?业务招待费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餐费与业务招待费的关系
营改增后,回扣、返利、佣金等事项的税务处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风险管控
(三)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与软件企业的认证
三、增值税税务筹划
(一)了解增值税的征收机制
(二)深入解读最新的营改增政策
谁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各档增值税率和零税率的适用范围
最新政策存在哪些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哪些进项税额明确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有效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期限 增值税电子发票的使用注意事项
四、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一)了解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机制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二)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 企业纳税是汇总纳税还是就地预缴?
(三)企业在销售环节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确认收入实现的一般原则 哪些交易活动能够被视同销售
(四)企业通过资产处理进行税务筹划 存货计价:先进先出,加权平均 固定资产折旧
(五)国家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有哪些税收政策 费用分摊
哪些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得扣除的费用项目有哪些
对于工资薪金福利费用,研发费用扣除有哪些特殊规定?
(六)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软件企业获得税收优惠 认定需满足的条件 详细的认定程序 对此类企业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部分 最新实施政策
一、自2018年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附件1《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二、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一)取消行政审批。
(二)简化办事程序。
(三)明确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范围。
(四)明确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主
(五)明确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的时限及相关管理要求。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更名与创新
(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 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三)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四)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要实时共享相关信息。
六、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企业本年度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1、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4、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六)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填报说明第三条第(五)项中“核定定额征收纳税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万的填‘否’”修改为“核定定额征收纳税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50万元的填‘否’”。
七、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公告》。在宁波市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并且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确定属于宁波市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范围。
八、2018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九、2018年1月1日起,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规则有新变化。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十、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十一、2018年1月1日起,变更金融机构贴现、转贴现业务增值税纳税方法。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十二、2018年1月1日起,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十三、2018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借款合同继续免征印花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四、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五、流转税涉税事项流程简化。自2017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同时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在汇总纳税申请资料中予以说明即可,不需要就增值税、消费税分别报送申请资料。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国税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