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说明(权力信息录入)12.18_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录入
填表说明(权力信息录入)12.18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录入”。
《行政权力事项基本信息梳理表》
填写说明 职权名称:(必填项)
一般由权力指向的行为(对象)和权力种类两部分组成。权力名称表述应简洁、清晰、准确、规范,尽可能避免使用“管理”、“组织”、“推进”、“会同”等词语。如: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限制投标的处罚。不可表述为: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管理。
★
已列入2014年省政府令第3号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如子项无取消及下放清理意见,不需将子项分别填报本表,原则按照主项填报此表。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职权类型、备注等务必与公布的目录一致。
★
保密事项不填报本系统,需另行报送材料。(判断保密事项的主要依据是设立依据为密件,并非指审批结果或审核内容涉密。如设定依据不是密件,仅申报件、批复件、审批依据涉密的,不能认定为保密事项。如其中部分审批依据涉密的,不列为保密事项,在项目公布时不出现涉密的审批依据。)
★
没有权力事项的单位,需呈报“零上报”的正式意见。2 职权类型:(必填项)
本栏目选项为: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年检、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税费减免及其他。(共15项)3 是否审核转报:(必填项)在选定职权类型后,需进一步明确该行政权力“是否审核转报”。★ 是否审核转报界定标准:
不属审核转报事项
: 本级部门(单位)直接行使的行政权力(包括受上级部门委托行使的行政权力,如:2014年省政府令第3号公布的国家委托事项,即不认定为审核转报事项,因此栏目内应选择“否”,并在备注中注明“属上级委托事项”)
属审核转报事项
: 本级部门(单位)审核后转报上级审批的初审事项,这类事项的最终决定主体为上级有关部门,本级部门(单位)只负责中间的审核环节,如:省住建厅的行政许可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认定”,依法需初审后转报住建部审批,则属省级审核转报事项。4 权力来源及实施依据:(必填项)
(1)权力来源:该职权的来源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国家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明确注明由本级行使的(与“实施依据”中的每一条依据相对应)。
★
本栏目选择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时,需要进一步选定此类别中的小类:省人大法规、市人大法规;省政府规章、市政府规章;中央规范性文件、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省级(含中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
(2)发文主体:填写所依据法律法规等文件的发文主体。如:法律的发文主体是全国人大、行政法规的发文主体是国务院、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的发文主体是国家XX委/XX部(填写国务院机构简称)、省级(含中直)部门规范性文 件的发文主体是省XX委/厅/局(填写省级部门简称)。
(3)实施依据名称:填写法律法规等依据的名称、文号及内容摘要(依据内容原则要求:一是设定权力的规定明确;二是设定权力实施主体的规定准确)。
引用多个实施依据的,按照效力层级予以排序,序号用大写数字。具体顺序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国家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
1.对于实施依据的名称,以书名号引用全名。2.对于文号,分为三种情况表述:法律、地方性法规要标注通过日期(已修订/修正,则标注修订/修正日期),如“X年X月X日通过/修订/修正”;行政法规、部委规章、省/市政府规章要标注颁布字号(已修订/修正,则在字号后标明修订/修正日期),如行政法规标注“X年国务院令第X号,X年X月X日修正”,部委规章标注“X年部令(单位用简称)第X号”,省/市政府规章标注“X年X省/市政府令第X号”;规范性文件标注“发文字号”,如“XX„XX‟XX号”(括号用六角号)。3.对于内容摘要,要精确到第X条,并写明有关条文具体内容。设定依据为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办发„2004‟62号的,要列出项目名称。5 法定行使主体名称:(必填项)
填写法定行使主体名称宜用规范性简称。具体范围包括: ▷ 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及有关派出机构; ▷ 依法承担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 ▷ 设在黑龙江省的中央垂直管理机构;
★
法定行使主体为省/市/县政府的职权,需要进一步注明“省/市/县…承办”,如省政府(省发改委承办);
★
如一个职权事项由多个主体行使时,请分别填报信息梳理表。6 法定行使主体性质:(必填项)
具体分为“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其他”;请自行选择。★
法定行使主体为省/市/县政府的职权,请按承办部门/单位的性质进行选择。实际行使主体名称:(必填项)
★
法定行使主体为机关单位,实际行使主体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包括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以及相关中介机构,请据实填写本栏目。
填写实际行使主体名称宜用规范性简称。具体范围包括: ▷ 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及有关派出机构;
▷ 实际承担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包括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以及相关中介机构;
▷ 设在黑龙江省的中央垂直管理机构;
★
行使主体为省/市/县政府的职权,需要进一步注明“省/市/县XX单位承办”,如省政府(XXX承办)。
★
如一个职权事项由多个主体行使时,请分别填报信息梳理表。8 实际行使主体性质:(必填项)
具体分为“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学会)、社会组织(协会)、社会组织(研究会)、社会组织(基金会)、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中介机构、其他”。
★
行使主体为省/市/县政府的职权,请按实际承办单位的性质进行选择。9 承办机构:(必填项)
实际具体承办该项行政权力的机构。包括内设机构、受委托的事业单位或社 会组织(包括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中介机构等。
注意需填写规范机构名称,若有多个机构请用顿号隔开。10 承办责任人:
该项职权实际承办机构责任人的姓名,如:张三。11 承办责任人职务:
该项职权实际承办机构责任人的职务,如:处长。12 咨询电话:
实施此行政职权具体工作人员的咨询电话,号码前标注区号,如有多个号码,请用顿号隔开。如:0451-87654321、……。13 监督电话:
此职权的监督投诉电话,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如:该权力行使主体为省交通厅下属事业单位省航务管理局下属的省航道局,监督电话需填写省交通厅的纪检监察室的监督投诉电话),号码前标注区号,如有多个号码,请用顿号隔开。如:0451-12345678、……。14 共同实施部门
:
即共同行使该行政职权的政府部门。若无共同实施部门,则选择“否”;若有,则选择“是”时,并在输入框中填写共同行使该行政权力的具体部门;如有多个部门,请用顿号分隔。15 行政相对人:(必填项)
具体分为“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请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在每一项前面的方框中进行勾选(可多选),若该项权力实际无行政相对人,请直接勾选“无”。16 行使职权次数:
请具体填写近三年部门行使该项权力的次数,无则填写“0”。17 对应浙江职权名称
:
请比对浙江省公布的行政职权清单。网址为:
★ http://www.daodoc.com/(浙江政务服务网-省级权力清单)18 备注
:
特殊情况或存在重大问题需具体说明时,填写该栏目。
★
属于2014年省政府令第3号公布的《黑龙江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或《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需在本栏目中注明“2014年省政府令第3号公布的《黑龙江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或《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X项”
★
属于上级委托本级行使的权力事项需在本栏目中注明“属上级委托事项”。呈报单位意见:(必填项)
分为“取消、暂停实施、下放、保留”四类意见,请依本单位意见进行填报。★
若选择“保留”,需在二级选项框内标明“是否需规范主体”,系统默认选择为“不需规范主体”。若选择“需规范主体”,则激活右侧输入框,系统默认为该项权力的法定行使主体,若需规范至其他主体可自行修改。
★
若选择“下放”,需在二级选项框中注明下放的具体层级。具体层级如下:“至设区的市级/至县级/至设区的市级、县级/至市县(不含区)/至……(自行填写)”。请依照需下放的层级自行选择填写。如“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文化行政 部门”。