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流程梳理工作相关材料_行政工作流程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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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权力流程梳理工作
操作指南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五年五月
目录
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级行政权力流程梳理工作实施方案.....3
二、操作指南.............................................8三、一次性告知单填报说明.................................9
(一)行政许可类...................................9 行政许可告知单样表................................12
(三)行政处罚类..................................18 行政处罚告知单样表................................20
(四)行政强制类..................................21 行政强制告知单样表................................23
(五)行政征收、征用类............................24 行政征收、征用告知单样表..........................26
(六)行政监督检查类..............................27 行政监督检查告知单样表............................29
(七)行政奖励类..................................30 行政奖励告知单样表................................32
(八)行政给付类..................................34 行政给付告知单样表................................36
(九)行政复议类..................................39 行政复议告知单样表................................42
(十)行政裁决类..................................44 行政裁决告知单样表................................47
(十一)税费减免、年检及其他类(X类).............48 税费减免、年检或其他类权力告知单样表..............48
四、流程图绘制说明......................................49
五、省级行政权力流程梳理工作平台操作说明................6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级行政权力流程梳理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6月底前完成对依法保留的省级行政权力的流程梳理工作,形成简洁清晰、运行高效、便于社会监督和纳入网上办理及监管的行政权力流程图,最终形成具有我省特色的省级行政权力运行体系。
二、工作重点
(一)细化行政权力。细化各权力的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监督方式及承办处室等信息,对行政权力流程进行深度梳理,使其具备可操作性。借鉴网上审批成熟经验,结合工作实际,科学拆分权力子项,制定一次性告知单,绘制权力流程图。
(二)优化办理流程。以权力部门为责任单位,以行权业务处室为主体,围绕权力运行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按
照透明、高效、便民原则,进行权力运行流程的梳理和优化,做到简明扼要,一目了然。
(三)科学界定,依法审核。从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角度出发,按照相关程序和原则对部门上报的各项权力流程进行详细的审核和第三方评估。
三、推进步骤 分四个阶段进行推进:
(一)全面动员部署。在先期试点运行、开发完善“省级行政权力流程梳理工作平台”、制定各类权力事项一次性告知单样本、流程图模板及操作指南的基础上,召开动员部署大会,全面部署流程梳理工作。印发操作指南,提出报审时限要求。
(二)组织操作培训。对各部门操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结合“省级行政权力流程梳理工作平台”的实际操作,具体讲解各类权力事项一次性告知单的填报标准和流程图绘制方法。
(三)报审阶段。各权力实施部门按照操作说明填写表单,绘制流程图;指导审核组依法进行审核。
(四)公布流程图。流程图梳理完毕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责任分工及联系人
(一)第一指导审核组
组长:刘怡爽 省发改委稽查办副主任(联系电话:***)
责任分工:发改委(17项)、工信委(60项)、科技厅(10项)、国土厅(83项)、环保厅(90项)、住建厅(155项)、林业厅(111项)、安监局(111项)、人防办(13项)、煤炭安全管理局(6项)、森工总局(64项)
(二)第二指导审核组
组长:牛帼英 省工商局法制处副处长(联系电话:***)
责任分工:商务厅(73项)、地税局(31项)、统计局(14项)、工商局(362项)、质监局(273项)
(三)第三审指导审核组
组长:刘思文 省财政厅综合处副处长(联系电话:***)
责任分工:财政厅(53项)、交通厅(160项)、农委(129项)、水利厅(72项)、审计厅(22项)、机关事务管理局(3项)、粮食局(21项)、物价局(26项)、金融办(2项)、扶贫办(1项)、戒毒管理局(1项)
(四)第四指导审核组
组长:鲁乐 省人社厅考奖处副调研员(联系电话:
***)
责任分工:教育厅(45项)、民委(18项)、公安厅(108
项)、安全厅(14项)、民政厅(31项)、司法厅(42项)、人社厅(91项)、文化厅(92项)、卫计委(132项)、新闻出版局(151项)、体育局(17项)
(五)第五指导审核组
组长:吴狄 省政府法制办监察局调研员(联系电话:***)
责任分工:省编办(3项)、法制办(2项)、食药监局(254项)、畜牧兽医局(107项)、旅游局(40项)、农垦总局(2项)、知识产权局(7项)
五、时间安排
各有关单位按以下时限要求向对应的指导审核组上报一次性告知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权力项目数少于20项的于6月3日前上报,多于20项少于50项的于6月9日前上报,多于50项的于6月15日前上报。各单位上报期间若遇有疑难问题,应及时与对应的指导审核组联系解决。各指导审核组审核后,于6月底前报省政府批准。按照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原则,先期公布与经济和民生活动密切相关的流程图。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牵头协调有关事宜,省编办、法制办配合,各权力实施单位是责任主体,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责任单位要集中人力,集中时间,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实施,主要领导要对上报的一次性告知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进行审核把关,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情况,共同会商解决。
(二)严把流程梳理要求。流程梳理过程中,要按照工作时限,遵循程序要求,按时认真填报有关报表,按照权力运行工作程序绘制流程图,并具有可操作性,符合网上办理和监管工作需求。
(三)确保便民高效。指导审核组在审核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透明、高效、便民原则审核把关,确保权力运行流程规范化。
2015年5月25日
操作指南
黑龙江省省级行政权力流程梳理工作,通过“流程梳理平台”(网址:http://gkml.hljzwzx.gov.cn:8080/)开展。省直各有关单位的责任分工如下:各单位业务处室按照所承担的行政权力,填写一次性告知单并绘制行政权力流程图;各单位法规处(法制机构)负责对各业务处室填报的一次性告知单和流程图进行第一次审查,确保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后统一将本单位所有的一次性告知单和流程图提交指导审核组;各指导审核组对各单位上报的一次性告知单和流程图进行合理性和合法性第二次审查,审查中发现问题的退回各单位修改重报,审核无误的对一次性告知单和流程图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后,各单位对告知单和流程图进行打印并加盖本单位公章,送指导审核组归档。
一次性告知单填报说明
各项行政权力的一次性告知单中,所有项目都为必填项,不涉及相关内容或无法填写的,应填“无”,不能空项。
(一)行政许可类
1.职权名称、职权编码、职权类型、实施主体、职权依据已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daodoc.com/)公示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权力清单》中相应权力事项自动生成,不需另行填报和修改。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指导审核组沟通,其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决定对实施主体进行调整,职权依据增加、减少或者经修改重新发布的,应书面上报情况。
2.法定时限:填写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办理时限,例如:“20个工作日”。
3.承诺时限:填写各部门对社会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不能超过省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公开的承诺时限,例如:“15个工作日”。
4.共同实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如实填写,并体现在流程图中。
5.行政相对人:按照职权依据,在表单设定的“企业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个人
其他组织”选项中,进行单选或多选,不能漏项。
6.收费: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收费依据,在下拉框中选“是”或“否”。
7.收费依据与标准:填写收费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收费名称、标准。例如:“《关于***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4﹞*号)、认证费、50元/证”。
8.出具文书或证照名称:如实填写权力运行过程中需送达给行政相对人的文书或证照名称。如有多个文书、证照,填写格式为:《受理通知书》、《许可决定书》、《**证》等。
9.办理条件:是指行政相对人申报此事项应当具备的条件。如:“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已取得用地规划许可,具有xx资质资格”。
办理条件需分条表述的,一级序号为“一、二、三”,二级序号为“
(一)(二)
(三)”,三级序号“1.2.3.”,回行分段按顺序填写,回行要对齐。如下所示:
一、XXX
(一)XXX 1.XXX; 2.XXX;
3.XXX。
10.办理地点:填写格式为“黑龙江省xx市xx(区)xx路(街)xx号”。
11.承办处室:填写承办机构的规范全称,如:“固定资产投资处”。
12.监督处室: 填写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名称。13.咨询电话、监督电话:分别填写承办处室、监督处室联系电话,格式为“0451-”。
14.邮寄地址:填写格式为“黑龙江省xx市xx(区)xx路(街)xx号,省xx厅(局)xx处”。
15.申报所需材料: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相对人申报此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应注明材料的准确名称,不允许出现“其他材料”等语义模糊的名称。如有多个材料,按照上述办理条件的要求列明材料名称,需要原件的应注明。申报材料数量超过1份的应当特殊注明,如:“身份证复印件2份”。
16.上传样表附件:将申报所需材料中需要行政相对人提报的规范样表,通过点击
进行上传。上传名称和序号应与“申报所需材料”一致,如申报所需材料中填列了“2.《XXX申请表》”,则需将样表名称保存为“2.《XXX申请表》”并第二个上传该附件。
17.上传相关依据附件:权力事项的法定时限、收费依
据与标准、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及流程环节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文,应当通过点击上传,并注明相关依据的名称及文号,具体条款需要在文中加注下划线标明,以便于审核人员进行审查。
行政许可告知单样表
事项主体信息 职权名称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审查
230000-01-0-2487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权编码
职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08月31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6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共同实施部无
门
行政相对人 个人、企业 收费 否
收费依据与标准 无
出具的文书《特种作业操作证》 或证照名称
办事指南
办理条件
一、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个人、企业或安全生产培训考试机构将培训考核情况汇总表、人员培训登记表及考核成绩登记表填报齐全。
办理地点 承办处室 监督处室 邮寄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明街11号
人事培训处
纪检监察室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0451-87016200 0451-87015022 150001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明街1
1邮政编码
号,省安监局人事培训处
申报所需材料(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
一、符合办理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二、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情况汇总表;
三、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登记表;
四、考核成绩登记表。
(二)行政确认类
1.职权名称、职权编码、职权类型、实施主体、职权依据已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daodoc.com/)公示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权力清单》中相应权力事项自动生成,不需另行填报和修改。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指导审核组沟通,其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决定对实施主体进行调整,职权依据增加、减少或者经修改重新发布的,应书面上报情况。
2.法定时限:填写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办理时限,例如:“20个工作日”。
3.承诺时限:是指行权机关对社会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承诺时限不得超过法定时限。
4.共同实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如实填写,并体现在流程图中。
5.行政相对人:按照职权依据,在表单设定的“企业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个人
其他组织”选项中,进行单选或多选,不能漏项。
6.收费: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收费依据,在下拉框中选是或否。
7.收费依据与标准:填写收费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收费名称、标准。例如:“《关于***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4﹞*号)、认证费、50元/证”。
8.出具文书或证照名称:如实填写权力运行过程中需送达给行政相对人的文书或证照名称。如有多个文书、证照,填写格式为:《受理通知书》、《许可决定书》、《**证》等。
9.办理条件:是指行政相对人申报此事项应当具备的条件。如:“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已取得用地规划许可,具有xx资质资格”。
办理条件需分条表述的,一级序号为“一、二、三”,二级序号为“
(一)(二)
(三)”,三级序号“1.2.3.”,回行分段按顺序填写,回行要对齐。如下所示:
一、XXX
(一)XXX 1.XXX; 2.XXX; 3.XXX。
10.办理地点:填写格式为“黑龙江省xx市xx(区)xx路(街)xx号”。
11.承办处室:填写承办机构的规范全称,如:“固定资产投资处”。
12.监督处室: 填写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名称。13.咨询电话、监督电话:分别填写承办处室、监督处室联系电话,格式为“0451-”。
14.邮寄地址:填写格式为“黑龙江省xx市xx(区)xx路(街)xx号,省xx厅(局)xx处”。
15.申报所需材料: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相对人申报此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应注明材料的准确名称,不允许出现“其他材料”等语义模糊的名称。如有多个材料,按照上述办理条件的要求列明材料名称,需要原件的应注明。申报材料数量超过1份的应当特殊注明,如:“身份证复印件2份”。
16.上传样表附件:将申报所需材料中需要行政相对人提报的规范样表,通过点击
进行上传。上传名称和序号应与“申报所需材料”一致,如申报所需材料中填列了“2.《XXX申请表》”,则需将样表名称保存为“2.《XXX申请表》”并第二个上传该附件。
17.上传相关依据附件:权力事项的法定时限、收费依据与标准、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及流程环节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文,应当通过点击上传,并注明相关依据的名称及文号,具体条款需要在文中加注下划线标明,以便于审核人员进行审查
行政确认告知单样表
事项主体信息 职权名称 职权编码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230000-08-0-2409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主体 黑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职权依据
一、《黑龙江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政府令第4号)第八条 组织机构应当在核准登记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核准登记或者批准成立的管理机关的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分正本、副本。
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第九条 组织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应当自依法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批准设立或核准登记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三、《国务院批转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报告的通知》(国发[1989]75号)“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就是给每一个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它为政府各部门加强行政管理,监督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社会经济行为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为实现计算机自动化管理和信息交换提供技术保证,为完善我国监督管理体系,发挥整体效能建立技术基础。
3日
承诺时限
3日 法定时限
共同实施部门 无
行政相对人 收费 出具的文书或证照名称 办事指南 办理条件 办理地点 承办处室 监督处室 邮寄地址 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否
收费依据与标准 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顺街53号
黑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代码室
纪检监察室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顺街53号,省质监局行政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邮政编码
0451-87979005 0451-87979179 150036 申报所需材料(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
一、申请表;
二、机关单位提交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企业单位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社会团体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
复印件,其他组织机构提交相关的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的文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的证明;
五、组织机构的分支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还应当提供组织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行政处罚类
1.职权名称、职权编码、职权类型、实施主体、职权依据已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daodoc.com/)公示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权力清单》中相应权力事项自动生成,不需另行填报和修改。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指导审核组沟通,其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决定对实施主体进行调整,职权依据增加、减少或者经修改重新发布的,应书面上报情况。
2.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职权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被处罚对象、处罚种类和幅度,在下拉框中选择“是”或者“否”。依法有可能适用简易程序的,简易程序流程应当在流程图中体现。
3.时效说明:时效,是指《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应当按照“追诉时效”+“法律依据”的顺序同时填报违法行为追诉时效和依
据,追诉时效的具体期限以阿拉伯数字+时间单位表示,法律依据使用全称并加书名号规范填写。例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计算时效的,填报为“2年《行政处罚法》”;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计算时效的,填报为“6个月《治安管理处罚法》”。
3.行政相对人:按照职权依据,在表单设定的“人企业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个
其他组织”选项中,进行单选或多选,不能漏项。
4.处罚种类: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表单中设定了“财物销执照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其他”选项,应当依据职权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如实勾选,可单选,也可以多选,做到种类穷尽。
5.出具文书名称: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如实填报需送达给被处罚相对人的文书名称,不得漏填对被处罚相对人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法律文书,不得漏填对被处罚相对人重大程序性权利产生影响的法律文书。职权依据规定行政处罚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出具的文书可以不填写行政强制文书。文书名称应准确,使用全称并加书名号规范填写,如有多个文书,填写格式为:《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6.承办处室:填写承办机构的规范全称,如:“固定资产投资处”。
7.监督处室: 填写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名称。
8.咨询电话、监督电话:分别填写承办处室、监督处室联系电话,格式为“0451-”。
9.上传相关依据附件:权力事项的法定时限、处罚时效、种类和幅度、被处罚相对人及流程环节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文,应当通过点击上传,并注明相关依据的名称及文号,具体条款需要在文中加注下划线标明,以便于审核人员进行审查。
行政处罚告知单样表
事项主体信息
在省管高速公路上,上道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职权名称 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职权编码 230000-03-0-0199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职权依据 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12月17
日修订)第一百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遮挡、污损、倒置、折叠、重叠机动车号牌,在机动车或者机动车号牌上喷涂、粘贴、安装影响号牌识别的装置或者材料的;
是否适用是
简易程序 行政相对人 个人
时效说明 2年《行政处罚法》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出具文书名称 承办处室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告知书》、《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支队所属各大队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0451-82897598 0451-82897577 监督处室 纪检监察室
(四)行政强制类
1.职权名称、职权编码、职权类型、实施主体、职权依据已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daodoc.com/)公示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权力清单》中相应权力事项自动生成,不需另行填报和修改。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指导审核组沟通,其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决定对实施主体进行调整,职权依据增加、减少或者经修改重新发布的,应书面上报情况。
2.强制措施种类和强制执行方式: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应当按照权力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强制执行,选择填写。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
根据职权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强制措施种类,在表单设定的“扣押财物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其他”选项中如实勾选,可单选,也可以多选,不能漏项;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根据职权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强制执行方式,在表单设定的“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恢复原状代履行
排除妨碍、其他”选项中如实勾选,可单选,也可以多选,不能漏项。
3.行政相对人:按照职权依据,在表单设定的“人企业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个
其他组织”选项中,进行单选或多选,不能漏项。
4.出具的文书名称: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如实填报需送达给行政相对人的文书名称,不得漏填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法律文书。文书名称应准确,使用全称并加书名号规范填写,如有多个文书,填写格式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等。
5.承办处室:填写承办机构的规范全称,如:“固定资产投资处”。
6.监督处室: 填写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名称。
7.咨询电话、监督电话:分别填写承办处室、监督处室联系电话,格式为“0451-”。
8.上传相关依据附件:权力事项的法定时限、强制种类、行政相对人及流程环节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文,应当通过点击
上传,并注明相关依据的名称及文号,具体条款需要在文中加注下划线标明,以便于审核人员进行审查。
行政强制告知单样表
事项主体信息 职权名称 职权编码 查封、扣押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的行政强制
230000-04-0-2800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稽查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02月28日修订)第六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04日修订)第六十条 对已经发生滥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在一定期限内中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限定其使用范围和用途等措施。对不再作为药品使用的麻醉职权依据 药品和精神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标准,并予以公布。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向该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四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
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四、《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时,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强制措施种类 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相对人 出具的文书名称 承办处室 监督处室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无
个人、企业、事业单位
《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物品清单》、《没收物品凭证》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稽查局 纪检监察室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0451-84602110 0451-88370101
(五)行政征收、征用类
1.职权名称、职权编码、职权类型、实施主体、职权依据已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daodoc.com/)公示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权力清单》中相应权力事项自动生成,不需另行填报和修改。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指导审
核组沟通,其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决定对实施主体进行调整,职权依据增加、减少或者经修改重新发布的,应书面上报情况。
2.法定时限:填写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办理时限,例如:“20个工作日”、“每月15日前”。
3.承诺时限:是指行权机关对社会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承诺时限不得超过法定时限。
4.行政相对人:按照职权依据,在表单设定的“企业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个人
其他组织”选项中,进行单选或多选,不能漏项。
5.承办处室:填写承办机构的规范全称,如:“固定资产投资处”。
6.监督处室: 填写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名称。
7.咨询电话、监督电话:分别填写承办处室、监督处室联系电话,格式为“0451-”。
8.申报所需材料: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相对人申报此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应注明材料的准确名称,不允许出现“其他材料”等语义模糊的名称。如有多个材料,按照上述办理条件的要求列明材料名称,需要原件的应注明。申报材料数量超过1份的应当特殊注明,如:“身份证复印件2份”。
9.上传样表附件:是指申报所需材料中需要行政相对人
提报的规范样表,应通过点击进行上传。上传名称和序号应与“申报所需材料”一致,如申报所需材料中填列了“2.《XXX申请表》”,则需将样表名称保存为“2.《XXX申请表》”并第二个上传该附件。
10.上传相关依据附件:权力事项的法定时限、承诺时限、行政相对人、申报所需材料及流程环节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文,应当通过点击上传,并注明相关依据的名称及文号,具体条款需要在文中加注下划线标明,以便于审核人员进行审查。
行政征收、征用告知单样表
事项主体信息
职权名称 对利用国家地质档案资料和地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进行盈利性活动地质成果资料费的征收
230000-05-0-0564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实施主体 黑龙江省地质博物馆 职权编码
职权依据
一、《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9号)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以及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第十八条 保护期内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具体方式由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协商确定。但是,利用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开发取得的地质资料的,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因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无偿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
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单位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问、复制、摘录已公开的地质资料。复制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可以收取工本费。
三、《关于黑龙江省利用地质档案和地质档案科学技术信息资源收费有关问题的函》(黑价联函[2008]1号)同意对利用国家地质档案资料和地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进行生产、经营或汇编出版等盈利性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收取地质成果资料费。
行政相对人 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承办处室 监督处室 资料服务室
纪检监察室
咨询电话 0451-55603725 监督电话 0451-55603868
申报所需材料(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
一、单位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二、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
三、资料利用申请单。
(六)行政监督检查类
1.职权名称、职权编码、职权类型、实施主体、职权依据已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daodoc.com/)公示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权力清单》中相应权力事项自动生成,不需另行填报和修改。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指导审核组沟通,其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决定对实施主体进行调
整,职权依据增加、减少或者经修改重新发布的,应书面上报情况。
2.行政相对人:按照职权依据,在表单设定的“企业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个人
其他组织”选项中,进行单选或多选,不能漏项。
3.出具文书名称:填写权力运行过程中需送达给行政相对人的文书名称。如有多个文书,填写格式为:《检查通知书》、《证据先行保存决定书》等。
4.承办处室:填写承办机构的规范全称,如:“固定资产投资处”。
5.监督处室: 填写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名称。
6.咨询电话、监督电话:分别填写承办处室、监督处室联系电话,格式为“0451-”。
7.上传样表附件:将申报所需材料中需要行政相对人提报的规范样表,通过点击
进行上传。上传名称和序号应与“申报所需材料”一致,如申报所需材料中填列了“2.《XXX申请表》”,则需将样表名称保存为“2.《XXX申请表》”并第二个上传该附件。
8.上传相关依据附件:权力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出具文书名称及流程环节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文,应当通过点击
上传,并注明相关依据的名称及文号,具体条款需要在文中加注下划线标明,以便
于审核人员进行审查。
行政监督检查告知单样表
事项主体信息 职权名称 职权编码 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的行政监督检查
230000-10-0-2176 职权类型 行政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职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作。
行政相对人 个人、企业、其他组织
出具文书名《复检结论通知书》、《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送经营者)》、称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通知书》、《复检机构确定通知书》、《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送生产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处(12315指
咨询电话
挥中心),市场规范管理处
监察室
监督电话 承办处室 0451-84572635,84618550
监督处室 0451-84619955
(七)行政奖励类
1.职权名称、职权编码、职权类型、实施主体、职权依据已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daodoc.com/)公示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权力清单》中相应权力事项自动生成,不需另行填报和修改。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指导审核组沟通,其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决定对实施主体进行调整,职权依据增加、减少或者经修改重新发布的,应书面上报情况。
2.法定时限:填写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办理时限,例如:“20个工作日”。
3.承诺时限:是指行权机关对社会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承诺时限不得超过法定时限。
4.共同实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如实填写,并体现在流程图中。
5.行政相对人:按照职权依据,在表单设定的“企业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个人
其他组织”选项中,进行单选或多选,不能漏项。
6.出具文书或证照名称:如实填写权力运行过程中需送达给行政相对人的文书或证照名称。如:《“龙江技术能手”荣誉证书》等。
7.办理条件:是指行政相对人申报此事项应当具备的条件。如:“凡黑龙江省境内各类企业技能劳动者,具有良
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己获得龙江技术能手称号,且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同等资格,技术技能水平在省内本职业(工种)中居前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
办理条件需分条表述的,一级序号为“一、二、三”,二级序号为“
(一)(二)
(三)”,三级序号“1.2.3.”,回行分段按顺序填写,回行要对齐。如下所示:
一、XXX
(一)XXX 1.XXX; 2.XXX; 3.XXX。
8.办理地点:填写格式为“黑龙江省xx市xx(区)xx路(街)xx号”。
9.承办处室:填写承办机构的规范全称,如:“固定资产投资处”。
10.监督处室: 填写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名称。11.咨询电话、监督电话:分别填写承办处室、监督处室联系电话,格式为“0451-”。
12.邮寄地址:填写格式为“黑龙江省xx市xx(区)xx路(街)xx号,省xx厅(局)xx处”。
13.申报所需材料: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相对人申报此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应注
明材料的准确名称,不允许出现“其他材料”等语义模糊的名称。如有多个材料,按照上述办理条件的要求列明材料名称,需要原件的应注明。申报材料数量超过1份的应当特殊注明,如:“身份证复印件2份”。
14.上传样表附件:将申报所需材料中需要行政相对人提报的规范样表,通过点击
进行上传。上传名称和序号应与“申报所需材料”一致,如申报所需材料中填列了“2.《XXX申请表》”,则需将样表名称保存为“2.《XXX申请表》”并第二个上传该附件。
15.上传相关依据附件:权力事项的法定时限、收费依据与标准、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及流程环节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文,应当通过点击上传,并注明相关依据的名称及文号,具体条款需要在文中加注下划线标明,以便于审核人员进行审查。
行政奖励告知单样表
事项主体信息 职权名称 职权编码 关于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行政奖励
230000-09-0-1098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实施主体
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
职权依据 《关于黑龙江省申报项目的复函》(国评组函[2013]23号)经中央批准,同意将中省直单位帮建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项目更名为“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主办单位由省政府调整为省委、省政府,同意将表彰周期调整为2年,表彰名额为先进集体100个、先进个人300名,受表彰个人不享受省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
遇。
共同实施部无
门
行政相对人 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出具的文书《全省新农村建设先进集体》、《全省新农村建设先进个人》
或证照名称 办事指南
办理条件
一、新农村建设先进集体:
(一)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新农村建设工作,开拓进取、善于创新,组织推进成效显著;
(二)县有《村镇空间布局规划》,村有建设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规划科学,贯彻执行的好,新农村建设财政投入大,资源整合力度较大;
(三)在全省创造了较多的先进典型和经验;
(四)新农村建设年度工作任务全部完成;
(五)农民主体作用发挥的好;
(六)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规范,效益高;
(七)集体资产、基础设施得到有效管理和使用;
(八)新农村建设软件建设与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九)保质保量完成上级党委、政府和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其它工作。
二、新农村建设先进个人:
(一)认真贯彻新农村建设方针政策;
(二)热爱新农村建设事业,全身心投入新农村建设中;
(三)勇于开拓,创造性开展工作;
(四)甘于奉献,作风扎实,在新农村建设工作中业绩突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中街8号
新农村建设指导处
纪检监察室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中街8号,省农委新农村建设指导处
咨询电话 0451-82609266 监督电话 0451-82645345 邮政编码 150001 办理地点 承办处室 监督处室 邮寄地址
申报所需材料(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
一、黑龙江省201X-201X年度新农村建设先进集体申报审批表(一式2份);
二、黑龙江省201X-201X年度新农村建设先进个人申报审批表(一式2份)。
(八)行政给付类
1.职权名称、职权编码、职权类型、实施主体、职权依据已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daodoc.com/)公示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权力清单》中相应权力事项自动生成,不需另行填报和修改。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指导审核组沟通,其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决定对实施主体进行调整,职权依据增加、减少或者经修改重新发布的,应书面上报情况。
2.法定时限:填写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办理时限,例如:“每月10日前”。
3.承诺时限:是指行权机关对社会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承诺时限不得超过法定时限。
4.共同实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如实填写,并体现在流程图中。
5.行政相对人:按照职权依据,在表单设定的“企业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个人
其他组织”选项中,进行单选或多选,不能漏项。
6.出具文书或证照名称:如实填写权力运行过程中需送达给行政相对人的文书或证照名称。
7.办理条件:是指行政相对人申报此事项应当具备的条件。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账号信息发生变化,更改工
资卡”。
办理条件需分条表述的,一级序号为“一、二、三”,二级序号为“
(一)(二)
(三)”,三级序号“1.2.3.”,回行分段按顺序填写,回行要对齐。如下所示:
一、XXX
(一)XXX 1.XXX; 2.XXX; 3.XXX。
8.办理地点:填写格式为“黑龙江省xx市xx(区)xx路(街)xx号”。
9.承办处室:填写承办机构的规范全称,如:“固定资产投资处”。
10.监督处室: 填写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名称。11.咨询电话、监督电话:分别填写承办处室、监督处室联系电话,格式为“0451-”。
12.邮寄地址:填写格式为“黑龙江省xx市xx(区)xx路(街)xx号,省xx厅(局)xx处”。
13.申报所需材料: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相对人申报此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应注明材料的准确名称,不允许出现“其他材料”等语义模糊的名称。如有多个材料,按照上述办理条件的要求列明材料名
称,需要原件的应注明。申报材料数量超过1份的应当特殊注明,如:“身份证复印件2份”。
14.上传样表附件:将申报所需材料中需要行政相对人提报的规范样表,通过点击
进行上传。上传名称和序号应与“申报所需材料”一致,如申报所需材料中填列了“2.《XXX申请表》”,则需将样表名称保存为“2.《XXX申请表》”并第二个上传该附件。
15.上传相关依据附件:权力事项的法定时限、收费依据与标准、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及流程环节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文,应当通过点击上传,并注明相关依据的名称及文号,具体条款需要在文中加注下划线标明,以便于审核人员进行审查。
行政给付告知单样表
事项主体信息 职权名称 职权编码 法律援助给付
230000-07-0-0341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实施主体 省法律援助中心
一、《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司职权依据
法部令第124号)第八条 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当发出补充材料通知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第十六条第一款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并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法定时限 审查时限:7个工作日(可延长)指派时限:民事案件7个工作日, 刑事案承诺时限 件3个工作日
无
审查时限:7个工作日(可延长)指派时限:民事案件7个工作日, 刑事案件3个工作日
共同实施部门 行政相对人 出具的文书或证照名称 办事指南 个人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刑事办理条件 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办理地点 承办处室 监督处室 邮寄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433号
黑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
纪检监察室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433号,省法律援助中心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邮政编码
0451-82297084 0451-82297017 150090 申报所需材料(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九)行政复议类
1.职权名称、职权编码、职权类型、实施主体、职权依据已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daodoc.com/)公示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权力清单》中相应权力事项自动生成,不需另行填报和修改。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指导审核组沟通,其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决定对实施主体进行调整,职权依据增加、减少或者经修改重新发布的,应书面上报情况。
2.法定时限:填写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办理时限,例如:“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3.承诺时限:是指行权机关对社会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承诺时限不得超过法定时限。
4.共同实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如实填写,并体现在流程图中。
5.面向对象:在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中进行勾选,可以多选,不能漏项。
6.出具文书名称:填写权力运行过程中需送达给行政相对人的文书名称。如有多个文书,填写格式为:《提出答复通知书》、《责令履行通知书》、《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7.办理条件:是指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的39
条件。如:“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办理条件需分条表述的,一级序号为“一、二、三”,二级序号为“
(一)(二)
(三)”,三级序号“1.2.3.”,回行分段按顺序填写,回行要对齐。如下所示:
一、XXX
(一)XXX 1.XXX; 2.XXX; 3.XXX。
8.办理地点:填写格式为“黑龙江省xx市xx(区)xx路(街)xx号”。
9.承办处室:填写承办机构的规范全称,如:“地区案件审理处”。
10.监督处室: 填写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名称。11.咨询电话、监督电话:分别填写承办处室、监督处室联系电话,格式为“0451-”。
12.邮寄地址:填写格式为“黑龙江省xx市xx(区)xx路(街)xx号,省xx厅(局)xx处”。
13.申报所需材料: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相对人申报此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应注明材料的准确名称,不允许出现“其他材料”等语义模糊的名称。如有多个材料,按照上述办理条件的要求列明材料名
称,需要原件的应注明。申报材料数量超过1份的应当特殊注明,如:“身份证复印件2份”。
14.上传样表附件:将申报所需材料中需要行政相对人提报的规范样表,通过点击
进行上传。上传名称和序号应与“申报所需材料”一致。如申报所需材料中填列了“2.《XXX申请表》”,则需将样表名称保存为“2.《XXX申请表》”并第二个上传该附件。
15.上传相关依据附件:权力事项的法定时限、收费依据与标准、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及流程环节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文,应当通过点击上传,并注明相关依据的名称及文号,具体条款需要在文中加注下划线标明,以便于审核人员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告知单样表
事项主体信息
职权名称 对市(地)、省直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职权编码 230000-13-0-0815 职权类型 行政复议
实施主体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职权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情况法定时限 复杂的可以延长最多不超过三十承诺时限
日。共同实施部门 无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面向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提出答复通知书》、《停止执行通知书》、《决定延期通知书》、《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责令履行通知书》、《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 出具的文书名称
办事指南
审查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案件。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办理条件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办理地点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08号 承办处室 法规处 监督处室 纪检监察室 邮寄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08号,法规处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邮政编码
0451-53644869 0451-53643274 150001 申报所需材料(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
一、申请书;
二、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
四、申请人是公民的需提交有效的公民身份证或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以及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其他有权机关核准有效的执照或证照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需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和律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公民的,需提交有效的公民身份证或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六、申请书一式四份;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一式二份;公民身份证或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以及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其他有权机关核准有效的执照或证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师函及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十)行政裁决类
1.职权名称、职权编码、职权类型、实施主体、职权依据已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daodoc.com/)公示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权力清单》中相应权力事项自动生成,不需另行填报和修改。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指导审核组沟通,其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决定对实施主体进行调整,职权依据增加、减少或者经修改重新发布的,应书面上报情况。
2.法定时限:填写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办理时限,例如:“4个月”。
3.承诺时限:是指行权机关对社会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承诺时限不得超过法定时限。
4.共同实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如实填写,并体现在流程图中。
5.行政相对人:按照职权依据,在表单设定的“企业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个人
其他组织”选项中,进行单选或多选,不能漏项。
6.出具文书名称:填写权力运行过程中需送达给行政相对人的文书名称。如:“《处理决定书》。”
7.办理条件:是指行政相对人申报此事项应当具备的条件。如:“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办理条件需分条表述的,一级序号为“一、二、三”,二级序号为“
(一)(二)
(三)”,三级序号“1.2.3.”,回行分段按顺序填写,回行要对齐。如下所示:
一、XXX
(一)XXX 1.XXX; 2.XXX; 3.XXX。
8.办理地点:填写格式为“黑龙江省xx市xx(区)xx路(街)xx号”。
9.承办处室:填写承办机构的规范全称,如:“政策法规处”。
10.监督处室: 填写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名称。11.咨询电话、监督电话:分别填写承办处室、监督处室联系电话,格式为“0451-”。
12.邮寄地址:填写格式为“黑龙江省xx市xx(区)xx路(街)xx号,省xx厅(局)xx处”。
13.申报所需材料: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相对人申报此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应注明材料的准确名称,不允许出现“其他材料”等语义模糊的名称。如有多个材料,按照上述办理条件的要求列明材料名称,需要原件的应注明。申报材料数量超过1份的应当特殊
注明,如:“身份证复印件2份”。
14.上传样表附件:将申报所需材料中需要行政相对人提报的规范样表,通过点击
进行上传。上传名称和序号应与“申报所需材料”一致。如申报所需材料中填列了“2.《XXX申请表》”,则需将样表名称保存为“2.《XXX申请表》”并第二个上传该附件。
15.上传相关依据附件:权力事项的法定时限、收费依据与标准、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及流程环节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文,应当通过点击上传,并注明相关依据的名称及文号,具体条款需要在文中加注下划线标明,以便于审核人员进行审查。
行政裁决告知单样表
事项主体信息 职权名称 职权编码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裁决 230000-12-0-0370
职权类型 行政裁决
实施主体 黑龙江省财政厅
职权依据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财政部令第20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30个工作日(需要检验、检测、30个工作日(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及需要投诉人补承诺时限 鉴定、专家评审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时间除外)正材料的时间除外)法定时限
共同实施部门 无 行政相对人 收费 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否
收费依据与标准 无
出具的文书或《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通知书》、《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证照名称 办事指南
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80号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纪检监察室
咨询电话 0451-53621677 监督电话 0451-87586966
邮政编码
150001 办理条件
办理地点 承办处室 监督处室 邮寄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80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
申报所需材料(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投诉书
(十一)税费减免、年检及其他类(X类)
填报方式与上述要求一致。
税费减免、年检或其他类权力告知单样表
事项主体信息 职权名称 权限内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实施主体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权编码 230000-15-0-2594 职权类型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08月31日修正)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职权依据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法定时限 无 行政相对人 出具的文书或证照名称 办事指南 办理条件 个人、企业或安全生产培训考试机构将培训考核情况汇总表、人员培训登记表及考核成绩登记表填报齐全。个人、企业
承诺时限 无
《安全资格证》
办理地点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明街11号 承办处室 人事培训处 监督处室 纪检监察室
咨询电话 0451-87016200 监督电话 0451-87015022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明邮寄地址 街11号,省政府第二办公区2029邮政编码 150001 室 申报所需材料(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
一、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情况汇总表;
二、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登记表;
三、考核成绩登记表。
流程图绘制说明
一、流程图环节设定原则
1.流程图中各权力环节的设定,应尽量与责任清单中的责任环节保持一致。
2.流程图要精练简洁,应至少包含两个权力环节。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关键环节,必须在流程图中予以体现,例如:现场勘查、专家评审、听证等。
3.部门内部程序性环节,可以不在流程图中体现,例如:(1)核稿、盖章、制证、文件分转等环节,不体现在流程图中。
(2)集体讨论(处务会、厅务会、主任办公会)不单独作为流程环节,吸纳在审查、决定等环节。
二、流程图绘制方法
1.流程图应按照自上而下的纵向走向绘制,主干流程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